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再老也有根
久经海上风浪,惯于浪迹天涯,
海伦,你那艳丽的面容,你那紫蓝的秀发,
你那仙女般的风采令我深信:
光荣属于希腊,伟大属于罗马。
19世纪美国诗人、小说家和文学评论家爱伦·坡在《致海伦》中如是吟唱。的确,仅仅三个名字就足以让希腊人感到无上荣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摇篮,所以黑格尔说:“一提到希腊这个名字,在有教养的欧洲人心中,尤其在我们德国人心中,自然会引起一种家园之感。”但法学却不然,古希腊各城邦国没有正规的法学教育和训练,也没有出现法律职业阶层。古希腊实行的是大众化司法,“人人皆可为法官”,司法不需要由专门的法律职业人来维持。例如在雅典,除了长老会的元老们可以行使审判权之外,由随机挑选的民众组成的临时陪审团也可以行使审判权,“民主”是判决的重要方式。一个很好的例证就是“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是当时最负盛名的哲学家,民众大会以281票对220票的结果,判处苏格拉底死刑,课予他的罪名是:“不敬神”和“蛊惑青年”。
为何“民主”会处死“智慧”,这可用两千多年后法国人塞奇·莫斯科维奇在《群氓的时代》里的文字来解释:“一个群体或者一群民众就是摆脱了束缚的社会动物。道德的禁忌松弛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消失了。人们通常都在暴力行为中表达他们的梦想、他们的情感,以及所有的英雄主义、野蛮残暴、稀奇古怪和自我牺牲。一个骚动的、情绪高昂的群体,这些就是人群的真正特点。它也是一股盲目的不可控制的力量,能够移山倒海,克服任何障碍,甚至摧毁人类几个世纪所积累的成就”。所谓民主的多数的暴政就源于此。
而罗马自诞生之初起,就充满了征服与掠夺,权利与变革,其间武力与法律为两利器,于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在其《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以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西方正规的、学院式的法学教育和训练始于古罗马。自罗马颁布了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是保存至今的最早的成文法)后,罗马法律教育也应运而生。公元前3世纪前后,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法学家,他们公开招收学生,传道授业。接着,私人创办的法律学校也零星出现,第一个被奥古斯都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萨宾(Sabinius)创办了最早的私人法律学校。至公元前2世纪末,首都罗马及各行省都出现了私立法律学校。大约在帝国后期,公立法律学校出现,其中最为著名的是罗马法律学校和贝鲁特法律学校。公元425年,狄奥多西二世在君士坦丁堡创设了世界历史上第一所法律大学,罗马的法学教育达到其鼎盛时代。
罗马的法学教育一开始属于在家庭中进行的贵族教育的一部分,习法是贵族的一种修养,上层人都以学法为荣,以不懂法为耻。西塞罗曾说,就像小孩学诗一样,他儿时学过《十二铜表法》。之后,法学教育逐渐向平民阶层扩散,并在学校中进行。学校的英文School这个词源于希腊文“Scholé”,意为“休闲”(leisure),指只有有闲才能自由地追求知识。但后来无论是在何种学校中进行的教育,法学教育都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私人法律学校旨在培养贵族中的年轻人,让他们能在行政和法律职业方面谋得一个职位。在公立法律学校一统天下后,公民充任司法官吏,必须受过专门的高等法律教育;申请律师及法官职务的人,必须接受五年以上的法律教育。相比希腊的教育,罗马的法学教育少了一些思辨和理性,而多了一些职业化倾向,但仍受亚里士多德自由教育思想的影响。西塞罗等人认为教育的最高目的是培养雄辩家,而要成为一个雄辩家就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他主张:一个雄辩家应该学习的科目十分广泛,如文法、修辞、算术、几何、天文、音乐、政治、军事、哲学等。法律学校学生的平均年龄在20~25岁之间,在上法律学校之前,通常已经受过文法学校和修辞学校的教育,法律教育培养的是具有博雅基础的法律职业专才。下面是古罗马喜谈法律的人们常做的一道数学题:
古罗马雄辩家霍滕修斯
据说他在辩论时从不使用稿子,也从不记录辩论对手的发言。
图片来源:http://fashi.ecupl.edu.cn/article_show_full.asp?ArticleId=152。
遗产应怎样分配
一位寡妇要把她丈夫遗留下来的3500元遗产同她即将生产的孩子一起分配。生的如果是儿子,按照罗马的法律,做母亲的应分得儿子份额的一半,生的如果是女儿,就应分得女儿份额的两倍。可是事情却是:她生了一对双胞胎——一男一女。那么,遗产应怎样分配才符合法律呢?
法律教育的兴起造就了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法学家的活动分为编撰、办案、答复和著述,其中最多的是答复和著述。他们解答问题的共同原则是:凡依旧法解决问题有失公平时,就从旧法的基本原则中推演新的具体办法加以解决。从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6世纪,罗马共有118名法学家,其中最为著名的有盖尤斯(Gaius,约130—约180)、帕比尼安(Papinianus,约150—212)、保罗(Paulus, ? —222年前后)、乌尔比安(Ulpianus, ? —228)和莫迪斯汀(Modestinus, ? —244)五大法学家。
乌尔比安(Ulpianus, ? —228)
曾身居要职,公元222年时为罗马最高裁判官。乌尔比安提出“法学(Jurisprudentia)是神人之事,公正非公正之艺术”这一经典表述,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其重要理论贡献之一。图片来源:http://fashi.ecupl.edu.cn/...。
公元426年西罗马皇帝瓦伦丁尼安三世与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颁布《引证法》,给予这五名法学家的著述以法律效力,许可在法庭上引用它们。根据《引证法》,凡法律未有明文规定者,依此五大法学家的观点定夺;五名法学家的观点有分歧时,依多数法学家的观点;观点相持不下时,以帕比尼安的为准。而盖尤斯一生著述颇丰,尤以《法学阶梯》(教科书的通名)蜚声法坛。该书语句精练,分析精辟,深入浅出,简略得当,长期被用作法科学生的课本。公元6世纪,尤士丁尼大帝颁布《国法大全》,其中包括他自编的《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盖尤斯的为蓝本,但《学说汇纂》则选乌尔比安的观点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