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疆界化:将中国解码,1858年
如果说,鸦片、军事技术、翻译以及与国家主权概念联系着的男性气概,扰乱并最终摧毁了清朝的权力网络的话,那么,它们在这样做的同时,也为铺设另外一种网络、另外一套关系扫清了道路。在中国的这一再疆界化建立起一个新的权力秩序,其中心就是欧美人在中国进行活动或者在中国居住的权利。就北大西洋民族国家的一般公民来说,这个问题可以被理解为购买并且拥有房地产的权利、建造住宅的权利以及这些财产受到条约规定的治外法权保护的权利。19世纪40年代签订的最初一批条约规定,欧美人在首先开放的5个通商口岸中拥有以上权利。后来只有广州还存在问题,不过英法联军1858年占领广州之后,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尽管这些特权为欧美人在中国居住和生活提供了必要的合法手段,但是,将对华关系建立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之上这个一直为英国所重视的问题,仍然未能解决,同样的特权也还没有被扩大到北大西洋民族国家的官方代表身上。
驻使问题与帝国主义教程
《天津条约》令人鼓舞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为更好地维护未来的和睦”,双方同意在大英女王与中国皇帝之间交换常驻外交代表。条约还进一步规定,女王的外交代表既可以在北京长行居住,也可以随时访问北京。英国使臣在北京时,居住在由英国政府负责管理的建筑物内。既然在华居住和财产受到保护的权利已经确立,或许就没有必要再详细规定住在这些建筑物里的使节们的举止行为了。然而,英国人坚持要加入一项条款,规定不能要求女王的代表“遵行有损一个与中国平等的独立主权国家的全权代表的任何礼节”(CESM 347)。额尔金勋爵在评论这一条约规定时,清晰地阐释了“使中国完全平等”的意义。正如额尔金所言,中国政府含蓄地取消了叩头礼节,承认了派驻使节的权利,表明它已经放弃了“(中华)帝国传统政策中一些最为珍贵的原则”。他断言说,这无异于一次“革命”(CESM 345)。
额尔金离目标已经不远了。在迫使清政府把欧洲的习惯做法当作“普世的”外交行为规范来接受的同时,他还迫使清廷同意为建立使馆提供场地。这样,就可以通过使馆启动未来的再疆界化行动。额尔金以及其他一些英国在华外交代表们认为,如果不想让条约成为一纸空文,或者如果英国不想再次向中国派出军队的话,这第二项特权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驻北京使馆究竟怎样来继续进行这场革命呢?从当时的英国外交代表的陈述以及后来驻在使馆的那些人的所作所为(见本书第二部分)来看,似乎可以明确地说,北京使馆绝不仅仅被看做是一个外交机构。更确切地说,鉴于中国官员具有英国人所理解的那些性格,所以使馆还有另外一个功能,就是要致力于改变中国人对世界以及中国在世界中地位的观念。李泰国曾经和参加《天津条约》谈判的清朝钦差大臣的随员进行过一次交谈,其中谈到了这一问题。他所使用的语言,和至今仍然支配着英美人对中国传统外交关系问题的解释所使用的语言非常相似。李泰国说:“历史上的封闭排外使中国把自己看做是‘中央之国’,而对世界上还存在着一些富强国家的无知又使中国人把中国以外的所有民族都视为尚未文明开化的‘蛮夷’。这是一个巨大的错误,一个中国现在应该改正的错误。无论多么不情愿,中国今后都必须要遵从西方国家的惯例,因为她现在的力量太过虚弱,无法拒绝与西方国家进行交往。”(CESM 326)
额尔金勋爵的评论或许更为简明。在他看来,问题是欧美代表们不得不“和一些不向理性做任何让步却完全屈从于恐惧的人打交道,这些人甚至对要讨论的问题和他们自己的真正利益都一无所知”(CESM 344)。因此,驻北京的使馆就要设法让这些官员们了解外面的世界,并且教他们如何像英国人那样谋取自己的利益。就像额尔金所设想的那样,这一教育工程将按照以下几个方式来展开:首先,英国公使要“与帝国政府的官员们进行直接的交流”,并且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向他们提出建议”;其次,他可以通过表明英国对中国并无“恶意”来缓解两国间的紧张状态,从而消除无知引起的恐惧;再次,或许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英国代表通过他良好的品行,能够有助于“减少现在影响着军机处的对外国人的各种偏见”(CESM 346)。有关北京常驻使馆这三方面有利之处的认识构成了英国使馆的行动方针,像一条金线一样始终贯穿在以后历届驻华公使的报告之中[28]。的确,教育统治集团中的满人和汉人,让他们了解自己最大利益之所在,成了英国驻清朝公使的主要任务之一。即使是经常表现得像一个完全失控的狂暴的野蛮人一样的威妥玛,也把传授这类知识看做是他在华活动主要目标的一部分(Hevia 1995a)。
但是在北京安置一个英国公使并不能自动地解决所有问题,还存在着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这位公使到底要和清政府中的哪个人对话。另一项革命性条款,《天津条约》第五款对此做出了回答。该款规定,中国皇帝同意任命一位“内阁大学士”或政府六部中的一名“尚书”,作为女王代表处理事务时与之打交道的“高级官员”。同时,他们在商办事务时“地位完全平等”(CESM 348)。根据这一条款,清政府设立了一个新的行政机构——总理衙门,英国人称之为外交事务衙门。从此以后,英国和其他西方列强在清朝中央政府中有了和自己打交道的机构。随着“完全平等”的实现,额尔金开始着手制定一套新的商业交往方面的法律程序。
上海关税会谈与鸦片贸易合法化
《天津条约》要求签约之后尽快在上海进行关税会谈。在这一会谈于1858年10月初开始之前,额尔金勋爵指示威妥玛试探一下商界对关税修订的看法,然后就启程去了日本,与德川幕府商谈签约事宜[29]。额尔金回到中国后,威妥玛告诉他多数英国商人对目前的税率表示满意。但是,额尔金坚持要按照条约规定来完成这次会谈。尽管他在通信中并没有明确表明他为什么会认为必须举行这次会谈,但至少应该有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这次会议能够为英国全权特使创造一个机会,可以在一个与天津那种充满忧虑的气氛——清朝官员在那里能够非常清楚地感受到一种强制性力量的存在——完全不同的环境中会见清朝高级官员[30]。这样,至少对英国人来说,在另外一个地方举行的关税会谈对条约所确立的完全平等原则是一个很好的检验。第二,它可以向清朝官员们演示主权民族国家之间谈判时相互交换意见的恰当方式,以改造他们的思想。换句话说,这次会谈能够使清朝官员们受到有关这类相互对话方式的教育和培训,尤其是能够帮助他们明白礼仪与外交事务之间的严格区别:礼仪所确立的是国家间的主权平等,而外交事务则是商谈国家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关系[31]。第三,额尔金将会利用这个机会扮演训育者的角色,教育清朝官员们到底什么才是他们的利益。
还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关税会谈的重要性。它所建立的规章制度使得英中两国国民间的各种日常交往活动中那些例行公事般的行政管理,有了实质性的内容,这些内容就是在诸如船只进港停靠和关税征收程序等一些具体事务上的再疆界化,其中也包括中英双语的关税税则表的订立。由于这些正式关系是在交往活动的实际发展中建立起来的,所以它们就有可能扩展到其他接触地带。更为重要的是,这类常规性文书工作的产生实际上就是再疆界化的一个主要工具,是将中国人和欧美人不断扩大的接触地带细致地进行重新规范的基本方式(见本书第四章)。
实际上,新关税协定的最后一款要求在各个通商口岸建立统一的贸易制度,为此,中国要任命一名高级官员专门监管对外贸易,并要求他选择一名英国人“帮办税务并严查漏税,判定口界,派人指泊船只及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事”。通过这些非常详细具体的再疆界化,使中国的对外贸易遵从了欧美的标准,一个由英国人担任总税务司的帝国海关也随之产生[32]。
因此,在这儿,在对具体事务再疆界化的层面,看到鸦片问题的重新规范,或许就不会过于惊奇了。正是通过关税协定而不是《天津条约》本约,鸦片贸易被合法化的。在有关“例皆不准通商”商品的第五款中,米谷、豆、硫黄、白铅、铜钱和鸦片等商品的贸易限制被“放宽”。就鸦片而言,禁令的放宽意味着外国商人可在通商口岸公开出售鸦片,但要交纳关税清单上的最高税率,即每担(关税协定第四款规定,每担合133磅)纳银30两。但是,鸦片只能由中国商人作为“中国货物”运入内地[33]。表面看来,这一规定似乎解决了鸦片走私问题,而实际上,它只是把产生在通商口岸——享有治外法权的庇护地——的鸦片问题扩散到清帝国的所有自然空间中。现在,鸦片可以在整个帝国较为顺利地扩展去疆界化的进程[34]。
《天津条约》的签署和上海关税会谈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在中国破坏秩序和重建秩序这一特殊阶段已经结束。相反,在大沽炮台的军事行动之后,英法两国政府又发动了第二次重大的战役,最终在北京城强制性地订立了和约。下一章集中分析对中国皇帝的夏宫圆明园的劫掠和毁坏,以继续考察中国的去疆界化和再疆界化。借助这些分析,就有可能对欧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在东亚的行径的性质做出一些概括性的评论,这些评论对于阐明义和团运动爆发之前外国在华活动的模式或许会有所帮助。
[1] 额尔金也曾提到“某些外国冒险家的可恶行为”,肯定了阿礼国的看法。见CESM 260;255,263,333,346页也有相似的评论。
[2] 见黄宇和(Wong 1998:3-4)的分析,他引用了福钦(Fortune 1857:425-426)有关这一问题的论述。
[3] 注册美国船只的情况与此相同;见Fox 1940:128。
[4] 引文引自科布登关于亚罗号事件的叙述:见Hansard’s,3rd ser.,vol.144,col.1400,26 February 1857。
[5] 有关欧洲军事技术的发展和传播,见Ralston 1990和McNeill 1982。
[6] 有关英国军队及其19世纪在亚洲和非洲参加的战事,见Farwell 1972;1981。
[7] 在扬州的英国传教士受到攻击之后,为了得到赔偿,舰队司令凯帕尔(Keppel)对海内吉(Heneage)上校所说的话。见China No.2(1869):41。
[8] 有几个英国人认为这些翻译的意义过于狭窄,其中包括马戛尔尼使团的参加者、大清律例的翻译者斯当东(George Staunton)。汤姆斯(Peter Thoms)也有同样的看法。而其他人,包括鸦片商人马地臣(James Matheson)、基督教传教士麦都思(W.H.Medhurst)和英国领事密迪乐(T.T.Meadows),都坚持认为“贡”和“夷”只有一个意义,就是“贡品”和“野蛮人”。见Basu 1993;L.Liu 1999:131-134。
[9] 其中包括顾盛(Caleb Cushing)谈判达成的中美间第一个条约,以及布坎南(Buchanan)总统给清朝皇帝的信件等。额尔金勋爵将它们还给了美国公使列卫廉,他对英国动用武力的态度似乎也由反对转向了适度的支持;见CESM 158。
[10] 见CESM 152,221,234,270-298,第234页列有这些文件的清单。有关这些文件的命运的讨论见Pong 1975:3;Wong 1983:5-6。
[11] 威妥玛的译文见CESM 175-177。这份著名奏折的另一个译文见Teng and Fairbank 1963:37-40。
[12] 额尔金有关使用这一手法的叙述见CESM 334;威妥玛的引文见322页;俄理范的记载,包括威妥玛翻译的全文在内,见Oliphant[1859]1970:357-366。
[13] 有关耆英的记载,见YWSM,XF 3:942-943。
[14] CESM 354。中文译本见YWSM,XF 3:1014-1023,相关条款从1022页开始。
[15] 有关中国和日本翻译欧美国际法过程的分析,见L.Liu 1999;Duden 1999。
[16] Swinhoe 1861:312-315;Wolseley[1862]1972:243-257。克灵顿将军的战争记录中也有一些清政府文件;见Knollys 1875:164-189,1894,2:172-175。
[17] 这种解说思路开始于1793年的第一个英国使节,并且一直延续到费正清提出的中国“传统”外交关系的“朝贡体制”。对这一发展的详细讨论见Hevia 1995b,第一章和第十章。
[18] 还可以在一些有关法律和民族的著作中找到对宫廷礼仪进行的负面评论;见瓦特尔(Vattel 1916,3:367)有关维也纳会议后外交活动的权威性评论;也见亚当斯(John Adams)的评论(Charles F.Adams 1853,8:251-259),以及克劳斯比(Crosby 1991:57)引用的麦考利(Macaulay)爵士的评论。
[19] Cannadine 1983:101-102。有关英国文学中讽刺君主制的研究,还可见Stallybrass and White 1986:101-102。
[20] 有关主权和维也纳会议对外交规则的影响,见Hinsley 1969:275-288,1986;Jones 1984:20-21。
[21] 如默里(Hugh Murray)所说,在中国,“古代的惯例”是政府统治的真正“灵魂”;见Murray et al.,1836-1843,2:161-164。
[22] 见J.Q.Adams 1909-10,43:295-324;F.W.Williams[1889]1972:318;也见英国领事密迪乐和直隶总督李鸿章谈话的报告,FO 17,748:377。
[23] 见J.Q.Adams 1909-10。也见巴罗(John Barrow[1806]1972:9-15)对1794年荷兰使团的抨击。戴闻达(Duyvendak 1939:1-4)记录了一直到20世纪对荷兰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24] 见埃利斯(Ellis 1817)有关阿美士德使团的记载以及亚当斯(J.Q.Adams 1909-10,43:305)有关律劳卑的记述。
[25] 据马地臣(Matheson 1836:1)等权威人士说,中国的排外性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对“用不可理解的神秘将他们自己和一切属于他们的事物掩盖起来——垄断所有对自己有利的东西”的偏好。
[26] 同时代的叙述见M’Ghee 1862:103-105。该团团史中再次讲述了这一故事,见Knight 1935,3:501-502。
[27] 见Knight 1935,2:502-503。约翰斯顿(Reginald Johnston[1934]1985:205)后来证实,这首诗歌对中国通商口岸中的英国人身份认同的界定,有着重要意义。毕克思(Bickers 1993a,1993b)更详细地探讨了这些问题。
[28] 李泰国对中国问题的概括和额尔金对大使馆功能的陈述,成为有关中国的一种常识。一个世纪以后,这种态度还可以在好莱坞1963年根据义和团起义时期围困使馆的历史拍摄的电影《北京55日》中找到;见本书第九章。
[29] 额尔金勋爵8月17日到达日本江户,26日在那里签订了一个类似《天津条约》的协定。这一协定有英文、日文和荷兰文3个版本,其中荷兰文版本被认为是“正本”。但双方同意在5年之内,日本当局与英国的所有交流都将用英语进行。
[30] 额尔金记述道,他在会谈中努力使桂良和花沙纳“去除我们在天津的会面可能遗留在他们心中的那些痛苦印象”,见CESM 404。
[31] 关于欧洲外交活动中礼仪和事务之间关系的更为充分的讨论,见Hevia 1995b。
[32] 第一位海关总税务司是何桂清于1859年任命的李泰国。
[33] CESM 432。中文版本见《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四):1249。有意思的是,鸦片在中文版本中被称作“洋药”,即外国药品。
[34] 我查阅了《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的相关部分,但其中好像没有北京中央政府内部有关鸦片问题的争论。俄理范、威妥玛和他们的中国对手于1858年10月12日进行过一次会谈,鸦片是双方会谈的9个议题之一。当鸦片贸易合法化问题被提出来时,江苏省的官员表示,只要将关税提高,使之足以“阻止增加新的吸食者”,并且由中国商人负责在内地的销售,他们就不会反对鸦片贸易合法化;见CESM 400-402。黄宇和(Wong 1998:415)提出,很可能是何桂清自己把鸦片加入到关税协定之中,以增加税收用于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另外一种可能性是,清朝的谈判者们也许想通过在鸦片贸易问题上的让步,换取英国对《天津条约》中清廷最为反感的条款进行修改;见Hsü 1960:7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