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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片面强调股东利益至上
长期以来,企业界一直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1962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提出:“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利用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活动。”1970年,弗里德曼在《纽约时报》上发文进一步阐明“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这一论断得到了广泛认同。随后,在美国大公司首席执行官组成的“商业圆桌会议”的影响下,世界各地的企业一度理所当然地将利润作为企业存在的目的,片面强调股东利益至上。
公司是社会的,股东权利应有限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下,股东只按出资额通过股东会行使相应权利,同时也只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相应责任,公司则拥有法人财产权,是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主体。从这个意义来看,公司是社会的,股东可以通过分红和买卖股票而获利,也可以通过股东会行使相应权利。
从经营责任来看,尽管由股东派出董事,但公司中的董事一经派出,就应该为公司负责,对公司担负无限责任。但是,现在有专家认为董事要对股东负责,这是片面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要求董事对公司负责,只有这样,公司才不会被股东操纵,才会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主体。如果股东超越股东会的权利,去操纵董事会,股东就应该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过去那些年,由于过分强调股东利益至上,因此有的股东把董事会当成橡皮图章,董事也唯股东是瞻,某些股东通过董事会和管理层掏空公司的事情屡有发生。还有股东以短期套利为目标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进而以短期市值为目标,诱使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减少技术创新等长期投资,再利用短期高利润拉升股价,最后高位减持获利。在这个过程中,管理层也拿到了高薪和奖励,却损害了员工利益等,这使一些上市公司沦为反复套利的工具,最后损害了公司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