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规定下限,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同时《公司法》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法》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另外,《公司法》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司有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公司确定自己的名称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经过公司登记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登记。公司应当设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等。
5.公司有住所
设立公司必须有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2.股东缴纳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经核准登记后,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因此,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也就是说,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人。因此,法律对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以及在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违法违规。如果发起人要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通过证券公司承销其发行的股份;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依法决定有关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等等。
4.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章程应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设立方式;④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⑤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⑥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⑨公司利润分配办法;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⑪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⑫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司有名称,并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公司确定自己的名称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经过公司登记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登记。公司应当设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等。
6.公司有住所
设立公司必须有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对于公司章程规定一次缴纳的,应立即缴纳全部出资;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如果发起人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在此基础上,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4)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构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旦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3)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4)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报送下列文件: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