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隐私:制度议题与多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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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隐私多元规制与社会规范

第一编有关隐私法问题的讨论,将重点结合一个有助于形成更丰富视角的理论框架——多元规制,以及这一理论框架中一个极具解释力和洞见力的概念——社会规范。二者不但有助于深化人们对传统隐私问题的理解,而且能够指示新的思考方向。

第一章 将从公众人物隐私保护问题切入。这是信息隐私领域中最为人津津乐道、却又似乎已被“嚼烂”的话题。仅就中国语境而言,近三四十年来,媒体行业的自身格局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其所处规制环境也时有起落,但从业者其实从未曾间断过对官员、明星挖料、爆料、吃瓜、“周一见”[29]——只是法学界和新闻学界的相关思考,却基本停滞了。[30]晚近时期,即使仍有兴趣就此写作者,也往往采重复套路,如援引“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31],以下简称“苏利文案”)一类比较法“旧闻”,或复述平衡“私权”和“公共利益”的“通说”,却少见更具深度或新意的探讨。这也难怪:相比“大数据”“物联网”“云存储”带来的各类新型隐私挑战,公众人物隐私保护问题已算不上“前沿”[32],学者缺乏兴趣为其投入更多智力资源。但结合多元规制框架,第一章将提出重新审视公众人物隐私保护问题的一个框架性思路。如此展开论说的主要目的,并非是想再度唤起学界对特定法律问题本身的兴趣。借助这类为最多读者所熟悉的隐私问题,本章试图剖析传统隐私法学说与实践的学理局限,并展示如何借助更有力的理论工具,识别此前未获充分揭示的重要规范与实证问题。

第二章 则将致力于呈现社会规范概念能够为隐私议题带来的理论创意。本书中,“社会规范”主要被理解为国家正式制度之外的一种社会控制现象。[33]社会规范以人际和群体影响为基础,调整个体的认知、行为和决策。作为社会控制系统,社会规范与法律在结构和内容上常有相互对应[34];特别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常常不是来源于对社会规范的吸纳和参照,就是来自对特定社会规范的回应。[35]因此,认知、分析社会规范,为有效理解法律提供了一个重要进路——所谓“通情”方能“达理”。在传统意义上,信息隐私法与其所处语境中的社会规范贴合最紧;隐私法规则要么直接反映社会规范,要么需要结合社会规范加以理解。例如,无论是判断执法机关刑侦活动收集嫌疑人信息是否过度,还是判断媒体对特定报道对象的爆料是否失当,司法机关都需判断,相关信息收集和披露行为是否背离了所谓“合理隐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这种期待包含何种内容,必然要参照社会规范方可得知。但在这些有关隐私法与社会规范的既有理解之上,第二章试图指出,关注社会规范可以为法律理论持续提供新的启发:经由社会规范,我们可以找到既有法律中尚未得到提炼的规范性资源,识别出真正处于制度底层的基础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