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国际组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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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国际组织的四种概念

第一编关注的是国际组织的四种概念:功能主义、宪章主义、非正式主义和特殊主义。这是根据国际组织所制定法律的性质进行区分的。第一编的前四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描述相关理论的历史渊源及其对国际组织所发展的法律体系性质的规范性影响。第二部分批评相关理论,并举例说明其缺点。在功能主义下,其理论侧重于对组织规则的违反和反制措施;在宪章主义下,其理论侧重于特别法原理和行为归结;在非正式主义下,其理论侧重于劳动关系和全球行政法;最后,在特殊主义下,其理论侧重于欧盟和欧安组织。总的来说,我认为,已有理论受一种局限性视角的影响,即这种视角只能解释国际组织的组织活动的有限方面。本编的最后一章(第6章)提供了一些中间结论,揭示了导致不同视角产生混乱的错误的二分法。我将这四种概念化应用于关于国际组织责任的法律争端,得出的结论是:采用适用于所有国际组织的一种国际法律框架,受制于反驳局限性的视角以及采用一种“绝对的观点”这两种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