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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师的权利与义务
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在出席广东省医师协会人文医学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做人文医师,促和谐医患”人文医学论坛上表示,在现有体制下,面对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医生做好自己才是根本,要有爱心、责任心与进取心。医师作为公民,享有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当公民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准予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时,他(她)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公民作为执业医师职业化的权利和义务。
1. 医师的权利
任何人要获得我国医师的权利,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①经过系统的医学教育,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②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必须经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执业注册许可,取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的权利法律上称之为医师执业权,是指法律赋予医师从事医疗、预防和保健业务活动时所享有的职业性权利,包括医师的职业特权和相关权利。该类职业特权始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医师执业注册),只有获得医师执业证书才可享有。医师的职业特权在法理上可分为行医权和证明权。行医权包括诊断权、治疗权、疾病调查权和医学处置权。诊断权又可细分为询问病史权、特殊治疗权。疾病调查权包括处方权、手术治疗权、特殊治疗权。疾病调查权包括个案调查和群体调查(权),是流行病学方法的应用。医学处置权是指根据医疗、预防和保健的需要,而采取留观、检疫消毒,隔离,强制治疗等医学措施的权利。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就医师如何行使上述权利,设定了许多规则,立法上称之为“执业规则”,例如,关于医师证明权的行使,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3条要求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在医患关系中,医师的职业特权是以义务的形态存在的,包括应为与应不为两个方面,即在业已确立的医患关系中,医师必须对病人履行诊断、治疗和开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义务。此时医师的权利仅仅是基于职业特权而产生的相关权利,如执业自主权、执业条件保障权、专业研习权、获得尊重权、获得报酬权、参与民主管理权等。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的规定,我国医师的权利包括:
(1) 执业自主权: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医师有权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医学诊断检查,自主地选择恰当的医疗方案、预防措施、保健方法帮助病人恢复健康;医师有权依据病情、疫情的需要进行疾病调查或流行病学调查,采取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医学处置措施;同时,医师有权根据病情的需要和医疗结果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2) 执业条件保障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订的有关标准,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基本条件(法律义务)并逐步改善提高(道德义务),保证医师执业技能和水平的充分发挥。
(3) 专业研习权:
医师有权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
(4) 获得尊重权:
医师工作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神圣劳动,医师的执业活动和工作秩序受法律保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维护医师的荣誉和尊严。
(5) 获取报酬权:
医师依法、依约和依据相关政策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享有国家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
(6) 参与民主管理权:
医师有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 医师的义务
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执业依法履行的职务性义务,即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在医患关系中,医师的义务对应于病人的权利。鉴于医师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病人对医师服务通常只能被动接受,如何检查、诊断、治疗和进行医学处置,悉听医师决定,处于弱者和不利地位。
为了平衡医患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各国医师法一般着重规定甚至专门规定医师的义务,而关于医师的权利则少有规定或者不规定。例如:日本《医师法》关于医师的权利仅规定了业务垄断权(第17条)和名称垄断权(第18条)两条,而关于医师的义务却规定了六条,包括应诊、出诊和交付诊断书的义务(第19条),亲自诊察的义务(第20条),报告异常死亡的义务(第21条),交付处方笺的义务(第22条),进行保健指导的义务和病志记载及保存的义务(第24条)。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有如下法定义务:
(1) 依法执业的义务:
医师作为公民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以外,还必须遵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卫生标准和医疗卫生技术操作规范。卫生部1982年4月7日颁发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规定各级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均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
(2) 恪守医德的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持和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医师应在重视人的生命和尊重人格的情况下,维护病人的健康,减轻病人的痛苦。出于利益驱使或者行业监管不力等种种原因,超限治疗在口腔修复这个领域并不少见。例如:常常发生的一种情况是,有些医生会为了追求短期的效果,会扩大医疗的范围,比如有时通过正畸治疗就能达到的效果,却进行了烤瓷牙等这种短期见效的手法,牺牲客户牙齿的质量来达到一定治疗效果。出于利益驱使或者行业监管不力等种种原因,超限治疗在美容修复这个领域并不少见。
(3) 依诚信原则所生附随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病人的义务和保护病人隐私的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病人家属。该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病人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病人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同时,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病人主动或被动地向医生介绍自己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和秘密,这些个人的隐私和秘密应当受到保护。而且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病人的病情、治疗方案也属于当事人的隐私,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在医疗实践中,病人的权利就是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口腔医学属于有别于临床医学的专业性很强一级学科,由于病人对口腔医学知识的匮乏,许多情况下无法对牙医所提出的治疗方案做出自己合乎理性的抉择,除非对治疗效果、治疗花费、治疗成功几率和可能出现的治疗风险等有比较详尽的了解。这就要求医生从病人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给予病人充分的医疗信息,这是病人自主权的前提。当然,病人可以放弃获知信息或不想痛苦抉择的权力。
(4) 勤勉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保证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水平,不仅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还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技能。这就要求医师在实践中不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医师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既是医师的权利,又是医师的义务。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医师培训计划和提供继续教育的条件,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考核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和创造培训和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的条件。
(5) 卫生宣传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向病人宣传卫生保健知识、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类对危害自身健康因素的认识逐渐加深,卫生事业的内涵也不断丰富扩大。影响人类健康的因素很多,其中生活环境、公共卫生,以及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这些因素的控制和改善,单靠卫生部门的工作是不够的。要树立“大卫生”的观念,动员全社会、各部门、各方面都关心卫生与健康问题,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通过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这是医师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案例】 佛山市禅城微笑牙科中心员工宣言
[来源:佛山市禅城微笑牙科中心]
我们以人格和荣誉担保,在从事崇高的口腔医学事业中竭尽全力遵守此约。
1. 天养我坦荡浩然之气,我有生、有法、有情、有义。我们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2. 国予我身躯,坚我魂魄;师传我知识,仁我道德。我终生爱国、敬师。
3. 四海同行是兄弟,以礼、以信,以谅、以容、以和。不谄、不渎、不怨、不恶。
4. 我们不分贫贱、种族、宗教、政党或社会地位,尽能力及判断力所及,最大限度地为来访者提供最人性化的口腔专业服务。
5. 病人健康是我们第一原则。我们永远用以慈悲之心,关爱来访者;用良知和尊严,用纯洁与神圣之精神执行我们的职责。
6. 我们面对的是最神圣的生命,牙齿亦是生命。我们以人文尊重、善待每一个生命。
7. 我们不收受额外馈赠。
8. 我们誓死保守来访者的隐私。
9. 我们不在论文、报告及广告中弄虚作假。
10. 我们尊重科学,不断努力更新知识。我们倡导技术交流,宣扬学术百家争鸣。
中心的所有员工均应以良知履行上述职业道德准则,并自觉接受你的同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