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刑事篇
一 毒品犯罪
1.三人贩卖、运输毒品被判重刑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6日,被告人于某某携带与被告人刘某某共同出资的人民币四十余万元,由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至广东省广州市王李彬(在逃)处购买部分冰毒,王李彬另将350克冰毒交与于某某,让其带回青岛后通过刘某某转交他人。后于某某将其中由刘某某出资购买的部分冰毒和王李彬交由其带给刘某某的350克冰毒返回青岛后一并交给刘某某。2011年8月9日,被告人于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大连支路附近与他人交易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查获于某某随身携带冰毒数包;后在于某某租住处、居住处分别查获冰毒数包。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冰毒共计1385.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冰毒数包。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冰毒共计6.1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及在刘某某的手提包内、车中和刘某某的租住处分别查获冰毒数包。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冰毒共计543.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此外,2011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贩卖冰毒0.8克;2011年5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四次在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某单元房、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一宾馆、青岛市市北区沾化路等处贩卖冰毒共计12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于某某与他人合谋,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系共同犯罪主犯,且贩卖、运输冰毒数量大,依法予以严惩。鉴于其贩卖、运输冰毒中部分系为他人运输,并未贩卖获利,且毒品大部分被查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于某某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根据其犯罪情节、所起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随案移送的罪证物品奥迪牌Q5轿车一辆、别克牌轿车一辆,手机七部及查获的赃款人民币191600元,依法没收。
法官说法
毒品犯罪危害巨大。近年来,在毒品犯罪呈多发态势下,人民法院对毒品流通环节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予以重点打击,并加大对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对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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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