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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应负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被告人康某受人指使欲找几名未成年的聋哑人学习偷东西的技巧,然后去偷东西。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康某伙同被告人魏某、张某以找工作为名,诱骗聋哑学校的3名学生任某(13岁)、张某(14岁)、孔某某(14岁)至河南省许昌市一宾馆内,由被告人宋某对三人培训偷东西的技巧。2011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宋某、魏某、张某被抓获。被告人康某于2011年7月12日在其家人陪同下向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宋某、魏某、张某、康某共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但鉴于四被告人系聋哑人,且组织的未成年人尚未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宋某、魏某、张某、康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行为即完成犯罪,并不要求被组织者完成了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本案中,四被告人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心存侥幸,错认为如此可逃脱罪责,但这种幼稚的想法只一天就被识破从而被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