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利益政治学的理论溯源
理论层面上,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中国传统政治学说、西方政治学说都对利益政治问题有所研究,并形成了不同视角、不同立场、不同体系的利益政治观念。其中,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中的利益政治思想体系性最强,也最具有解释力。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基础上,改革开放后中国政治学者由阶级分析的理论视角转向利益政治的分析视角,逐步形成了利益政治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一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中的利益政治思想
利益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究的基础性问题、核心问题,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逻辑基础。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将马克思主义分析现实问题的方法称之为“利益分析法”。
(一)利益是需要的社会性表达
首先,利益是个人需要的生存性展开。需要,尤其是物质生活需要,是人生产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这是人的自然特性,是人的本质形成的必要条件。其一,从个人与生产的关系看,人生产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构成了人最基本的实践。一方面,生产构成了人的基本生存方式;另一方面,基本生活需要,尤其是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是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但随着生产的进行,新的非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如奢侈品消费等)和精神需要、情感需要、文化需要、社会交往需要、生态和谐需要等非物质性的需要也会产生。“在发展了的特定历史时点上,个人的基本需要和非基本需要的多种不同形式构成了个人的需要体系。”[1]因此,个体的需要是具有复合性的,这也构成了利益客体的复杂性。其二,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看,人在生产的过程中形成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又融入生产活动之中,从而造成生产活动总是具有特定的社会性,又集中表现为特定社会形态下的特定政治关系。例如,资本主义的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同时也是剥削工人阶级的、为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服务的生产活动。特定的社会关系会投射到微观层面具体的生产活动中。例如,过渡型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的协同治理关系会影响到整个社区治理的效能。其三,个人的生产实践产生意识,使需要成为有意识的需要。而意识的感知、理解、分析、评价等过程,又对个人的生产生活实践产生影响。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就能够理解个人社会实践行为背后的利益动机,也能够理解差异性需求缘何会影响到集体行动。这对我们分析过渡型社区治理行动中治理主体的态度和行为动机、治理行为效能很有启示性。
其次,利益本质上是社会关系。为了满足生存的需要,人类必须去改造自然。由于人与人存在着自然的差异性,生产活动中就会形成天然的分工。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不同个体、群体在生产中的关系以及基于生产的其他关系存在差异性,社会生产中也会形成社会分工。社会分工意味着人们需要通过交换、合作等适当的方式来实现自身基本需要和非基本需要的满足。“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2]因此,利益是需要的社会性表达,这种社会关系是复杂的、丰富的,但始终以实现人们生存发展的物质需要的生产活动及其生产关系为基础的。
最后,从纵向时间脉络看,利益是人类需要的历史性展开。从个体生命周期看,个人在生命不同阶段的需要是不同的。例如,青年对就业、住房、教育等利益诉求较高,老年人对安全、医疗等利益诉求较高。这构成我们理解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冲突的时间视角。从人类历史脉络看,产业过渡期的利益矛盾集中反映出多种产业模式背后的主体利益纠葛。例如,宏观上当下中国经济转型主要是新旧动能的替换,在一定程度上传统高耗能、粗放式的产业并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而新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往往又缺乏政策的精准支持。过渡型社区居民对传统乡村生活的“乡愁”实际上也是对前一种产业模式下所获利益的不舍。
(二)现实的个人是利益政治的逻辑起点
从现实的个人研究政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区别于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从抽象意义上来讨论利益问题的关键点,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利益政治思想的逻辑起点:利益是基于现实的个人的需要,利益行动是现实的个人为获取生产生活物质条件而开展的利益行为,在利益行动中个人之间建立起或和谐或冲突的社会关系,个人对自然的客观需要和非自然的需要构成了利益客体之间的差异。
现实的个人是利益的主体。现实的人构成的利益主体,大致可以分为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两种主体形式。利益个体就是利益关系中的个人,利益群体是组织起来的、具有同质化的利益群体。因此,利益主体既有自然意义上的个体,也包括社会意义上现实的个人基于一定的利益诉求所组织起来的群体。利益群体包括家庭、集体、集团、国家、社会整体等形式。其中,家庭是比个体高一层次的利益主体,构成了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单元和利益消费单元。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家庭的基础性功能虽有所减弱,但基于家庭血缘关系的社会关系和各类道德的、社会的规范、习俗对基层公共政治仍有比较重要的影响。集体是基于一定共同利益的个人组织起来的个人的集合体,常见形态有企业等营利性组织和各类非营利组织等。集团是高于集体层次,低于国家层次的利益群体,组织形态表现为阶级社会中的利益集体、阶级、阶层、政治利益集团等。国家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代表者。在私有制社会中,国家是以共同利益之名获取统治阶级私有利益之实的“虚幻的共同体”;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由于各类主体之间利益的分歧和矛盾,国家同时也是各类利益的调和者。社会整体利益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利益,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利益基础。
利益客体是现实的个人在利益行动中所指向、所需要的、所追求的、所消费的具体客观对象。利益客体是基于现实的个人的需要,离开了现实的个人,利益客体就无从谈起。利益客体的类型多种多样,其中最为根本的、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物质利益,如土地、空气、水源等自然物质利益,也有衣、食、住、行的生存性、社会性的物质利益诉求。除了物质利益之外,利益的客体还表现为经济性的利益(如企业追求利润)、精神性的利益(如音乐欣赏、心理健康等)、政治性的利益(如追求权力)、社会性的利益(如社会交往、宗族活动、家族利益等)等。
利益关系是现实的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基于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之间的区分,利益关系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别:一是利益主客体关系,即作为利益主体的现实的个人与其所指向、追求、消费的利益客体之间的对象性关系;二是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即作为利益主体的不同形式的现实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既表现为纵向上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集团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不同层次的利益的关系,也表现为横向上同一层次的不同国家、不同利益集团、不同利益集体、不同利益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是利益客体之间的关系,如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精神利益之间的关系等。其中,第一类别的利益的主客体关系是后两类关系的综合体现,呈现出欲求与被欲求,需要与被需要,满足与被满足,利用与被利用,认识与被认识,改造、再造、创造与被改造、被再造、被创造的关系的多层结构关系。[3]
(三)利益行动是利益实现的中介机制
利益行动是主体为实现其需要而采取的行动,是主体利益需要的认知转变为现实的中介机制。首先,利益行动是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认知过程,也是实现自身利益的实践过程。人类基于生存的需要,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对自身需要和利益的认知,以及形成如何追求、获取、消费利益的认知;人类通过生产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科学实验活动和社会活动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认知和实践两者同时存在,认知的过程也就是实践的过程,实践的过程中也不断形成和发展对利益的认知。其次,利益行动既包括个体的利益行动,也包括群体的利益行动。个体的利益行动有助于推动群体利益的实现,而群体利益的行动也是个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为了获得利益而采取的社会性活动。再次,利益行动既是阶段性的行动,同时又是持续性的、长期性的行动。利益行动的历时性是由个体需要的阶段性所决定的。如新冠疫情爆发后出现超市日用品和食物的抢购;一旦疫情恢复后,居民的工作、社交、旅游等其他利益行动又会成为主流。最后,利益行动既表现为主体的主动行动,又表现为被动行动。主动性行动,是利益主体在需要的驱使下所进行的自觉的、自由的、主动的行为。但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利益主体也是他人利益行动的被动参与者。如过渡型社区建设的过程是政府主导的,动迁农民在此过程中是被动的参与者;但拆迁过程中,动迁居民的谈判、上访、申诉等利益活动又是其自身的主动性、能动性的利益行动。
利益是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劳动生存利益合理配置的关系;社会生活的本质是社会利益链的有机构成和有序整合。”[4]人追求社会关系的行为必然与他人或其他利益群体产生关系。主体的利益行为不只是个体行动,在实质上必然是社会关系的行动。这可以概括为利益的主体性和利益实现的社会性之间的关系。由于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同状态,如协同、冲突、对抗等,利益主体就要采取利益表达、利益协商、利益对抗、利益统治和管制等具体的利益行动。当利益分歧涉及群体、阶层、阶级、集团层面时,就要通过社会公共权力的行动来寻求利益的均衡,这也是政治关系形成的利益根源。
(四)利益矛盾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来源
恩格斯曾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5]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基本矛盾的运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利益矛盾是基本矛盾运动的基本动因。
首先,需要、利益是人类生产活动的内在的动力。人的需要、利益触发了人从事生产劳动的动机,从而促使人展开利益行动。换言之,人类之所以参与生产活动,不断发展生产力,根本原因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因此,需要、利益推动生产,生产决定需要、利益,需要、利益不断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生产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利益关系。生产关系,也就是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利益是有关于物的客观关系,共同利益是共同所有的物,而个人利益就是个人所有的物,经济关系中最为核心的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关系都是与物相关联的。由于物相对于人的利益性,经济关系就表现为利益关系。
再次,利益是上层建筑发展的基本动因。经济决定政治,政治源于经济。因此,经济利益决定了政治利益,政治利益是经济利益的体现,政治权力的目的和归宿都是为了实现一定阶级或者集团的利益。
最后,利益矛盾运动的规律就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规律。人们为了满足自身利益需要进行改变自然的活动的力量就是社会生产力,而人们的生产活动又必须在生产关系中展开,由此形成了与社会生产力相关联的生产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生产关系随之改变。生产关系通过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的。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形成了新的利益关系,新的利益关系要求政治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单就政治上层建筑而言,利益矛盾的运动是政治发展的根本动力。利益内在具有主体性与利益实现的社会性之间矛盾,外在表现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从横向上看,包括同一层面的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关系,也包括不同层面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矛盾,而利益的实现必须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才能够实现,这就形成或加剧了利益之间矛盾的激烈性,在社会公共政治层面上表现为政治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或革命。
(五)利益协调的共同体是利益政治的价值本位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揭示了国家作为“虚幻共同体”的本质。国家共同体并非是个人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相统一的组织形态。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分离造成了个人类本质的异化。处于异化关系中的个人由于彼此之间的相互反对,一方不得不以外在的力量作为共同利益的代表来调整利益分歧、开展利益斗争。只有在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中,所有人作为个人进行联合,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
利益共同体是个人对正当利益的追求过程中形成的组织形态。从利益的主体层面看,利益主体除了个人利益之外,还有群体利益的形式,而群体利益就是基于共同的利益由多个个人组织起来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可以表现为家庭、企业等组织形态,也可以表现利益集团、国家、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组织形态。
在利益共同体中个人利益能够得到实现。马克思主义认为,基于共同利益前提下的利益共同体,是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的有力保障。当然,由于利益总是涉及分配、交换的问题,因此,个人利益的实现也总是受共同体内外各种条件的限制。一方面,共同体的组织性、规模性和较强的行动力,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个体利益行动形单影只的问题;另一方面,利益的占有和消费的冲突性,也造成在共同体内的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分歧和冲突。这就决定了马克思主义利益政治观念的终极目标——建立利益协调的利益共同体。
二 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中的利益政治观念
“利”在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主要是指物质利益和功利;“义”则是人们行为的动机和遵守的道德准则。由此便产生了“利”与“义”孰轻孰重、何者为先的问题,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家们对“利”和“义”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形成了“义重于利”的非利主义思想和“利重于义”的功利主义思想。“利”“义”之辩,是非利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辩论。
(一)“义重于利”的非利主义利益政治观
在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坚持“义重于利”并强调以“仁” “义”“礼”治国始终是儒家先哲的核心政治思想。孔子是较早系统阐述义利关系的思想家,主张通过放弃对利的追求,以义治国。孔子认为:第一,对利的追求是人性使然,“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6],但对利的追求应遵循“仁”之道,否则“放利于行,多怨”[7]。在个人德性层面,孔子将个人对义利的态度视作是个人品质的分野。“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8],由此在个体层面形成义与利的割裂,以义制利。第二,君子以义修身,见利思义。从个体修身层面角度,君子应当“以义为质”“以义为上”,如此方能不陷入追逐利的困顿中。第三,君子之仕,行其义,使民也义,从而以仁治国。一方面“邦有道,贫且贱兮,耻也”[9],言不及利,摒弃正当的功利活动,以致百姓贫贱相加,是不足取的;但另一方面,只有合乎义的逐利行为才是可取的,“不义而富且贵,於我如浮云”[10]。因此,百姓追求富贵的本性具有客观性,但不能任由其本性追求,必须以仁义道德规范来约束治国者和百姓的逐利行为。只有确保利合乎义才能够保证个体、族类、国家真正意义上的富且贵。孔子的“见利思义”“先义后取”的伦理政治观,为政治统治建立了伦理道德的标准。但将“义”的伦理道德与利益基础相割裂、对立,使修身治国的道德标准脱离了利益的经济基础,造成中国古代以儒家为指导思想的治国之道与治民之术的脱离。
孔子“以义为上”的主张奠定了儒家对义利问题的认识基础。孟子在孔子的义利观上有所发展。孟子认为义是人与生俱来的主观精神。“羞恶之心,义之端也。”[11]孟子强调义利对立并反对私利。“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12]孟子否定私利,认为国君、士大夫、百姓“上下交争征利”,对私利的追求欲壑难填,国家危险。“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13]只有合乎周礼、合乎仁义的利,才是可以追求的。因此,“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14]。治国者坚守仁义之道,国家自然富强、百姓自然安乐。孟子的义利观坚持整体主义的立场,从先义后利的立场出发,义和利是统一的;而从先利后义的立场出发,义利则是对立的。
与孔孟将利义割裂二分不同,荀子认为对利的追求是人的本性,对人性能坚守“仁”相对悲观。“今之所谓士仕者,污漫者也,贼乱者也,恣眦者也,贪利者也,触抵者也,无礼义而为权执之嗜者也。”[15]荀子认为,现实中的人性之恶皆因人对私利的追求,而古之德性追求已经让位于对权、利的追求。当然,荀子并未悲观到认为趋利避害是人性的唯一性,而是认为“义与利者,人之两有也”。[16]义利是人的复杂本性,并存而不可去除任何一种,唯有以“礼”进行克制。具体而言,第一,治国必须尊重人性兼有义利两面的客观现实。“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17]第二,人性对于利益的追求是“礼”产生的根源。欲多物寡,寡则必争,争则乱,乱则穷,就需要借助于以“礼”为核心的制度的约束,将争利行为和利益矛盾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这也就产生了政治。第三,养生安乐是人的本性,但必须合乎礼义。“人莫贵乎生,莫乐于安,所以养生安乐者莫大乎礼义。人知贵生安乐而弃礼义,辟之是犹欲寿而刎颈也,愚莫大焉。”[18]第四,义与礼相互交织,并非如孔孟所认为的“仁”“义”是超然的道德原则,所谓的“礼”是针对现实人性中的“欲”“求”“争”“乱”,先王不得不制礼义,“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19]。第五,鉴于养生安乐对现实社会造成的危害,统治者应重视以礼制利,限制天子、诸侯、士大夫对利的追求。“天子不言多少,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丧,士不通货财,有国之君不息牛羊,错质之臣不息鸡豚,冢卿不修币,大夫不为场园,从士以上皆羞利而不与民争业,乐分施而耻积藏,然故民不因财,贫篓者所窜其手。”[20]在先秦儒家诸子中,荀子首次提出政治统治要以政治制度、以礼的约束来规范利益关系和各个阶层的谋利行为,并将“礼”亦即政治制度的根源归结为养生安乐的逐利行为造成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观点。
先秦之后,秦汉之间,李斯、贾谊、董仲舒等人在动乱之后不断反思治国安民之策。董仲舒发展了孔孟儒家思想,吸收先秦诸子百家思想中有助于巩固政治统治的思想观点形成了“新儒学”,是孔孟之后儒家思想发展的高峰,对后世近两千年的中国古代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一,在对利益的认知上,董仲舒主张“义利两养”,将治国行为从形而上的道德层面拉入到现实的政治实践领域。董仲舒提出“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21]董仲舒吸收了先秦墨家的观念,认为君主“兼利天下”的思想,体现出儒墨之合流。第二,主张“性三品”,以德治国。董仲舒认为,人性有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人虽义利两养,但人之所以为人,根本在于有“义”而非有“利”。由此,董仲舒在孔子“贵贱有序”和荀子“明分”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性三品”为基础的“以德为本、以刑为辅、德刑并举”的政治统治思想。以德为本,就是施行教化,“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22],从而矫正民众的贪利奸邪之心,实现社会人性向善的良好秩序。以刑为辅,是要正法度、立秩序,以防个人利欲熏心,将天下求利之欲纳入德治的秩序中。德刑并举,就是要确保民利的实现,不能让贫者无立锥之地,要抑制豪强,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董仲舒“不仅使大一统的封建专制统治具有了合法性和神圣性,而且对其政治统治具有实用性和有效性。因而,他继承并发展了的儒家‘德治’统治理论,便成为此后整个中国封建政治统治的精神支柱”[23]。
自董仲舒之后,义利问题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议题而一直被反复讨论,并在宋明之际形成了第二次高潮。这一时期,对义利问题的思考已不同于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相对温和的态势,而是形成相互对立的主张。继续坚持义重于利主张的有张载、程颢、程颐,至朱熹达到了高峰。二程认为“天下之事,为义利而已”,“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朱熹更是认为“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而为义是符合天理的当然之举,是君子与小人的根本不同。义利是不容并立的,要“存天理、灭人欲”,做到“人心与道心”的统一。朱熹的理论,在理论上给传统儒家先验道德论进一步夯实了理想主义的基础,也符合当时政治统治对维护统治秩序的要求,“程朱理学”也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后期政治统治的主导思想。
(二)“利重于义”的功利主义利益政治观
在义利之辩的兴起和第一次高潮期,老子、墨子、韩非子等人所持治国主张与儒家差异较大,甚至是旗帜鲜明地提出利重于义的主张,这对后世政治功利主义的思想形成具有重大价值。
首先是道家的老子。一般认为老子的政治观是超世的,实际并非如此。第一,老子对利益问题特别看重,提出君主治国要“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24],不仅要注意百姓物质利益,而且要注重精神利益。第二,老子主张在满足百姓基本的物质利益基础上,要限制其精神利益的满足,以此来防止百姓在政治上的图谋不轨,确保政治统治的基本秩序。“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智。”[25]第三,老子无为而治思想的实质在于让老百姓物质上有为,精神上无为,政治要求上无为。君主治国的关键点在于,在物质上“使民不为盗”,在精神层面“使民心不乱”,政治上“使民不争”。老子割裂了利益的物质性和精神性之间的关联,但其利民愚民的政策却为后世“独尊儒术”的历代君主所坚持。
与儒家所持的义重于利的观点相异,墨子将义利问题的讨论降到世俗政治层面来讨论。墨子认为,天下之乱源于人的自私自利、不能兼相爱,因此在道德层面提倡“兼相爱”,在社会实践层面提倡“交相利”。而要确保天下兼爱相利,一是要尚贤尚同,以贤人治理天下,在全国上下施行统一的是非道德标准。二是要正视功利,开源节流,在政治统治中处理好利益关系,“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26]。三是要讲究“兼爱”“非攻”,“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27]。墨子以利为本,打破了孔子重义轻利的伦理政治观,在政治统治实践上对“交相利”的提倡也是先秦时期政治观念的一大亮点。当然,其“兼相爱”的主张不免有些理想化,与当时诸侯争霸的利益需求不一致,这与后世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主张和影响力形成鲜明的对比。
先秦时期,法家对利益问题的思考较为深刻,并提出了具体的政治实践主张。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与荀子的观点一致,认为人具有“性恶好利”的本性,一切社会关系均可理解为是一种利益关系。即使是君臣关系,也不外是“计数所出也”[28]。社会矛盾的根源在于资源的有限性,而非人的逐利本性。“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29],“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30]。在此意义上,韩非子认识到利益关系为社会关系的本质,同时认为社会矛盾的根源在于有限的资源和不对称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极具“现代意识”。针对利益矛盾,韩非子主张通过“利”“威”“名”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国治民安,亦即遵循天时,顺应人心,动用技能,凭借权势来治理天下。韩非子区分了利益的类型,提出了利益的公私之分、大小之分,并且提出百姓私利应服从于君主公利,君主应“挟天下之大利让士臣获富贵之大利”。“欲利而身,先利而君;欲富而家,先富而国。”[31]最后,韩非子从世俗统治的立场,提出法、术、势三位一体的政治统治体系。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明法以布之于百姓、保持法制的稳定性、严刑峻法以治国、法不阿贵四个方面来推行法治。韩非子将先秦时期的义利之辩从道德层面拉到世俗的空间,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分析相较于儒墨两家都更为清晰,更符合战国由纷乱到统一、实现政治秩序稳定的社会现实,并且由利益出发提出了系列法治思想,无疑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重要成就,深深影响了后世两千年中国政治。
自董仲舒之后,儒家思想占据了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统领和主导地位,后世儒家也基本没有突破董仲舒的理论。直至宋代,李觏、叶适等人在儒家思想大辩论中发展了儒家的功利主义思想。如李觏突破了儒家贵义贱利的主流思想,吸纳了先秦儒、墨、法诸子的思想,提出“义利统一”的思想。他批评了孟子“何必曰利”的主张,认为形而上地追求个人道德上的“义以为上”是虚伪、反人性的。因此,提出了“兴十利、除十害”的功利主义政治思想。南宋之际,叶适等人批判程朱理学空谈义理,主张天理与人欲是统一的。“道虽广大,理备事足,而终归于物,不使散流。”[32]在政治主张上,他提倡实功实利,宽人裕民、富民强国。在政治统治上,主张君主要“重势分权”,确保高度集中统一,同时处理好央地关系,鼓励地方发展经济甚至是发展工商业。宋代功利主义的思想,以国计民生为出发点,对当时发展经济,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有着实践指导意义。而自宋以后,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中在利益与政治关系方面的思考以继承、阐释为主,发展创新有限。
三 西方政治学说对利益政治问题的研究
利益问题同样是西方政治思想家关注的核心问题,关于利益和政治关系的思考形成了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诸多流派。
早期如普罗泰戈拉基于“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命题,认为国家和政治是基于控制人们之间利益矛盾的需要而形成的。出于生产和抵御自然灾难的需要,人类改变孤立、分散的生活状态,组成了社会和城邦;由于社会和城邦之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国家和政治便形成并调节利益的分歧。普罗泰戈拉对利益和政治关系的认知,奠定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雏形,建立了西方政治思想中国家和政治为利益服务的思想传统。普罗泰戈拉之后的德谟克利特进一步分析了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差别,提出了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是我们最大的保障”[33]。国家整体利益代表了个人利益,政治的目的是捍卫国家利益,因此政治的功能就是控制一切,尽可能消除贫困和内战。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只有在城邦之中才能获得美满幸福,城邦是因利益而建立,其任务是实现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的最高最广的“善业”。他将利益与政体性质相关联,认为“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34]。正宗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非正宗政体包括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两者之间区别主要是政体对待利益的态度。“善”的实现,要通过财产私有,利益的数量平等和质量平等,法治与人治相结合来实施政治统治。亚里士多德从利益出发划分政体性质的观点对西方政治思想影响颇深。
中世纪西方政治思想处于神学的笼罩之下。基督教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圣托马斯·阿奎那从政治哲学、政治神学的双重视角来思考利益与政治的问题。阿奎那认为,人既有追求私人利益的自私性,又有追求公共幸福的意愿。实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幸福,就必须要有共同的控制体制。区别于亚里士多德关于城邦形成的唯物主义观点,阿奎那认为,国家是上帝创造以保障人们过“有德性的生活”的。但世俗国家只能管理人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利益则必须通过教会生活来实现。因此,教会的教权要高于国家的世俗皇权。阿奎那的利益政治观念,充分呈现了中世纪政治神权对世俗政治的统领和约束,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分割影响到中世纪直至文艺复兴时期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之间的冲突。
“利益观念获得政治理论中的基础地位意味着,任何宗教、强权和思想都要服从于利益。”[35]中世纪后,马基雅维利、康帕内拉和其后的霍布斯、斯宾诺莎、格劳修斯,以及卢梭、费希特、黑格尔等都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马基雅维利从人性的现实性出发,认为君主的统治不应受想象世界的驱动,而应面向现实统治环境的约束。马基雅维利确立了这样的基本认知:利益的实现不是靠消灭利益相关方来实现的,而是通过限制对方来实现的。由此,利益政治的问题实际上是通过外在确定性的约束来确保内在的可能性,也就将西方传统政治思想对伦理政治虚无缥缈的设想拉回到现实世界中。
19世纪之前,西方政治思想家对利益与政治问题的讨论,主要是从政治哲学的范畴思考国家共同体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如何实现这一合理性的问题。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均从人性的现实性出发,提出利益是人们组成社会、成立国家的原因,国家和权力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则在于对个人利益的满足。在此意义上,马基雅维利是现代利益观念的奠基人。[36]爱尔维修对利益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做了全面的讨论。他认为,“利益或对于幸福的欲求就是人的行动的唯一动力”[37],“个人利益支配着个人的判断,公共利益支配着各个国家的判断”[38]。以亚当·斯密、詹姆斯·密尔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家,将利益视作是“看不见的手”,是社会内在机制的原理。在此意义上,政府管理的意义在于使限制个人欲望的约束机制有效运行。而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理论家则将利益视作是行为掩盖下的偏好集合、人的快乐,并试图建立客观的功利标准。
至20世纪,随着行为主义的兴起,政治学研究者越来越关注现实政治现象中的利益与政治问题,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政治行为主体的个人政治行为动机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如哈罗德·D.拉斯韦尔认为,政治的根本问题实质上是关于“谁得到什么?何时和如何得到?”的问题,公民或利益集团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来表达利益,在决策过程中施加影响。戴维·伊斯顿认为,政治系统“包含着所有那些有助于把种种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相互影响的因素”,“任何具体的政治体系的存在本身要求满足某些需要或履行某些基本职责”[39],而在社会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过程中,“意向的表达”[40]是分配的关键性环节。
随着“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影响,包括政治学在内的各个社会科学开始使用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来开展研究,政治学的研究也进入后行为主义阶段,形成了理性选择主义理论。理性选择主义坚持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主要研究政治人基于利益的理性计算而形成个人对政策产品的偏好选择。具体而言,又分为社会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集体行动理论。
社会选择理论以阿罗为代表,主要讨论如何将个人偏好加总形成社会整体的偏好,亦即形成集体理性的过程。阿罗总结,无论用什么方法将人们的偏好加总在一起都必然会产生矛盾,难以形成稳定的多数和均衡政治态势,也就是所谓的“阿罗不可能定理”[41]。对选举投票的动机考量是行为主义政治学以利益为视角研究公共政治活动中人们的动机的重要内容。如布莱克研究了直接投票的问题,发现当投票人的偏好是单峰时,多数票规则会产生均衡结果,这就是中位数投票人的偏好。科尔曼对互投赞成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42],赖克、勃拉姆斯提出了消除互投赞同票的改革方法。[43]安东尼·唐斯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形成了代议制民主中的政党和选民的动机理论。他认为,“政党是为了赢得选举而制定政策,而不是为制定政策而去赢得选举”[44],进而提出“投票的空间理论”中的政党竞争模型。尼斯坎南基于经济人的假设,对官僚机构和利益集团及其成员的行为动机进行分析,认为官僚机构是为了自身预算最大化的目标而不是基于规范性和公民需求来实施公共政策。
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塔洛克、布坎南等人。塔洛克首次提出了“寻租”的概念,并分析了租金的形成机制和寻租行为的特征、方法。公共选择理论的集大成者是詹姆斯·布坎南。他对公共选择理论的理性人假设、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和宪政秩序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出发,布坎南认为“个人的行为天生要使效用最大化”[45],“个体之所以会参与集体行动和公共选择,也正是因为个体判断参与集体行动预期会增加自己的效益”[46]。因此,政治的功能就是要建立宪法秩序以提供基本的法律制度规则,允许个人根据自己利益来自由选择。
集体行动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奥尔森。奥尔森对个人参与集体行动的动机进行了考察,他认为个人参与集体行动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的观点并不准确。他发现,只要当个体认为他人的集体行动行为会带来收益,个体仍然有可能不参与集体行动。“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者其他一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47]因此,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搭便车”的现象就在所难免。“效用体现的是消费或参与活动给人们带来的满足;负效用体现的是消费或参与活动不仅没有带来满足,反而造成了损失或不满。”[48]对于公共选择理论的利益效用逻辑,赫希曼认为,效用仍然是一种主观感受,个体参与集体行动的动机不仅是成本收益分析的思维所决定的,“失望”是在效用之外的重要原因。不过,或许是“经济学帝国主义”主流的效用理论的力量过于强大,或许失望的主观性并不符合20世纪科学主义的研究方法论主旋律,赫希曼用失望来解释人们参与或退出公共事务的观点并未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大致可以将西方政治理论对利益与政治问题的研究总结如下:
第一,文艺复兴前阶段,西方政治思想家主要是从伦理、道德层面,以整体主义的立场思考政治(尤指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如亚里士多德主张的“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49]。第二,文艺复兴以来,马基雅维利从现实人性的角度和世俗政治层面提出,政治统治应面向现实统治环境的约束来获得利益,奠定了现代利益观念的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基于不同的自然状态假设所提出的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解决个人利益矛盾冲突的观点是对马基雅维利的继承,并对后世西方政治思想影响深远。第三,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政治思想家所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化幸福”虽然延续了自由主义对利益与政治基本关系的立场,但其对利益测量的探索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了19世纪中叶以后的政治思想。第四,20世纪以来,行为主义的兴起,拉斯韦尔、戴维·伊斯顿、阿尔蒙德、达尔等从国家整体主义转向个人行为动机,从而形成了从个人利益立场分析其参与公共政策行为动机的研究视角,但这一时期依然保持着以公共政治为主的研究立场。第五,20世纪的后行为主义阶段,阿罗、奥尔森、塔洛克、布坎南等采用经济学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来分析个体参与公共政策决策的行为动机,并以此提出“阿罗不可能定理”“集体行动逻辑”“同意的计算”等一系列假设。
西方政治思想由道德伦理向世俗政治、由整体主义向个人主义的转换为我们研究当下的公共政治问题提供了诸多的启示:一是公共政治活动必定要符合相应的伦理准则,这构成了人们集体行动共同应对生存危机、发展问题的集体行动力;二是个体和群体基于利益考量所形成的判断是其是否参与集体行动、参与到何种程度的关键影响因素;三是道德对集体行动约束作用与利益成本收益分析在现实层面的行为动机功能,均非常重要,缺一不可。
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学对利益政治问题的研究
利益分析法是政治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得到了历代中国政治学者的坚持和传承。改革开放后,中国政治学研究在方法层面的重要转向便是由阶级分析法为主转向包括利益分析法在内的多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研究者们围绕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因为它代表着人民的最大的利益,最根本的利益”[50]的政治观,对政治学研究过程中的指导思想进行了反思。“政治学者也都肯定,以前有些人把政治和阶级斗争等同起来,把政治仅仅看作阶级斗争的观念是对政治概念的曲解。”[51]“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革命政治理论范式,逐步转变为协调政治、治理政治、和谐政治的理论范式。[52]在中国政治发展和政治学重建的背景下,政治学的研究从关注哲学思辨、关注制度的形而上研究,转向对人和制度的研究,在具体方法上形成了规范研究、实证研究的多种方法。利益分析法正是在这一时期回到政治学研究领域中。
对于利益政治相关的研究,我们大致可以总结以下三重指向:
(一)社会利益格局变迁对中国政治发展影响的宏观研究
社会政治发展的现实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源泉。伴随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利益结构的变迁,利益与政治之间的互动关系成为了研究者们关注的重点。
第一,提出了中国政治发展的人民根本利益至上的价值主张。政治的实质是协调和处理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国政治发展核心主题就是旗帜鲜明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政治发展的任务,是通过改革加强民主法治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社会利益关系。[53]政治组织和政治制度围绕着政治利益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要集中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政治的根本特征和根本保证。[54]
第二,关注社会利益关系的变迁对政治稳定、政治发展的影响。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关系在积极面上会促进个人主体性的觉醒,推动政治发展过程中权力、制度等对个人利益的重视,有助于推进真实有效的民主建设,但对政治生态往往会产生消极的影响。[55]伴随社会阶层分化、利益实现的非均衡性问题日益突出,利益的分化对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消极影响就凸显出来。李景鹏先生撰文提出,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视角看,和谐社会是众多社会单元、要素组合而成的复杂系统。利益博弈是要素和单元之间的基本作用机制。利益关系是基础性关系,利益结构是社会政治系统的深层结构,构成社会和政治发展的动力。[56]这一判断,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利益政治学的理论。在利益政治学的理论视角下,利益关系与社会和谐存在着内在关联。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是利益的和谐,权力共享和利益分享是和谐社会的两个前提,具备政治理性和加强社会自治是实现权力共享、利益分享的主要路径。[57]与此同时,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内,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利益矛盾与政治稳定之间的问题凸显。“断裂社会”[58]“抗争性政治”[59]“利益相关者”[60]“无直接利益相关者”[61]等概念被提出,促成政治学、社会学对利益政治问题研究的一次高潮。
(二)利益群体对政治发展和公共政策的影响的中观研究
受西方利益集团理论的启发,2000年前后中国学者开始关注利益集团对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和中国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的利益因素。
第一,从执政党建设立场出发,否定利益集团的价值,尤其是对党内既得利益集团全面否定。党史党建的研究者普遍认为,党内如果形成利益集团,是对党的宗旨的背叛,是党走向衰败的标志。[62]部分研究者从政治腐败的角度来探究利益集团与腐败之间的关联。[63]在地方层面上,地方政府在地方发展中的重要性使得地方政府官员成为利益集团的俘获对象,政府官员借机寻租的同时也为地方政府争取运行经费。在此过程中利益集团与地方政府合谋导致了腐败行为和高昂的行政成本,对政府形象产生消极影响,也在根本上影响到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64]
第二,从政治学的理论立场出发,辩证地分析利益集团的生成机制及其对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利益集团一定意义上是政治现代化的产物。[65]但是,利益集团对中国政治的影响是双重的,从积极层面看,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有积极的利益表达作用。但从消极层面看,中国目前的利益集团大致可以分为民间资本、部门垄断资本、国际资本三类,[66]这些利益集团都属于强势利益群体,弱势群体并没有形成组织化的利益集团。“强势利益集团通过与官僚权贵结成非正式利益同盟、要挟中央政府以及形成抵制改革的心理预期等方式造成改革的低效率路径依赖。”[67]强势利益集团通过舆论、政治程序、社会资源渗透公共决策,“表达结构的不均衡导致非均衡性的利益分配,因此需要国家的矫正”[68]。“基本思路是,保证利益集团的体制内倾向,避免其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对立面;政府要保持超越性和公正性,避免陷入利益集团纷争;要充分考虑时间和空间因素,引导利益集团发展”[69]。
第三,在公共政策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探究利益集团或利益群体的行为影响因素。对中国利益集团的理解不能生搬硬套西方利益集团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利益群体集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即可视作是利益集团。例如,在环境政策执行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社会公众、企业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博弈格局。[70]政策目标的实现取决于执行方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调适和互动,利益群体以公共权力领域、市场领域、公共舆论领域为平台,通过各种方式对政策执行方开展互动,施加压力。[71]因此,公共政策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利益群体的多领域、多方式参与增加了政策决策和执行的复杂性,也影响着政策的效率。
(三)对具体政治过程中利益主体的利益行为的微观研究
我们大致可以从利益主体的方面将研究者们的关注焦点总结为以下方面:
第一,对政府利益认识的深入以及政府利益对公共政治过程的影响的研究。在较长的时期内,政府利益一直被等同于人民利益、公共利益或无产阶级的利益。随着理性选择理论等西方政治经济学理论的译介,中国政治学者对政府利益的认识逐渐加深。政府利益是客观存在的,[72]是政府行为的动力,实际上应当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政府利益超越公共利益,表现为政府权限或功能限度,就会产生本位主义、部门主义等问题。[73]因此,需要通过制度限制政府和公共行政人的权力,使政府利益、公共利益、公共行政人的利益三者内在统一相互促进。[74]政府的利益是多元的,主体也是多元的。纵向层面存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利益,横向存在着不同部门、不同区域政府之间的利益。中央与地方政府利益主要是全国层面的公共利益与区域性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75]而纵向和横向政府之间的利益聚焦于垂直激励的地方竞争合作机制中,现有内外激励的不兼容,平等博弈制度的缺失,造成政府之间竞争多于合作[76],处理政府间利益分歧的关键点在于理顺央地权力关系和横向政府利益博弈框架,形成涵盖利益分配、协调、补偿、让渡的横向激励机制。
第二,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分析公共利益、权力主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互动问题。具有代表性的是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日益突出的失地农民的表达问题。在社会转型阶段,利益分化和冲突以及基层政府的行为失范,造成乡村权威结构失衡,地方政治权威体系外产生了“代言人”,造成了对抗地方权威的事件集中爆发且影响巨大。[77]基层“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78],弱势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并不畅通,利益表达难以健康和体制化成长,而“以法抗争”等非正式利益表达方式造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稳定处于“刚性稳定”。近些年来,原先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进一步发展为“中产阶级的权利抗争”[79],社会矛盾主体已经发生了迁移,这对公共政治系统是新的挑战。围绕各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利益问题成为了研究者们的重要关切。学界普遍认为,利益分配不均衡、政府回应不足是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且参与者“从利益相关者向无直接利益者的转变”造成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难度增加。[80]对于各类环境类突发公共事件,政府对GDP的单一追求和补偿性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对利润的片面追求、社会公众对生态利益的觉醒构成了城市环境公共事件发生机理的三重维度。[81]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必须以政府创新和发展公民社会、市场机制来激发动力,关键是要建立起有序的协调的利益关系。
(四)利益政治学理论体系的建构
中国政治学学者以马克思主义利益政治思想为指导,兼而吸收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中的利益政治思想和西方政治学说中的利益政治观念,形成了利益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并成为中国政治学的主流理论范式。代表性的学者有李景鹏、刘德厚、王浦劬、燕继荣、张江河、陈振明、高鹏程、刘舒扬等。其中,王浦劬教授的《政治学基础》[82]这本被全国政治学专业广泛采用的教材,对利益政治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体系化的建构。该书运用了马克思主义利益分析方法,从人类社会关系的基本构成单元——利益出发,通过对利益的内在基本矛盾,即利益实现要求的自主性和实现途径的社会性的分析,引出了对利益关系的分析,从对于利益关系的分析进入到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分析。利益关系、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关系,构成政治关系的三层递进关系。由此,该书展开了政治关系的外部衍化物即社会政治的行为方面、组织和制度体系方面及文化方面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政治关系发展的基本方式和历史目标。王浦劬教授领衔的北京大学政治学学科团队,将政治研究从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逻辑转向利益政治的理论逻辑,是利益政治学理论的集大成者,北京大学也因此成为利益政治学的研究重镇。
通过对现有研究的梳理,我们大致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利益政治问题研究的一般性趋势:第一,对利益政治问题的关注是伴随中国改革开放全面改革的过程而开始、发展、深入的,对现实问题的关切是理论研究的核心线索。第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整体研究从宏观的社会利益结构分析,转向中观利益群体与政治发展的研究,并在近十年来越发聚焦于具体领域的利益博弈问题。第三,在数十年的研究历程中,中国政治学者不仅建构了利益政治学的理论框架,且以这一理论为指导分析了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性问题,理论与实践的互促推动了利益政治学理论体系的持续性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