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洛克与个人主义政治观
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启蒙时期英国政治思想家、哲学家。他出身于一个清教徒家庭,在牛津大学毕业后留校教授希腊文、修辞学和哲学,他也担任过外交和其他政府职务。主要著作有《政府论》(上、下篇)(Two Treaties on Civil Government)、《人类理解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Understanding)、《基督教的合理性》(Reasonableness ofChristianity)等。
洛克处于一个战争和国际秩序重建的时代,但同时又是一个伟大的启蒙运动时代。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国家体制得以建立,国家主权得到承认,随之而来的是专制主义(absolutism)的横行。专制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思潮,成为17世纪在欧洲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理论和政治权力意识。专制主义宣扬君权神授,认为既然君主的权力来自上帝,所以只对上帝负责,其统治权不受任何立法、司法、民意、宗教等制度的限制。根据这种说法,即使是对民众残暴的统治和镇压也可以用上帝对人类罪恶的惩罚这样一种专制主义理论加以解释。专制主义政治理论的代表人物菲尔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发表名为《族长》(Patriacha)的政治宣传著作,把国家比作家族,把第一个国王亚当比作族长,服从族长是所有部族成员首要的政治职责。由于上帝创造人的时候就赋予他们不平等的地位,使有些人治人、有些人治于人,所以人生而不平等,生而不自由。任何社会都不会始于自由和平等的个人。所以君主的专制和臣民的服从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这种政治理论在当时的英国和法国由于君主本身的支持和提倡而大行其道,成为专制主义政权的理论基础和辩护士。洛克最重要的政治学著作《政府论》就是从批判菲尔默开篇的:《政府论》上篇驳斥了君权神授的观点,而下篇则解释了政府和权力的真正基础。这在当时专制主义横行肆虐的条件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当英国经过光荣革命之后,逐步向着君主立宪政体演进,洛克的思想为这种新的政治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主要贡献在于他对西方政治思想的开拓和政治理论的发展,其中最突出的是对个人自由和有限政府权力的论述。他为自由主义理论奠定了两大基础,即个人享有自然权利和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洛克在《论宽容》中就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由平等的,没有人能够具有完全的智慧支配他人,每一个人都直接对上帝负责。洛克从根本上反对专制、主张民主。他的理想社会是一个尊重人权、人人平等的社会。在《政府论》中他指出,人在自然状态中受自然法的支配,享有天赋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利。为了使这些个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人民同意建立国家和代表他们的政府。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生命和财产。洛克提出主权在民的思想,认为如果统治者不能够履行和人民之间的契约,人民有权废黜统治者。另外,他还论述了国家权力分立等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问题。
像他的许多同时代人一样,洛克讨论的重点是国内政治,可以说他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他对于政治理论的讨论实现的,因此,一些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著作也较少提及洛克。但是,洛克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和重要原则都有着洛克影响的痕迹,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方面是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讨论和关于个人在政治生活中地位的论述。
洛克像霍布斯一样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入手讨论政治体制的。他同意霍布斯的观点,即假设人在进入有政府的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但是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对于霍布斯来说,自然状态是无政府的混乱状态,是战争状态,是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场。在这种状态之下,人们不可能有利益的和谐。霍布斯对这样一种状态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所谓的利维坦,亦即强大的集权政府。后来国际关系中的政治现实主义把霍布斯作为其理论先驱之一,最重要的一点也是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正是现实主义世界观里的国际体系:国际体系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权威政府,国家之间的不存在利益和谐,冲突是必然现象,并且只有依靠实力才可以解决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说,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基点都是霍布斯假设的自然状态。
洛克想象中的自然状态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这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也是平等的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受到自然法的约束,也正是由于自然法的合理约束,人才真正有了自由。洛克这样描述他心目中的自然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洛克的自然状态存在于人类的初始时期,存在于市民社会之前。在这种状态中,人们和睦相处,遵守自然法的约束,享受着天生的自由和平等。人在这种状态下是幸福的,因为他们是理智的、有着上帝赋予的自然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自然法给予他们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rights to life, liberty, and property)。这是与战争状态截然不同的。洛克认为霍布斯把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等同起来的做法混淆了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对于洛克来说,自然状态的相对状态是市民社会,它的基本定义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一个共同的法官。而战争状态的相对状态是和平状态,它完全是另一种范畴内的概念,其基本定义是对武力的不正当和不公正的使用。战争状态可以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中,也可以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当然,由于在市民社会中共同的法官可以起到制止不正当使用武力的行为,战争的可能性比自然状态下要小。
自然状态是平和与平等的状态,出现战争是因为少数邪恶的人力图逾越自己的自然权利、剥夺其他人的自然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自由、理智的人们同意建立政府,以便更加有效地根据自然法确定法律、执行法律,保护爱好和平的财产拥有者抵御邪恶分子的侵犯。这样,虽然洛克也认为自然状态因为没有共同的法官是不能长久存在的,但是由于他对自然状态这种天然和谐的定义,洛克设想的市民社会就不是一个集强权和独裁为一身的利维坦。同时,洛克把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生活的人描绘成没有彼此伤害的天然本性,认为他们是有着保护自身要求和理性的自由人,所以他们可以理智地、基于互惠的考虑,同意建立政府。
洛克对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更为重要的影响在于他的个人主义政治观。如上所述,洛克的时代是专制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在君权神授的政治思想框架之中,统治者以国家名义对公民实施暴虐的行为不能受到任何质疑。这就出现了君权国权高于一切的现象。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着重强调了在政治生活中个人高于国家的观点。对于洛克来说,国家是在基于个人同意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国家的作用仅仅限于保证稳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环境,以保证个人在这种环境中根据自己的意愿相互交往。所以,洛克学说的一大特点是其个人主义特征。洛克认为,个人是第一位的,国家是第二位的;个人是本源,国家是派生的;个人是目的,国家是手段。正像波普尔所说的那样,个人主义政治观认为个体先于集体存在,个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任何集体的最终目的都应该是为保护和实现个人利益而成立和发展的。所以,作为集体形式的权力,包括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个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转让的部分权利。个人在组成政府之后并没有失去权利,而是把这些自然权利带进社会,成为社会的权利。对于个人来说,诸如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是不可转让的,这就是基本的人权。并且,人民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人民有着至上的权力决定政府是否危及人民的安全。用简单的话来说,就是没有个人的安全就没有任何团体(包括国家)的安全可言。
洛克的自然状态说完全不同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说,这也正是他对国际关系的主要影响所在,因为洛克关于前社会的预设与霍布斯理论是完全不同的。洛克的自然状态把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人来看待,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主要的基调是和谐与幸福。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保护他们天赋的权利。一个人的生存不会形成对另一个人的必然威胁,他们可以通过理智地协调与合作,形成一个共同体,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以这种方式看待世界上的国家,那么,国家之间也可以通过理性的合作和协调,组成共同体,更有效地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洛克对于人类社会的理解远比霍布斯乐观,他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持一种进化的观点,认为人会依照自己的理性,逐步朝着越来越好、越来越进步、越来越和谐的方向发展。继承霍布斯思想的现实主义者对人类和人类社会的看法是悲观的,而继承洛克思想的理想主义者则是乐观的。实际上,洛克的政治思想在后来威尔逊建立国联的计划和行动中都体现出来,对于冷战以后的世界政治学派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洛克对国际关系最重要的影响仍然是他的个人主义政治观。虽然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开始,绝对意义上的国家主权论和互不侵犯主权始终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原则,但是关于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的争论始终存在于政治生活之中。洛克的个人主义政治观首先深刻地影响了美国、英国和法国等国家的国内政治。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the Citizen)、英国的《人权法案》(Bill of Rights)和美国的《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都明显地反映出洛克的个人主义政治观。美国独立宣言这样表达了洛克的思想: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根据洛克的论述,个人权利先于团体、社群和国家权利。个人权利与人共生共有,不能够转让,也不应该被他人所剥夺;而国家的权利则是由个人转让出来的一部分权利。正因为如此,个人权利被称之为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而群体权利是人为权利(artificial rights)。当洛克的这种政治观超越了国家内部事务和一国政府之后,就衍射到国际关系领域,成为影响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重要因素。
洛克的个人主义政治观在国际关系理论发展进程中的影响始终存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威尔逊主义及其特别强调的民族自决原则、二战以后从区域一体化研究发展起来的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70年代的跨国主义和复合相互依存理论等自由主义学说都从不同的方面弱化了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强调了个人或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对于国际关系的意义。
洛克学说对于国际关系的影响在冷战以后更为明显地显现出来。从二战结束到70年代,在西方国际关系领域和政策领域的主导理论体系是政治现实主义,强调国际无政府状态、国家利益、权力和冲突。从80年代中期以来,现实主义的主导地位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西方国际关系学者开始重新把研究重点置于个人,并认为个人是国际关系的终极关怀问题,国家和国家主权的观念受到自1648年以来最大的弱化。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之下,出现了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再度复兴,对于三个世纪在国际关系领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体系规范提出了挑战。
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洛克的继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是对国家作用的认识。自由主义学者认为在当今的世界上,国家的作用已经远远不及过去,国家主权必然受到侵蚀,绝对的国家主权已经不复存在。面对世界上的各种各样的涉及人类的问题,诸如人口、粮食、贩毒、环境、恐怖主义等等,一国政府无法也无力提供解决方案。另外,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使得我们的世界越来越小,使得居住在地球上的人们之间的距离越来越短,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由个人跨越国家疆界开展起来,政府对国民的控制也越来越小。欧洲一体化进程从80年代以来的再度发展说明国民可以为自身利益的更有效实现转移对国家的忠诚。这样,国家的利益首先是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如果两者之间不符,则社会和公民利益大于国家利益。这样的世界更像是一个地球村,而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林立的国际体系。实际上这些弱化国家作用和国家主权的概念表达了洛克思想中个人权利大于国家权利和政府权利有限的观点。
第二个方面是对主权和人权的认识,这一点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洛克的民权至上思想。现在西方国际关系领域的自由主义学者在国家主权和人权两者之间往往首选人权。由于自由主义者认为个人是第一位的,是目的,国家是第二位的,是手段,所以,个人的权利先于国家的权利,个人不仅仅是国家的主体,而且也是国际关系的主体。根据这样的思想,国际关系不仅仅是国家的事情,更为重要的是世界所有公民和每个公民的事情。美国自由主义学者西约姆·布朗(Seyom Brown)说:“国家政府在对其管辖领土内事务保持主权的能力也由于世界人民普遍赞同的一种观点所削弱,这就是政府只有在被统治者自愿同意的条件下,在能够保证被统治者基本‘人权’的条件下才是合法的。”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人权就不再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如果按照这种观点进一步推论的话,一国的人权问题就不仅仅是该国政府的事务。即使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也是个人安全第一,国家安全第二。况且,自由主义者认为没有个人安全,真正的国家安全也就无从谈起。以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名义牺牲个人安全和社会利益的现实主义观点从根本上说是违反洛克的人权观念的。所以,虽然西方国家的人权外交中不乏以人权为借口获取国家利益的因素,但是也应当看到西方人权观念是有着根深蒂固的思想渊源的。
冷战以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重要特征是自由主义的再度复兴,各种各样的自由主义流派纷纷出现,并且在理论界颠覆了现实主义的主导地位。这些自由主义流派虽然从不同的角度讨论国际关系问题,但是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的特点,而洛克的政治思想为这些自由主义观点提供了哲学基础和精神食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