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国际组织的概念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2章 功能主义

传统上,功能主义被认为是国际组织法的一种主流范式。功能主义是一种以国家为中心的概念化;在这种概念化中,成员国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契约关系优先于组织内部关系。国际组织是成员国的代理人,其获赋职能优先于拥有采取任何相关行动的一般行为能力。成员国与其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条约的关系被认为完全是一个国际法问题。国际组织的透明机构面纱使成员国与组织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表现为纯粹的国际法。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制定的特定法律体系并不相互独立。

纯粹的功能主义概念化的主要信条是:

·国际组织通过契约关系成为成员国的代理人;

·国际组织制定的法律是纯粹的国际法;

·国际组织的机构面纱表现为极具透明性的特征;

·国际组织仅具有很低限度的自治权,并且只能通过严格职能和极少默示权力的方式赋予;

·成员国在国际组织或其机构的会议或论坛上的行为与国际法事项相关。

在本章,我将首先介绍功能主义这一概念化的历史起源,并详细说明将国际组织规则概念化为纯粹国际法的理由。接着,讨论这一理论的缺陷,描述国际组织违反其组织规则所产生的困境,以及对成员国的不法行为采取反制措施而产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