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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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一节 组织机构

【标准条文】

2.1.1 成立有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和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人员变化及时调整发布。(12分)

2.1.2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8分)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

一、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

项目法人要健全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实现专业化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水建管〔2012〕187号)

(二)整治内容

1.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情况;检查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情况等。

【理解要点】

1.任何一个组织结构都存在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即职权如何划分、部门如何确立、管理层次如何划分。

2.项目法人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需要精心设计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应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职责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确定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有序地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3.项目法人应要求参建施工单位按相关法规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实施要求】

1.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或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和参建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参加。

2.当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作相应调整。

3.安委会或领导小组成立或调整信息均应以文件形式发布。

4.工程建设施工是高危行业,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为有力组织并监督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项目安全管理,项目法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归口主管项目安全生产事务。

5.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有效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网络,有序地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6.项目法人应要求并以适当方式或委托监理监督检查现场所有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设置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负责人是本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班组的班组长是施工班组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他们应在管辖范围内明确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形成从项目法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到参建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再到其班组有纵横向联系的三级安全网络。

8.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形成文件。

【评审方法及评分标准】

对2.1.1条款:查相关文件和记录。

未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不得分;参加的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不全,每缺一个扣2分;人员变化未及时调整发布,扣2分。

对2.1.2条款:查相关文件和记录。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