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产权与秩序:明清鄱阳湖区的渔课制度与水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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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学术史回顾

近30年来,中国社会经济的区域研究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的学术取向。这一取向部分是对以往宏大历史叙事风格的反动,同时也表达出一种试图通过区域的、个案的、具体事件的研究来重新理解中国历史的学术努力。但是,正如陈春声所言:“时下所见大量的区域研究作品中,具有严格学术史意义的思想创造还是凤毛麟角,许多研究成果在学术上的贡献,仍主要限于地方性资料的发现与整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某些过去较少为人关注的‘地方性’知识的描述。”由此,他认为,很多的区域研究著作,实际上是《中国通史》教科书的地方性版本,或者只是一场既有思考和写作框架下的文字填空游戏。这些传统区域研究的学术创造和思想发明不足,重要的原因是学术从业者缺失追寻历史内在脉络的学术自觉。[20]

近些年来,不仅官方档案资料陆续向公众和学者开放,且地方民间文献的搜集和利用也越来越受到研究者的重视。史料的稀缺似乎已不再是当下历史学者的主要焦虑。然而,当我们面对如此多“井喷式”的新史料时,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这些新史料的出现对于历史研究者而言,无疑是一种让过去研究者羡慕的事情,有可能推动各领域的研究走向深入和多元。但是,大量新史料不一定必然能产生好的学术研究。反而,大量新史料的出现,给学术从业者带来了新的挑战,即我们应该如何解读和处理这些文本?又该如何充分利用新史料进行高水平的实证性研究和理论性分析?显然,“如何找出合适的理论以及避免迷失在错综复杂的历史材料里不能自拔”,已经成为我们当下史学工作者需要共同面对的挑战。

对此,有一群被称为“华南学派”的研究者已经做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并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观察或研究区域社会的理论与方法。[21]他们强调文献解读与实地调查的结合,强调“地点感”和“时间序列”的重要性,强调把传统以“国家的历史”为主的叙事模式,转到以“人的历史”为主的观察视角,这在后来被人们称为“历史人类学”。[22]从2006年开始,北京三联书店陆续出版了《历史·田野》丛书,至今已有两辑,共有13本区域研究的专著,或讨论区域研究的方法,或讨论核心问题的经验研究,至今依然可以说代表着区域研究的最高水平。[23]此外,山西大学行龙主编的《田野·社会》丛书,立足于华北社会的区域研究,也注重文献与田野的结合,在河滩地、水利、灾荒等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4]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相比陆地社会而言,关于内陆湖泊水域的“捕捞权”以及渔民社会问题的实证研究一直相对薄弱,但是研究论著和学术成果却依然可以用“汗牛充栋”来形容。然而,这些研究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中国渔业史这一主题上,反而较少涉及渔课制度、渔民社群、渔业纠纷和水域社会等议题。如果具体到明清鄱阳湖区域历史的话,以往的研究也大多出自江西本地的学者,在地方史的框架内进行讨论,关注点主要在生态环境、区域开发、水利及圩田开发等问题上,并未对水面产权、渔业纠纷及水域社会治理等问题进行深入讨论。[25]为了便于梳理和讨论,按照讨论主题的不同大概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一)历史地理

在关于鄱阳湖演变历史的讨论中,尤以谭其骧和张修桂两位先生的研究最为出色,至今依然可视为学界最权威的说法。该文通过对各种正史地理志的梳理,不仅正确指出了历史时期鄱阳湖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演变过程,而且完整再现了秦汉以来鄱阳湖由古彭蠡泽向南发展而来的过程和几个重要变化的时间节点。[26]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发现是,今天鄱阳湖主体部分的“南湖”形成于“唐末五代至北宋初期”,至今依然被视为学界关于此问题的定论。然而,由于张文所引支撑这一立论的两条关键史料并非乐史《太平寰宇记》的原文,而是明清时人窜入的“伪文”,其内容实际上反映的是明清时期鄱阳湖的范围和形态,而非北宋初期。因此,张文对于鄱阳南湖形成时间的结论仍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在张文发表后的第二年,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朱海虹、苏守德等先生依据钻孔资料,认为“鄱阳湖原是一个由南向北倾斜的古赣江下游河谷盆地。全新世早期,水面仅限于北部,南部仍为河流沉积区,后来的水侵是由北向南推进的”。[27]这一结论与张文及一般的认识并无冲突。然而,在鄱阳南湖形成时间问题上,却有着很大的不同,朱氏等认为“鄱阳南湖的形成时期应在南朝末至唐初”。[28]值得注意的是,朱氏等得出此结论的主要证据同样是历史文献,并简单地辅之以钻孔数据。对于历史文献,张文已经有过非常细致的爬梳,显然并不足以支撑朱氏等得出的结论。朱氏等在使用钻孔数据的时候,只说“均见湖相淤泥层”,[29]并以此推测湖泊的形成过程,问题是朱氏等并没有给出湖相淤泥层的形成时间,而这恰恰才是判定湖泊范围和形成时间最为关键的要素。由于朱氏等对历史文献缺乏足够的辨析,导致了不够谨慎的联想和推测,才得出“鄱阳南湖形成于南朝末至唐初”的结论。

魏嵩山、肖华忠在《鄱阳湖流域开发探源》一书的开篇,也对鄱阳湖的形成及演变进行了细致的史料梳理。该书认为,唐代彭蠡泽向南扩展后的湖区范围,只限于今南山、武陵山以北,其南仍为陆地,只有湖区的北界、东界才与今日湖区范围大体相当。至宋代,彭蠡泽继续向南扩展,才大体奠定今鄱阳湖的大体范围。[30]与张文相比,魏氏和肖氏虽然大量利用了唐宋诗词来考证鄱阳湖的范围变迁,但是关键史料依然是《太平寰宇记》中“康郎山”和“莲荷山”两条记录,而这两条记录在版本上存在问题,不能反映北宋初期的情况。

2016年,吴修安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专门有一章对“鄱阳湖的形成与演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他在广泛检阅唐宋史籍的基础上,参考已有的历史地理学者和自然地理学者的成果,也认为对相关史料有重新检讨分析的必要。首先,他同样注意到了《太平寰宇记》中有部分内容并非乐史原文,而是后世窜入;其次,他认为以往研究忽视了唐代有关“担石湖”的记载;最后,他认为自然地理学者使用的“湖相沉积”并不能作为鄱阳湖扩张的直接证据,而在寻求史料支持时缺乏批判的眼光,成果让人难以信服。[31]他考证认为,到了晚唐北宋时期,湖泊景观已成为江西不可或缺的地理意象,唐前期鄡阳平原的北部已沦陷为湖,唐中叶的“担石湖”已是洪州和饶州之间的大型湖泊,宋代以前鄱阳湖在鄱阳山以西。[32]这些梳理和考证弥补了以往研究的不足,并对唐宋时期鄱阳湖的演变过程提出了新的认识。

(二)生计与认同

早期人类文明大部分出现在陆地与河流交错的河谷区域,如两河文明、古埃及与中国。渔、猎、樵、采则是早期人类的最主要的生计方式,但是随着定居稻作农业的发展,人类开始更多地倾向于定居农耕生活,在此基础上发展和形成了一种叫“国家”的组织。在漫长的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很多人自愿或被迫卷入了“国家”体系之内,有些人则继续沿袭了过去的渔、猎生活,在江、河、湖、海中捕鱼为生,继而从事船只运输。这群人从事着与陆地人不同的生计,也很少有机会接受教育,那么他们的社会是如何整合的?或者说不同的生活环境和生计模式,是否会影响到人类社会的整合和认同方式?在南中国的福建、广东与广西地区,生活着数量可观的“疍民”,他们水居、舟居或岸居。早在半个世纪之前,一些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就开始在广东和香港地区从事一些渔民村庄的研究。人们有兴趣的是“大一统与地方社会”的关系,即如此多元的地方如何造就一个统一的“中国”。

对于“疍民”的起源,陈序经梳理了多种学说或传说,但认为无法给出一个合理或满意的解答。这与他们长期游离于国家之外,缺乏文字记载有关。这些水居的“疍民”肯定不可能从水里冒出来,而是来自陆上世界,但为什么从陆上跑到水上居住呢?这虽是一个重要议题,可惜至今限于资料进展甚微。在“疍民”的研究中,陈不仅参考了大量的中国古籍文献,也间断性地做了一些社会调查。在实地社会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民国年间广州市公安局所做的船户人口统计,陈认为珠江流域及广东沿海一带的“疍民”,不少于100万人。此外,陈对“疍民”的生活、职业、教育、家庭与婚姻、宗教信仰及歌谣,以及“疍民”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依据历史资料以及实地观察,进行了非常细致的梳理和分析。[33]

如果说陈序经关于“疍民”的讨论还是主要以历史文献为基础,那么人类学者华德英(Barbara E. Ward)对香港渔村和水上人的实地考察和研究则进一步细化了我们对水上人社会的认识,并在范式上给人以启发。她认为,“疍民”这个词及其代表的这群水上人,本质上是文化的而不是种族意义上的。从她对滘西这个渔村类民族志似的描写中,读者可以了解到水上渔民社区的空间结构、生计分工、捕捞方法、渔业技术以及经济、社会结构。[34]在这些细节的描述中,华德英一再比较这些水上人与陆上居民的差异,二者很多的不同都可以归结于不同的生活方式,如那些水上从事货船运输的居民,与陆上的运输业老板有更多共同之处,而不是那些同样生活在水上的捕鱼者。这实际上提醒研究者“水上人”是个有内部差异的概念,包括了水上各种生计的人群,本身就不是一个单一化的群体。[35]

华德英注意到滘西渔民与中国大多数文人共享着一些共同的“意识形态”,并对此表现极大的尊重,经常以此作为行为的准则。如滘西渔民的家庭结构受着一种父系继嗣、从父居的“意识形态”左右,这与大多数陆地上的中国人并无二样。但是,滘西也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如中国文人对“寡妇再婚”持反对态度,但滘西人并不这么认为。基于此,华德英提出了三种针对中国社会秩序而生的模型:一是“自身模型”,二是“意识形态模型”,三是“局内观察者模型”。这些词汇听起来略显难懂,根据贺喜的阐释,可以理解为“水上人对水上人的看法”、“水上人对中国习惯的看法”和“水上人对旁边的人的看法”。[36]这对分析“当地人如何看待自身社会及周边人群”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解路径。在明清时期,大量的疍民上岸开发沙田,通过王朝国家和宗族的语言来实现了水上人向岸上人的身份转换。[37]

20世纪60年代,台湾人类学者王崧兴以参与观察的方法,对台湾东部的龟山岛汉人渔村从事长期的田野工作,并完成民族志报告《龟山岛——汉人渔村社会之研究》。[38]黄应贵认为,“(王先生)以跳出过去中国士大夫传统对汉人社会了解上的偏见,而得以接触、了解广大庶民的现实生活”。[39]王崧兴提到,该报告的重点在该岛渔村的经济生活、社会结构以及宗教活动,重点议题则有两个:一是“渔团之结构如何反应于其社会宗教生活”;二是“表现于渔业技术的个人主义指向跟表现于宗教生活之社区精神指向,有何矛盾与冲突,又如何加以统合”。在结论部分,王氏提及在对墨西哥的Tepoztlan社区研究中,两个训练有素的人类学家得出了完全不一样的调查结果。Robert Redfield把它描写成一个同质性、孤立、高度统合、互相合作的社会,但Oscar Lewis则把它描写为缺乏合作、充满紧张不安、互不信任的分裂社会。原因在于,前者只看到日常生活中祭典仪式的一面,后者则只看到经济需求与资源竞争的一面,于是出现了前述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面向。龟山岛渔村同样表现出社会的多面向,在渔业捕捞及生产过程中的竞争与计较,在宗教活动中的统合和一致。

王崧兴在观察中发现,“海里的一条鱼跟长在耕地上的一棵农作物很不同,谁捕到鱼就归谁的。因此,居民的竞争心甚强,同时也嫉妒别人渔获多。而海面并无划分水域,私人所有权观念不发达”。这一发现非常重要,遗憾的是他并未对渔民之间如何处理捕捞纠纷进行讨论。在渔民的社会组织上,亲属关系并不特别重要,看不到宗族、大家族的存在与活动。相反的,渔业的经营和作业采用的是契约性的合作股东制,船与渔具由若干个股东出资购买,船队则由几个股东和不出资的“海脚”(类似雇佣的船工)组成。[40]船和渔具的购置成本远高于农业耕种所需的成本,且捕鱼作业需要多个壮劳力,更需要协作而不是单干。

最近,贺喜和科大卫编辑出版的《帝国晚期和近代中国的渔民:船居和棚居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一书,把这个议题向前再推进了一大步。[41]核心问题是,如何找寻没有“历史”的“水上人”的历史。这些水上人很少能掌握文字,撰写水上人历史的,几乎都是陆上人,不可避免采取的是陆上人的眼光。弗里德曼曾问,“水上人”与“陆上人”是不是有一个生活差异的不同,导致有一个族群建立了一种有别于“陆上人”的文化,逐渐形成了“水上人”这个概念。贺喜在雷州半岛的实地调查发现,水上群体是一个“家屋”社会,而不是一个“宗族”社会。[42]该书认为,“水上人”与“陆上人”的最根本差异是有没有在岸上建房子的权利,因为一条船的空间有限。该书从方法论上提醒我们注意,要慎重对待读书人创造出来的“文字”,更多地注意这些没有留下“文字”记录人群的仪式、信仰以及他们的故事。

与前述学者不同,胡艳红从历史民俗学的视角出发,对太湖流域水上居民的信仰生活进行了细致讨论。该书着重对民国以降的渔民社会,如国家对水上居民的统合过程,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系列政治运动对水上人群“信仰生活”的影响与改变进行了探讨。由于水上居民缺乏文字书写传统,很难找到可供讨论的文字记录,该书利用了参与观察、实地调查、口述访谈等人类学方法获得大量第一手资料,并与官方档案史料配合,极大丰富了我们对太湖流域水上居民日常生活、居住空间、船只建造、人群关系及信仰生活的认识。[43]

(三)环境与人群

根据刘翠溶的说法,“自1970年代以来,环境史才逐渐成为西方历史学界的一个研究领域”。[44]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这一研究领域的兴起,是在一种对工业革命之后全球环境恶化的检讨中展开的,其目的在于“加深我们了解在时间过程中,人类如何受自然环境的影响,以及人类如何影响环境和得到了什么结果”。[45]长期以来,学界的研究大多只关注人类活动本身,而对自然、环境的变化普遍缺乏兴趣。近些年来,人们已经感觉到,人类与环境从来就不是一个可以相互割裂开来讨论的课题,二者一直密切相连、互动频繁。

近些年来,以环境史或生态史的角度对区域社会史进行研究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学术潮流。这种研究在方法上主张多学科、大跨度的交叉研究,往往集中对某个自然地理单元(如河流、湖泊或山脉)进行长时段的研究。有学者指出,在追溯环境史的学术源头时,人们时常会提及它与法国年鉴学派的亲缘关系。[46]众所周知,法国年鉴学派非常强调整体史观,促使他们一开始就重视自然地理条件的结构因素,但同时要指出的是,年鉴学派最终旨趣不在于自然环境本身,而只是要把自然环境视为地域社会形成的一个基础性“舞台”。也正是因为年鉴学派的此种研究取向,使得它与环境史学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年鉴学派看来,自然环境之所以是地域社会的基础性“舞台”,是因其有着“长时段”的稳定性。[47]从某种意义上,这种认识充满了正确性,这也正是地域社会之所以存在不同的关键。然而,这种论断同时忽略了自然环境的变化和它的脆弱、不稳定性,而这类议题正是环境史的核心关注。

对于环境史与社会史的关系,已有学者进行了详细的梳理。[48]可以说,以往的大多数区域研究都与年鉴学派的取向相似,都把自然环境视为人类历史的一个背景,有着相对稳定的结构。作为对此取向有部分修正的环境史或生态史,则把自然环境视为一个动态的变迁过程。李玉尚通过对黄渤海地区鱼类种群、渔汛渔期的研究发现,海洋鱼类的种群和资源数量有时会发生剧烈变动,而这一变动除了与人类的捕捞等活动有关外,还与自然环境自身的变动密切相关。他的这一系列研究表明,“只有了解自然和人为因素在不同时期渔业资源的变动中各自扮演了什么角色,才能较为公允地理解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系统之间的关系”。[49]这也提示本书关注鄱阳湖地区的自然环境、鱼类种群和资源数量的变动信息。

如今,越来越多的研究趋向于从环境史的视角研究地域社会,试图重新诠释自然物与人类社会的复杂关系。胡英泽就以黄河小北干流区域为例,讨论了环境变迁下黄河滩田这类“流动的土地”,进而围绕滩地边界的控制与争夺对明清以来生态环境与区域社会、国家与地方之间的互动关系展开了分析。这一研究不仅在研究视角上与前人不同,且在史料的挖掘和使用上都用力甚深。[50]另一位特别值得提及的是王建革,他先后出版的三本专著分别研究了三个完全不同生态系统的地域社会,即农牧地区、华北农耕地区和江南水乡。[51]与胡英泽的社会史取向的研究相比,王建革更像是纯正的生态环境史或部分的历史地理研究。另外,王氏关注的面向也很广,涉及水环境、水利、土壤、耕作制度和灾害等问题。

近年来,吴赘从“农进渔退”的视角,在对明清以来鄱阳湖区的筑堤围垦史进行梳理和考察的基础上,认为鄱阳湖区的筑堤围垦不仅改变了湖区的生态结构,还推动着区域产业结构由渔业向农业的转变,故此鄱阳湖的明清史可以视为一部湖区被不断围垦农耕化的历史。[52]其实,在更早期的研究中,吴赘侧重于鄱阳湖渔业的过度开发和资源争夺上,进而对渔业与地方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探讨。[53]可以说,吴赘的研究始终围绕“人与环境的互动”展开,既注意到人类对湖区生态环境的改造过程,也揭示出湖区社会的内在脉络。

此外,学术界也对中国古代社会公共资源纠纷问题进行过一些讨论,涉及的议题主要集中在“水利”、“山林”和“渔业”等上。其中值得提及的是,赵世瑜通过对山西汾水流域“分水”故事的分析,指出水资源的公共物品特性以及由此而来的产权界定困难,才是使得水利纠纷层出不穷的关键因素。此外,他也认为,国家只依照传统的民间习惯对水利纠纷进行处理的策略,并不能说明国家在处理基层事务上的软弱无力,而是凸显了水资源的公共属性使得其分配或处分必须依赖于民间自己的水利组织和传统规则。[54]此后,梁洪生以一批鄱阳湖区渔民文书为基础,指出了湖区“水无硬界”和“业权季节性模糊”的特性。[55]最近,杜洪涛以中都大兴府仰山栖隐寺与三家村的“山林”之争为例,只简略地向我们展示了金代“山林”资源的争讼过程,并未对山林的管理展开讨论。[56]

尤为值得提及的是,穆盛博(Micah S. Muscolino)已经注意到“历史学家过于关注清代政府如何处理关于自然资源的暴力纠纷,但却忽略了本地社群如何设法解决冲突”。他的研究取向明显受到了“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影响,从而对本地人设计的制度安排格外注意。他的研究显示,在舟山渔场捕鱼的渔民主要来自浙江和福建,这些人事实上拥有渔场的排他性权利并确立了一套捕捞规则,以协调他们对渔业资源的利用。以区域为基础的同乡组织将渔场划分为不同片区,每一个渔帮都必须在指定的水域内捕鱼。这些渔民团体依靠这些丰富的非正式策略,有效避免了为控制和争夺“公共池塘资源”而产生的暴力冲突。[57]

(四)制度与社会

关于明清渔业经济史和渔民社会史的研究,一直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58]然而,通论性的渔业史著作却有很多,最早的有清末沈同芳的《中国渔业史》,[59]而后则有1937年李士豪、屈若搴的《中国渔业史》。[60]这类著作对中国渔业发展的历史进行粗线条的勾画,并介绍渔政制度、渔业技术和水产贸易等方面的内容。最近20年,这种局面有了初步的改善。1993年,中国渔业史研究会历经十年的资料搜集,完成了一部时间跨度大、内容相对详尽的《中国渔业史》,分段对各个时期的渔业情况进行了叙述。[61]然而,该书限于资料,依然只能厚今薄古,对明清以前的描述甚为粗略。诸如此类的渔业史著作还有许多,在此不再罗列。

近些年来,历史学家开始介入渔业史或渔民社会的研究。为了表述的方便,可将已有的研究概括分为两类:其一是以正史和方志资料为基础的渔业制度史研究;其二则是以地方民间文献为主,并辅之以档案资料的社会经济史研究。前者以梳理和辨析明清渔业制度沿革变迁为己任,兼论及渔业生产和渔户管理等问题。其代表性著作有日本学者中村治兵卫的《中国渔业史の研究》[62]和尹玲玲《明清长江中下游渔业经济研究》[63]两书。

中村氏对唐、宋、明三代的渔业政策、渔课征收、渔户管理、鱼贸市场以及渔具、渔法等进行了梳理,但因该书使用的史料主要出自正史、地方志等文献,未能就明清渔课制度的建立及演变展开更为深入和细致的讨论。在中村氏之后,尹玲玲利用《明实录》和地方志书中的史料,首次对明代的渔政制度及明清长江流域渔业经济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讨论。通过对河泊所兴废、裁革历史的整理,从制度史层面揭示了明代渔课税制存在一个“从籍定渔户——画潭定界税人——以业求人税湖”的演变过程。[64]徐斌则以湖广地区为中心,指出明代的渔课有一个定额化的趋势,官府及河泊所对于渔户的管理,均是从国家赋税的角度出发,实质上暗含着一种“以户征课”的渔税制度。此外,对于明代中后期河泊所的大量废弛,徐斌认为原因并非全在水域淤塞、鱼利减少上,而是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南方江、湖地区开发的不断深入。[65]

在明清中国,除了内陆江河、湖泊之外,还有大量的沿海水域。杨培娜以闽粤沿海地区为例,利用大量地方志书中的渔业资料,指出明弘治至嘉靖年间渔课折银征纳的进行,使得渔课额更多成为一种会计意义上的存在,州县官为了补足课额,不再拘泥于由河泊所或渔、疍户完纳。这种变化为各色民人以办纳渔课之名,自行在濒海进行海界圈占开了方便之门。[66]上述三位的研究都以地方和区域作为讨论的空间范围,所用资料不仅有地方志书,还使用了各类明清的官方史料,极大丰富了我们对明代渔课制度变迁的理解和认识。

随着民间渔民历史文书的发现,特别是明清“渔课册籍”(湖北又名“赤历册”)的出现,为研究者开展视角向下的微观区域研究提供了可能。梁洪生以在星子县渔民家中发现的一批历史文书为基础,通过梳理“私业”、“官河”与“习惯”捕捞区之间的关系,讨论了鄱阳湖地区因“湖区业权的季节性模糊”带来的渔业资源争夺问题。其中提到一份《星子明清时代河港课税分册》的手抄本,虽没有课册具体的时间或年号,但在开篇收录有一县令的判词及原委说明,内容涉及张、李两姓争界取鱼的情况。[67]此后,徐斌以湖北省档案馆所藏的民国卷宗中的七部“赤历册”为分析对象,发现“赤历册”的结构是以渔户的编甲为纲,而将人户及办课水域系于其下,在攒造初期与黄册类似,并称之为“水上”黄册。明清册籍记载的对象也呈现从“业甲人户为主转变为水域为主”的变动,与里甲系统的赋役制度相似。[68]

鲁西奇、徐斌基于同一批湖北省档案馆所藏之“赤历册”,将河泊所“赤历册”的攒造放入明初里甲制度的实行这一宏大制度结构中进行考察。该研究认为,在明初的江汉平原,那些散布于低洼湖区的渔民,并未被编入黄册里甲系统,而是被河泊所编入“赤历册”的“业甲”系统。在籍属、纳课和应役方面,渔户均与黄册里甲户分属不同系统。同时,该文也注意到,编入河泊所“业甲”的业户,基本上是共同拥有一片水域的人,但并非全部都是渔户,也可能同时是黄册里甲户,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交叉。[69]最近徐斌通过对数种湖册的解读,进一步对国家在水域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以及水上人群如何利用国家制度等议题进行了讨论。[70]在此基础上,徐斌提出了“新水域史”的概念。[71]

在研究过程中,徐斌和梁洪生都注意到明清以来湖区水面产权问题,以及因湖区水面权争夺而引发的渔民纠纷和诉讼,讨论的地域主要集中于两湖地区和鄱阳湖区域。梁洪生认为,正是由于“湖区业权的季节性模糊”带来了渔业资源争夺和湖区管理上的难题,而1949年后“湖港收归国有”的产权变革,实际上是对湖区传统管理体系的瓦解,结果导致了湖区捕捞秩序的重新混乱,这是一种制度性的退步。[72]徐斌则以两湖地区为中心,讨论了明清湖池水域占有的类型以及水面产权分化的复杂形态,归纳出水面权分割的三个标准,以资源利用的行业划分、以湖水季节性涨落划分和以捕鱼工具划分。他认为,明清以来湖池水域所有权处于不断的分化中,而“官有水面民有化”则是这种分化的大趋势。[73]

(五)法律与产权

产权(Property Right)是一个外来的法律概念,不是中国本土产生的词汇。在过去,人们一般认为中国的财产权定义不清,且未被国家有效保护。这种看法并非毫无依据,清代的成文法《大清律例》以刑事惩罚的界定为主,并没有直接提及包括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甚至难以发现与“权利”相关的表达。中国法律对刑罚的重视,容易给人造成国家很少关注私人间经济活动的错觉。其实,虽然清代法律和日常表达中都没有“权利”一词,但“有主”“无主”的观念及表述却是时常可见的。此外,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中国各地存留有大量私人间的书面契约。这些契约被人们应用于广泛的经济活动中,实际建构着人们每一天的行为关系和交易方式,翔实记录了中国人日常经济活动的细节。这些新近的研究表明,中国民间存在一套复杂的产权安排,政府在构建和保护这些权利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74]

不过,一些研究者也意识到,早期近代中国的产权体制是在一套复杂的机制中得以运作的。可分割的父系继承、家庭而非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广泛使用契约来确立产权及其转移,以及国家法律、官僚机构和非正式的民间惯例,都为产权制度的实现提供了依据。在清代的实践中,通过“先占”来获取无主物的产权,是一种普遍的模式。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对有主物的产权获取则需要通过权利的让渡来实现,如继承和交易等。大量契约文书的搜集和整理都表明,一个普遍的契约文化超越了地域限制,在中国广泛地存在。这些契约是确定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并在各类财产诉讼中作为重要的证据出现。但是,如何维护产权体系并保证各类私人契约得到有效执行,成为大家讨论传统中国产权的核心问题。[75]

在湖区社会的产权纠纷中,大多不可避免涉及对水面捕捞权和草洲业权问题的讨论。其中以张小也的研究最为典型,通过对湖北汉川汈汊黄氏宗谱中收存的一批“湖案”(诉讼、契约和合同书)资料的分析,探讨了明清时期汈汊湖区域社会的民事法秩序。这一研究不仅开始使用民间诉讼和契约等新文献,还放弃了就诉讼材料讨论法律制度的取向,而从权利的实现与宗族建设、司法审判与民间秩序之间复杂的关系入手,揭示出“湖分”纠纷的主体往往是宗族,而非个人,同时宗族内部也存在多层的权力—义务关系。[76]

万振凡、周声柱以都昌和鄱阳两县为中心,讨论了清以来鄱阳湖民间纠纷处理的历史惯性,认为水面捕捞权的确认依赖于“习惯”,而湖区资源的分配和纠纷的处理,依据的是宗族势力的大小,即“势管青山力管湖”。[77]李敏以族谱资料中所收录的“湖契”为对象,讲述了一个宗族争讼草洲业权的故事,最后认为草洲业权的获得和保护依靠的是宗族的“强势”力量,而非正式的业权证明。[78]某种程度上,二者的观点基本相同。此外,胡荣明利用江西省档案馆所藏民国水利纠纷档案,对1928~1948年间鄱阳湖区水利纠纷的发生、解决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讨论,从而给我们展示了湖区社会复杂的秩序结构。[79]

如果说以上的研究都是基于区域个案,那么步德茂(Thomas M Buoye)的研究则向我们提供了另一个思路。尽管步氏使用的主要资料来自刑科题本中的案例,但他并不停留在案例本身的分析,而是试图把乡村社会一系列产权暴力争端放在18世纪以来整个人口和商业扩张的背景下理解。从他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清代的土地产权暴力非常普遍,甚至严重到王朝政府不得不修改了大清律,然而在基层社会中保护现存产权或界定新产权的私人努力一直存续,构成了新的暴力争端的潜在因素。从司法制度而言,步氏认为:“诉诸于暴力来解决产权争端并非18世纪中国农村的常规,也不是解决产权竞争性主张的有效方式。民间调解和官府裁决是社会可接受的解决争端之法”。[80]尤为可贵的是,步氏察觉到“频繁出现的紧张源于坚持和恢复土地为不可侵犯的祖传物的观点”这一与市场相悖的乡村传统。

上述研究成果的出现,不仅深化了我们对明清渔业经济和渔民社会的认识,而且一度引发了学界对这类问题的关注,也启发了本书的思考。然而,相对陆地社会而言,限于资料的不足和搜寻的困难,学界关于湖区社会的专题研究依然薄弱,且进展缓慢。与上述稍有不同,本书力图从沿湖人群自身的由来问题,进而分析这些人群与水面之间的关系,以及沿湖的先来者与后到者之间是怎样围绕着湖面捕捞权进行互动的?是否真的如其他学者所已指出的那样,可以把这个互动过程简单地视为“势管青山力管湖”,或宗族“权势格局”的结果?在明清时期渔业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沿湖渔民社群及州县政府又发挥着怎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