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起落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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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1.奸杀分尸女学生,男教师被判死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男,1970年10月生)系某县中学教师。2013年8月某日晚,何某酒后将顺路同行的学生张某(女,殁年16岁)诱骗至一小区房间内,采取暴力手段将张某强奸后灭口,并将尸体肢解后抛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为灭口而杀人并碎尸灭迹,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教师强奸并残忍杀害学生的典型案例。案件中,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手段的残忍性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得该案的审判成为当地民众关注的焦点。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定性,分别构成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同时根据犯罪的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事处罚。人民法院的判决做到了严格依法裁判,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五)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