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据此,管辖要解决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问题;二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以及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问题。前者在理论上称为职能管辖、立案管辖或部门管辖;后者称为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由于管辖关涉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划分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在确定管辖时应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复杂程度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能等综合考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分工明确原则。在划分管辖范围时,一定要明确具体。一方面,应明确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管什么、如何管应确定具体;另一方面,对每一起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也应尽量做到具体明确,避免引起管辖争议。
(2)合理分担原则。划分管辖范围时,要切实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的具体情况,如根据该机关的性质与任务、级别与职权、物质配备与技术装备等,确定其管辖的刑事案件,做到各机关的工作与其能力相适应。
(3)便利诉讼原则。任何一项诉讼活动,都需要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在确定管辖时,不仅应考虑到便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准确、及时办案,节约司法资源,也要充分考虑便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减少诉讼成本,从而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效率。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确定管辖既要明确具体,又要有适当的灵活性。因为刑事案件往往错综复杂,再加上我国各地实际情况差异很大,绝对地强调原则性有时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也应赋予国家专门机关一定程度的灵活处置权。
三、管辖的意义
管辖作为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事关国家专门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划分,明确合理的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依法行使职权。合理地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利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止相互之间互争管辖或者互相推诿,保证准确及时地处理刑事案件。
(2)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对管辖制度作出科学的确定,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充分发挥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最佳效益,调动司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感,从而使其认真完成好各自应当完成的诉讼任务。
(3)有利于人民群众协助和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明确了公安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既有利于单位和公民个人对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也有利于他们参加诉讼活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他们自觉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