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起落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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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诱奸13名未成年少女,无业男子被判死刑

案情简介

201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某在网络上注册多个QQ号码,诱骗未成年少女与其虚构的高山族青年“网恋”,利用编造的“族规”,与受欺骗少女发生性关系。从2013年春节前至2013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先后24次奸淫13名未成年女性(其中3名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另外,被告人王某还犯有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信用卡诈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作案手段卑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强奸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说法

当前,网络犯罪正呈现高发态势,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进行诱骗进而实施强奸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网络先后实施了24次奸淫行为,并且被奸淫的13名女性皆为未成年人,其中3名被害人还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犯罪情节非常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严重。按照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强奸罪中较重的情形,既包含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形,也包含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情形,同时被告人还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依法判处死刑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