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起落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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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琐事伤害同班同学,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段某某(未满18周岁)与被害人张某某(男,殁年15岁)系初二同班同学,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5月27日19时45分许,段某某与张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段某某持事先准备的弹簧刀朝张某某胸部左侧及左后背部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大失血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段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其父母主动赔偿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对被告人段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官说法

本案是未成年学生之间因琐事伤害致死的案件。案件中,被告人以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将被害人捅伤,后因被害人失血休克导致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其父母主动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这一严重后果,因此对被告人只能从轻处罚,即在法定刑范围之内选择较轻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