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造毒品领刑十五年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共同租赁青岛市四方区某单元房,二人共谋在该处制造毒品并出售牟利。同年3月,由陈某某采购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料放于该单元房内,李某某在该处进行制造毒品的实际操作。2011年6月底的一天,李某某制造出冰毒约60克,后陈某某至该处取得该冰毒,并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某。2011年7月14日,李某某将制造出的冰毒放置于该单元房内,后陈某某至该处将冰毒2大包及1小包取走。当晚,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住宿处缴获上述冰毒3包,共计199.3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次日,公安机关对二人租住的该单元房进行搜查,查获李某某制造毒品所使用的设备和原料一宗,其中查获的玻璃烧杯内的液体晶体混合物共计400ml,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且数量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制造毒品系违法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多次制造出毒品,并流入社会,严重扰乱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依法应予严惩。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说法
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该案中,李某某无视国家禁毒的法令,制造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且数量大,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法院依法对其严惩,彰显了惩治毒品犯罪的信心和决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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