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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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1.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原则

(1)《建规》第9.1.2条: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2)《建规》第9.1.3条: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建规》第9.3.1条: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4)《建规》第9.3.2条: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5)《建规》第9.1.4条: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6)《建规》第9.1.5条: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7)排风口设置的位置应根据可燃气体、蒸气的密度不同而有所区别。比空气轻者,应设在房间的顶部;比空气重者,则应设在房间的下部。进风口的位置应布置在上风方向,并尽可能远离排气口。

(8)《建规》第9.1.6条: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9)《建规》第9.3.5条: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10)《建规》第9.3.7条: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1)《建规》第9.3.8条: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12)《建规》第9.3.3条: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13)《建规》第9.3.9条,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14)《建规》第9.3.8条: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15)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在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在穿过处的空隙用不燃材料填塞,以防火灾蔓延。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和车间隔墙。

2.通风、空调设备防火防爆措施

(1)《建规》第9.3.4条: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2)排除、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并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以防止有爆炸危险的蒸气和粉尘等物质的积聚。

(3)《建规》第9.3.10条: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4)《建规》第9.3.11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6)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5)《建规》第9.3.13条,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建规》第9.3.12条: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7)《建规》第9.3.7条: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10m。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8)《建规》第9.3.15条: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黏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9)《建规》第9.3.16条,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6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12次/h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