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地整治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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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轮规划(2016—2020年)

1.规划背景

虽然“十二五”时期全区土地整治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仍存在土地整治资金不足、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效果不明显、耕地质量建设滞后等问题。“十三五”时期,是广西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全面履行中央赋予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基本建成国际通道、战略支点、重要门户的关键阶段,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爬坡过坎的重要阶段;土地整治必须准确把握广西发展的历史方位和阶段性特征,准确把握经济新常态下国土资源结构性需求变化的特点,准确把握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重大趋势性变化,着力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强整治力度、化解用地矛盾、提高耕地质量和效益,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奋力开创土地整治工作新局面。

(1)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要求加大建设用地和粮食安全保障力度。

为了实现广西“两个建成”宏伟目标,“十三五”期间广西现代化建设的速度不会放慢,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的要求不会降低,耕地供需矛盾将更为严峻,需要土地整治更好地发挥破“两难”促“双保”的基础平台作用,加大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力度,加大城镇建设用地整治力度,加大粮食主产县、高标准农田示范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模,提升耕地质量,提高耕地粮食产能,保证粮食安全。

(2)推进扶贫攻坚,要求加强土地整治,改善贫困地区生活条件。

广西集“老、少、边、山、穷、库”于一身,扶贫攻坚难度大。“十三五”期间,全区还有54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5000个贫困村、452万贫困人口。贫困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脆弱,人口教育程度低,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举措,土地整治应以精准整治为引领,把促进扶贫开发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要求,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土地整治扶持力度,切实改善老少边穷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3)推进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强村庄和农田空间景观修复美化。

广西是全国旅游大省,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十分丰富。据统计,2015年,广西实现接待旅游总人数3.37亿人次,同比增长17.84%,旅游总收入为3254.20亿元,同比增长25.10%。但全区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旅游景点周边的农村却还很落后,农村生态退化、环境污染、土地利用破碎、乡村景观风貌受损、人居环境质量不高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游客对美丽广西的认知度。土地整治的基础就是土地,重点就是农村,通过精细化、生态化田块整治,可以对土地利用布局进行有效调整和优化、修复退化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展现地域景观特征、构建乡村生态网络和保护水土安全,为建设美丽广西发挥重大作用。

(4)推进新型城镇化,要求加强土地整治改革创新。

近年来,土地整治在建设内容和目标内涵上多面拓展的同时,也出现了纵向土地整治工程质量差、土地整治工程美观性不足、土地整治与当地人文历史不融合等现象。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有效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期间,土地整治发展必须坚持“上下左右”齐头发展的模式,调整管理制度,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大力发展纵向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土地整治的整体功能和效用。

(5)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土地整治法治建设。

广西土地整治工作已开展多年,始终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了重要的任务,其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十三五”期间,做好广西的土地整治立法工作,按照国家土地整治必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进行土地整治法制建设,是土地整治事业发展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

2.基本原则

(1)坚持农用地整治为重点。

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农业现代化为导向、农用地综合整治为支撑,科学安排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突出全域规划、资源整合的作用,充分发挥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2)坚持数量、质量和生态建设相统一。

把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土地整治的重要任务,确保耕地总量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确保建设占用耕地质量与补充耕地质量相当,基本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3)坚持统筹城乡发展。

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作用,有序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和工矿废弃地整治,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容村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4)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始终把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放在首位,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推进的要求,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切实做到整治前农民自愿、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

(5)坚持政府主导。

坚持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政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作,有效发挥整体联动的综合效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和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土地综合整治。

3.规划目标

(1)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全面落实。

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标准管护、高标准利用”的要求,全区共同确保建成1389万亩、力争建成2201万亩高标准农田。根据“分工配合,共同建设”原则,其中土地整治确保建成450万亩、力争建成500万亩高标准农田;农业等其他部门通过其他方式确保建成939万亩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列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并实行统一命名、永久性保护和集中监管。建立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土地整治信息化管理。经整治后的基本农田质量整体提高1个等级,综合生产能力有所提高。

(2)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建设全面推进。

通过各类土地整治活动补充耕地58.41万亩。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土地整治工程,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在土地整治过程中要从不同层面遵循生态学原理,探讨耕地数量、质量建设与管理的生态化途径,建立生态型土地整治模式,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双补充。

(3)城乡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低效城镇用地再开发工作,整治“空心村”和废弃民屋,完善道路、排污、水电等公共设施配套,引导农民集中居住,盘活低效建设用地。规划期开展完成城乡建设用地整治规模7.5万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模1.5万亩。

(4)土地复垦和耕地修复工作力度加大。

全面开展矿山生产用地复垦,及时复垦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努力做到“快还旧账,不欠新账”,通过土地复垦补充耕地3万亩;对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同时在局部地区开展耕地修复试点,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形成人地和谐的格局。

(5)土地整治精准扶贫取得新成效。

重点加强贫困村屯的土地整治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贫困地区“出门难、生产难、用水难、灌溉难”的突出问题。精准扶贫土地整治建成高标准农田30万亩。

(6)土地整治法律制度和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

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大力加强土地整治法律制度和基础能力建设。制定出台广西土地整治办法,完善土地整治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整治机制;加强技术规范标准和人才队伍建设,技术标准体系更加完善,人才队伍结构更加合理,科技支撑更加有力。

4.规划内容

(1)全域土地整治。

全域土地整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农用地整治总体布局。围绕广西“十三五”期间农用地整治建设任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520万~580万亩,建成高标准农田450万~500万亩。通过分析“十三五”期间土地整治工作整体的发展态势,农用地整治重点考虑粮食安全和糖料蔗生产需求,兼顾地方的特色农业发展。农用地整治布局主要考虑国家土地整治的建设点、广西粮食的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的相对集中区。农用地整治的重点区域在南宁市、柳州市、来宾市和贵港市,桂林市、贺州市、梧州市、钦州市和崇左市部分地区属于次级重点区域,其余地区属于农用地整治的一般区域。

第二,建设用地整治总体布局。建设用地整治分为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城镇建设用地整治,其中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主要是解决村庄内部低效用地(空心村)、自然村落零散分布、居民宅基地重复占地和人均宅基地超标等问题,提倡合理规划村庄用地,提高农村公共资源配备条件。城镇建设用地整治主要是针对危旧房区、低效城镇用地、城中村土地利用散乱及工矿废弃地等问题,通过投入资金进行改造,推进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用地整治主要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主要手段,通过对农村废弃、散乱、土地利用率低的村庄实施拆迁、聚并和新建等工程措施来推进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布局重点区域为柳州市、防城港市、河池市、玉林市和百色市;城镇建设用地布局重点区域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防城港市、北海市和钦州市。

第三,宜耕未利用地开发总体布局。宜耕未利用地开发是补充耕地占补指标的主要来源,各区域应依据未利用地后备资源库,积极开发宜耕未利用地,部分占补指标储量不足的区域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占补指标交易平台中向富裕区域竞价购买。在占补指标可以跨区域流动的前提下,宜耕未利用地开发布局主要考虑各区域后备资源潜力的大小,优先开发后备资源潜力大的区域。全区宜耕未利用地重点开发区域主要有崇左市、来宾市、百色市全部下辖县,以及全州县、永福县、兴安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金城江区、灵山县、钦南区、钦北区、上思县、东兴市和合浦县等。

第四,土地复垦总体布局。土地复垦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恢复生态环境的主要途径,遵循“快还旧账,不欠新账”的指导原则开展土地复垦工作,主要针对“十三五”期间及此前矿山生产和建设用地临时占用的损毁土地开展复垦,并对历史遗留损毁的土地进行逐步修复。全区矿山复垦重点区域主要为百色市、贺州市、柳州市、桂林市和河池市等,建设项目临时损毁土地复垦重点区域主要为百色市、柳州市、钦州市、南宁市和玉林市等。

(2)农用地整治。

农用地整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集中连片建设高标准农田。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是保障粮食安全最重要的物质基础,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土地整治的重中之重。科学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继续加大基本农田示范县的建设力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集中区、整备区,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推进”的原则,严格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建设和实施,实现田块集中、田面平整,耕作层土壤理化指标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建设集中连片、基础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第二,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重大工程。按照耕地增加、布局优化、用地节约等要素集聚的要求,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加快实施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大工程和兴边富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加大糖料蔗基地建设力度。有序开展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全面改善项目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条件。规划期间,粮食主产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预计建成110万~160万亩以粮食为主要作物的高标准农田,兴边富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预计建成150万亩高标准农田。

第三,示范引导建设高标准农田。通过引导实施生态建设土地整治和精准扶贫土地整治等重点工程,以及精确选点实施农业现代化土地整治、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用地整治和有色金属矿区复垦等示范工程,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改善农田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改善区域生态景观,促进高标准农田的持续利用,提高粮食生产保障能力。其中合浦县、柳江区和桂平市将致力于建设生态良田示范县,武宣县、兴安县、兴业县和钟山县将作为国土综合整治示范县,加大土地整治与相关工作的综合协同力度。通过土地整治,使基本农田质量平均提高1~2个等级,粮食亩产增加100千克/亩以上。

第四,加大基本农田管护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管护制度,确保全区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建立政府与自然资源部门双重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并签订责任状和合同书,明确保护责任。建立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初下达任务,年终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和政绩考核等挂钩。对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严肃性。

(3)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以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坚持农民愿意、农民参与、农民受益、农民满意四项原则,按照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要求,以“空心村”、闲置宅基地改造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建设用地的整治,包括村庄内废弃、闲置建设用地的整治,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变农村整体面貌。

第二,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依据村镇建设规划布局,加强区域中心村建设,科学划定村屯的人居容量和建设边界,通过土地整治开展村屯道路和田间道路建设,扩大农户的耕作半径,将耕作区域内零散的居民点合并到中心村,并聚合相关部门的农村建设资金,支持中心村屯公益设施建设。

第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的科学分离,推进农村粪污处理和沼气利用工作。结合当地村落历史文化修复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开展农房风貌整治和村庄绿化美化工作,优化农村居住环境。

(4)城镇建设用地整治。

城镇建设用地整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开展旧城改造。依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编制城镇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尤其是重点旅游景区、历史文化城镇开展旧城改造。根据城镇职能定位、用地布局安排、主导产业选择,科学制定旧城镇改造方案。充分利用城乡接合部的地域优势,探索“增减挂钩”指标安排与中心城区用地效率提高的联动机制,加大财政、土地等政策的支持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为居民提供高品质的生活环境。探索开展南宁、柳州、桂林等地的旧城镇改造。

第二,加强城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土地整治和城镇化建设有机统一,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地方特色建筑、古街道、古树木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持其原有景观特征,避免大规模拆旧建新,深化对城镇文化资源、文化氛围、历史背景的保护,实现传统文化和悠久历史的传承和发展,注重建筑环境和艺术环境的统一规划设计和建造,实现自然与人文环境的和谐统一。

第三,引进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积极引入和完善公众参与旧城镇改造机制,事前、事中、事后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注重协调各方的利益;“城中村”改造前要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查登记,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

(5)开发宜耕后备资源。

开发宜耕后备资源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全面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耕地数量和质量双重管理,强化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与验收,做到耕地占补面积和质量双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项目挂钩制度,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全面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土地开发项目补充的耕地,应当与被占用的耕地等级相同或者高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级。

第二,强化新增耕地的有效利用。新增耕地着力于宜耕土层的建设,严格管控客土土壤质量标准,充分结合客土回填、表土剥离等方法,采取土壤培肥等措施,改良土壤性状,提升新增耕地地力。强化新增耕地的实际利用和后期管护,开展土地开发调查评价工作,深化土地开发的经济、技术、生态可行性研究,加强对新增耕地的持续监测,按照权属与新增耕地所在的村委集体签订耕地管护协议,探索土地整治项目建设预留管护资金的制度,确保新增耕地有效利用,防止抛荒。

(6)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加大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复垦力度。坚持“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各地土地复垦的方向、规模及时序,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强化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的政府责任,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政策,拓宽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资金渠道,同时积极引进社会资金,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建立健全促进土地复垦的政策措施,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检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加快实现“快还旧账、不欠新账”的目标。

对工矿废弃地相对集中的地区,在调查摸清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可结合实地科学编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要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协调衔接。

第二,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土地的复垦。其主要包括: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及时复垦新增损毁土地,强化源头控制;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认真履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确保规划期内土地复垦新账不增、旧账逐步消化;全面开展广西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复垦,对于正在生产经营的矿山,要督促生产方落实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坚持“边生产、边复垦”;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要落实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实现“边建设,边复垦”,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将新增的损毁土地复垦纳入企业生产建设计划,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项目建设总投资。

第三,完善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其主要包括:科学开展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按照“因地制宜、经济可行、综合利用、农业优先、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的用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景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复垦后的景观与当地自然环境相协调;加强土地复垦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全面提升土地复垦水平;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严格遵守土地复垦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和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四,严格土地复垦工作监管。其主要包括:加强土地复垦监管力度,通过建立自治区、地方和企业三级土地复垦动态监测体系,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预报和预警;结合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构建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建设土地复垦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日常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技术等措施,加强对土地复垦的监管。

第五,积极探索土地复垦激励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复垦。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的主体出台相应的激励措施,综合运用补充耕地指标奖励、经济补贴等方式,对于政府投资的复垦项目,应该明确受益群体;对于土地复垦义务人或者社会投资的复垦项目,应当在技术措施和政策上给予适当的优惠,以调动土地复垦义务人、社会投资主体、土地权利人及地方政府参与土地复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六,实施土地复垦示范和耕地修复试点工程。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划定土地复垦责任范围;在做好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经济可行、综合利用、农业优先、确保安全”的原则,在工矿废弃地集中的区域,积极组织实施土地复垦示范工程,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耕地质量监测的基础上,开展重金属污染地区的耕地土壤抽样检测,选取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耕地修复试点工程,通过工程、生物、化学等多种措施缓解土壤污染状况,恢复并加强耕地的农业安全生产功能。坚持以生态建设为导向,科学评价复垦土地和耕地修复的适宜性,采取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措施,促进土地科学、安全、可持续利用。

(7)生态建设和扶贫开发型土地整治。

生态建设和扶贫开发型土地整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实施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农村生活水平、生态水平、环境品质和景观功能的提高,构建城乡一体化绿色基础设施,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治农村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并提高乡村生态景观服务功能。

第二,做好土地整治生态景观规划和示范建设。其主要包括:注重退化生物生境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域景观特征提升和重建,增加生态景观规划设计内容,优化农村生态系统和乡土景观;大力提升示范区的引导作用;注重水土保持、坡耕地保护、灾害控制,提高乡村景观异质性和生态多样性;充分考虑植被空间布局、生态过程、河流水系、生物多样性保护,营造高生态景观服务功能型土地;把握不同类型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关键环节,挖掘乡村生态景观美学价值,促进乡村生态旅游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