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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幼童掉入小区无盖井,物业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林某系母子关系,在被告管理的某小区A区居住。2011年3月5日,林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出门,由于雪化路湿,掉入小区人行道一侧没有井盖的窨井中。林某后被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裂伤,经鉴定伤情构成8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在本案发生过程中履行监护责任有一定缺失;被告在窨井未加盖井盖的情况下,只在该处放了块石板,没有其他警示标识,对小区管理不到位,应对林某因治疗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小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人损害的案件。案件中,由被告管理的小区内窨井未加井盖,且没有设置警示标识,导致原告掉入窨井产生损害。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被告显然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也应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未完全尽到该义务导致损害发生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还涉及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一方掉入井中造成8级伤残,对今后的生活必然造成诸多影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也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