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采暖系统防火防爆
1.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1)《建规》第9.2.1条: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2)《建规》第9.2.2条: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3)《建规》第9.2.3条,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2.采暖设备的防火防爆措施
(1)采暖管道要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保持一定的距离
《建规》第9.2.5条,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100℃时,≥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100℃时,≥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加热送风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1)电加热设备与送风设备的电气开关应有连锁装置,以防风机停转时,电加热设备仍单独继续加热,温度过高而引起火灾。
2)在重要部位,应设感温自动报警器;必要时加设自动防火阀,以控制取暖温度,防止过热起火。
3)装有电加热设备的送风管道应用不燃材料制成。
(3)采用不燃材料
《建规》第9.2.4条: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建规》第9.2.6条,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4)车库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1)《汽修规》第8.1.1条:汽车库、修车库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2)《汽修规》第8.1.2条,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
①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②Ⅰ、Ⅱ、Ⅲ类汽车库。
③Ⅰ、Ⅱ类修车库。
3)《汽修规》第8.1.3条: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集中供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供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不得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4)汽车库采暖部位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以防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