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安全职责
【标准条文】
2.2.1 在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5分)
2.2.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和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并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此项工作。(10分)
2.2.3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5分)
2.2.4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奖惩。(10分)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
(三)项目法人的职责
1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
四、严格落实安全质量责任
(一)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安全质量标准的,依法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
一、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理解要点】
1.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担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即:
(1)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管理制度,是实现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度保证。只有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分清责任,各尽其责,才能形成科学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包括从上到下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建立责任制时,可首先将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一直到具体岗位分成相应的层级,然后结合其工作实际,对不同层级的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作出规定,包括各级正(副)职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等。
横向到边,包括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在建立责任制时,可根据本单位设置的职能部门(如安全、设备、物资、计划、技术、生产、人事、财务、党办、宣传、工会、团委等部门)情况,分别对其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作出规定。
4.项目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应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总结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项目安全生产形势,评估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决策部署项目安全生产的重大、重要事项,审查本项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等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决定安全生产重大措施等。
【实施要求】
1.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及人员和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权限、责任和考核奖惩等内容。该制度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在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布置,并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和责任。
3.项目法人应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法人所有方面(包括各级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项目法人应以适当方式或委托监理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应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专题会议,总结分析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决策部署项目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项目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会议纪要(或决议)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应跟踪上次会议的措施和要求的落实情况,确保每次会议的措施和要求得到落实。
6.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3)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4)组织并监督检查隐患排查与整改;
(5)落实职业健康保障;
(6)参与或主持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7)负责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等。
7.项目法人应对各部门和现场所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奖惩,确保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形成一级保一级、局部保全局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8.项目法人应保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文件、协议、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专题会议纪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考核与奖惩记录,以及对各参建单位此方面工作进行了督促检查的相关证据。
【评审方法及评分标准】
对2.2.1条款:查相关文件和记录。
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分;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清,每缺一项或一个单位扣1分。
对2.2.2条款:查相关文件和监督检查记录。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以正式文件颁布,不得分;责任制内容不全,每缺一项扣2分;对各参建单位监督检查不全,每缺一个单位扣2分。
对2.2.3条款:查相关文件和记录。
未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或未形成会议纪要,每缺一次扣2分。
对2.2.4条款:查相关检查、考核记录。
未进行检查考核,不得分;检查考核内容不全,每缺一项或一个单位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