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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案例注释
案例59: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
裁判要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