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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殊规定〕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条文注释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此产品缺陷造成身体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非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