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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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配套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