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选择性执法的客观存在
所谓选择性执法,是指执法机关何时严格执行法律、执行哪部法律、对哪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哪些行为不执法、采用何种执法手段及何种执法强度等,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一种执法现象。当前,学界对其评价褒贬不一。[4]不可否认,选择性执法有其正面的价值所在,即有利于合理分配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益;以其执法的灵活性可以保障个案公正;可以弥补法律僵化的不足。万物的产生必然是利弊共生,选择性执法也不例外。其负面价值主要表现在:破坏社会对执法的预期;损害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可能滋生执法腐败。[5]此外,由于选择性执法的存在可能导致不公正执法,一旦对其纠错还会降低执法效率,增加纠错成本,从而加大资源消耗。因此,本文探讨的选择性执法主要就是突出其负面价值。
在基层监狱日常执法中,选择性执法现象时有发生。现实中,监狱民警对罪犯的违纪情形,通过深入调查后,根据实际情况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但这些处理结果不可能完全相同。这一点大家比较认同。[6]然而类似的罪犯违纪性质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很有可能就会产生不良的执法负面效应,这就是选择性执法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
下面是不同监狱对罪犯对抗管教的不同处理方式,这两起案件的处理结果可以说明当前监狱对罪犯处罚因人而异的一些情况。
案例一:罪犯龚某某,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5年。2010年11月,该犯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当民警对其进行教育谈话时,该犯对民警大声吼叫,出言顶撞,该犯所在监狱根据《严管队暂行工作细则》第5条第13款之规定,对该犯予以严管1个月。
案例二:罪犯杨某某,抢劫、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15年。2010年10月,该犯到监狱总医院就诊时,因不满监狱总医院提出的治疗方案,与带班民警、医生发生激烈争吵,甚至公然污言秽语辱骂民警,引起周围罪犯围观,一度造成监狱总医院就诊秩序混乱,但事后该罪犯所在的监狱并未对该犯作任何处理。
分析上述两起个案,罪犯违纪情形均为对抗管教,且案例二中的罪犯对抗管教情节明显更为严重,造成的影响也更为恶劣,根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禁闭处罚的试行规定》,结合该犯辱骂民警的场所、持续时间、造成的影响等情节,应当对罪犯杨某某进行禁闭,但监狱对该名罪犯却未作处理。
这种类似现象不是一件、两件,也不是今天才产生,我们之所以提出选择性执法现象,不仅是因它的客观存在,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法律在罪犯心目中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也极易引起罪犯的不满和对抗,危及监管安全,而且民警执法工作方式代代相传,易形成执法工作潜规则,不利于民警队伍执法专业水平的提升。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