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野渡:写给法学院新生(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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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的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在西方古老,在中国也不年轻。但在中国古代,法学称为律学,因为从秦开始至清末,法称为律,如秦律、大清律例。对律的研究,主要是解释的学问,称作律学,因而法学教育是律学教育。但与西方相比,二者有明显区别,主要在于,西方法学教育是一种素质教育和独立的职业教育,中国律学教育只是儒学教育的一部分,无论是太学,还是国子监,它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亦是律学教育机构,但首先是儒学的教育机构。律学教育的内容多为儒家经典中的涉及法律部分,以刑律为主,以科举考试策问为主要形式。有的儒家更是反对专门研习法律,北宋司马光曾反对王安石设立律学教授、设“明法科”考选法官的变法主张。他认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士大夫只需懂得儒家礼教自然就与法律暗合。律学教育自公元2世纪东汉末出现,至7~12世纪唐宋两朝达到一个比较繁荣的阶段,而元代正式取消了官方的律学教育,一直到清末,律学教育被排除在国家正规的教育科目之外。

多读一年书,少读十年律

说的是在中国古代,儒家经义(“书”)不仅是制定法律的根据,还是断案指针,官吏当然应多读书,以便“引经决狱”。有例为证:

甲乙双方相斗,乙抽刀刺甲,而甲之子丙举杖击乙,却误伤了自己的父亲。有人说丙犯了“殴父罪”,应当斩首。另有人从《春秋》中找到:许国太子给有病的父亲喂药,事先自己没尝,父亲吃药后而亡。许太子因此犯了杀父罪,但他喂药是孝心的表现,未先尝药只是一种过失,并非存心害父,最后被赦免。据此,引经者认为:丙见人拔刀刺父,即挺杖相护,本不想伤害父亲。据《春秋》之义,此乃属于“君子原心”,应赦而不诛。

近代以后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从西方传入的,带有强烈的模仿色彩,教师以留学生为主体;急功近利,充当政治变革的工具;缺少学术传统;各地发展不平衡,且时断时续。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序幕是由1862年设立的京师同文馆的丁韪良拉开的,法律教育的第一课程为国际法。1867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 Matin,1827—1916)出任同文馆的国际法教师,讲授美国学者惠顿(Wheaton, 1785—1848)的《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该课程为同文馆学生第七年学习的必修课。从保留下来的光绪四年(1878年)的两道公法学试题来看,当时的水平不同一般:

遣使之权,自主之国皆有之,何以辨之?

此国遣使彼国,有拒而不接者,其故何也?

1895年甲午战争失败之后,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认识到,光有“船坚炮利”也不能救民族于危亡,政制不改,无济于事,遂首先起来呼吁开展法律教育,培养治国干才。康有为(1858—1927)在《上清帝第二书》、《上清帝第六书》等中明确提出,应当“废八股,兴学校”,远法德国,近采日本,建立新式大学,开展包括法律在内的各门科学的教育。

在此大势下,1895年,天津海关道台盛宣怀创办了天津中西学堂,以哈佛大学、耶鲁大学为蓝本,由美国人丁家立任总教习。中西学堂的头等学堂分为法律、采矿冶金、土木工程和机械四科,修业四年,法律作为专业在中国近代高等教育中首次得以设置。继天津中西学堂之后,1896年建立的上海南洋公学、1898年建立的京师大学堂也开设了法律课程。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随后,全国各地法政学堂纷纷设立,至1909年,全国共有法政学堂47所,学生逾万,法学教育空前兴盛。自此,法政学校的开办在近代中国一直长盛不衰,自1912年至1925年,法政学校即占全国学校数的40%左右,而学生数更是占全国学生数的60%左右,这还不包括大学法科。1932年至1949年间,法科学生数亦占全国学生总数的20%以上。法学再度成为显学。

颇值称道的是,在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中,私立学校的贡献极为引人注目。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占有极重要地位的一群法学家,如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胡长清、孙晓楼等皆或毕业于私立法学院,或执教于私立法学院。在各私立法学院中,以1912年的朝阳大学和1915年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最负盛名,并称“北朝阳,南东吴”,一时有“朝阳出法官,东吴出律师”的说法。朝阳大学的毕业生中,除少数从事教学和研究之外,几乎所有均供职于司法界,形成“无朝不成院”之势;而东吴法学院前18届毕业生,有半数从事律师职业。

东吴大学法学院

东吴大学是由美国基督教差会监理公会开办的教会大学,1900年11月在美国田纳西州取得执照,核准“文学、医学和神学系,以及可能被认为适宜的其他系科”,校名为“东吴大学校”(Soochow University),第一任校长是孙乐文(Rev. David L. Anderson,D. D.)。1915年,东吴大学在上海创设“东吴大学法学院”,又称“中华比较法律学院”,效仿美国法学院,招收的学生都要有大学学历,学院“办学的目标就是使他们完全掌握世界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办学的重要目的是培养一代能为中国新的、更好的法律制度做出贡献的人才”。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法学院一并开设民法法系、英美法、中国法三个法系课程,突出“英美法”内容,在学习三个法系的基础课程时,学生可以作比较学习,使东吴大学的法学教育在当时饮誉海内外,培养出一大批现当代著名的法学专家,如王宠惠、吴经熊、倪征、李浩培、潘汉典、杨铁樑等,被誉为“最著名的法学院”。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东吴大学改名为“江苏师范学院”,其法学院并入华东政法学院。1951年东吴大学旅台同学会推动在台湾重建东吴大学,1969年恢复大学建制,如今,东吴大学已成为台湾的综合性大学,其法律系是台湾最好的法学院之一,排名第三。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对旧中国法律和法学理论的否定,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从头开始,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甚至在“文化大革命”十年间停滞不前。而自20世纪90年代起,又步入快速发展期,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在校本科生30万人左右,专科生2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法学博士生人数8500余人,法学教师已达55000余人,法学已成为一门无可争议的“显学”资料来源:http://edu.sina.com.cn/gaokao/2009-03-09/1503191266. shtml,访问时间:2013-05-16。

根据教育部学位中心公布的2012年全国学科排名,法学学科前20名的学校及学科整体水平得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