更新时间:2019-11-08 21: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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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适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合法原则〕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联 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 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二节 债 权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四节 人 身 权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长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殊规定〕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般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七条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 〔公共秩序保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可抗力的定义〕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期间的计算〕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施行时间〕
配套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
一、公 民
二、法 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四、民事权利
五、民事责任
六、诉讼时效
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八、其 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所 有 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 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证
第三章 抵 押
第四章 质 押
第五章 留 置
第六章 定 金
第七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四、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五、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