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起落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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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知识产权保护

1.专利侵权损失赔偿数额可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一种双层下盖豆浆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丙公司生产销售的豆浆机与甲公司专利技术方案基本相同,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乙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丙公司作为销售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甲公司有关豆浆机产品销售额明显下降、乙公司与丙公司同类型豆浆机产品的国内市场份额等事实,法院分别判决乙、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公司在该系列专利侵权案件中共计获赔60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在正确进行侵权判断的基础上加大赔偿力度以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件。法院积极适用以相关数据为基础的酌定赔偿制度,在计算赔偿所需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对赔偿数额进行了合理裁量。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导向,依法保护了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司法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