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权利话语及其当代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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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权范畴的厘定

“人权”一词,笔画甚简,意义至深,其从远古走来,公元前400年,古希腊作家索福克勒已使用过这一词汇,彼时人权与现代意义上的人权内涵迥异,“它被看成是在自然正义下公平、公正或法一词的同义语”。[4]自文艺复兴先驱——意大利诗人但丁宣称“帝国的基石则是人权”[5]以来,如今人权这个词已华丽蜕变为一个基本的法哲学范畴。伊曼努尔·康德把范畴视为先天的理性,并将范畴定义为“纯粹知性真正的基本概念”,范畴是表征事物本质属性与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在法哲学中,“人权”“法治”等都是确定的基本概念与范畴。

美国的克兰斯顿认为:“人权可定义为普遍的道德权利。”[6]马克思指出,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7]人权范畴的核心词是“权利”(right),而非“权力”(power),现代人权范畴的基本内涵被界定为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

“人权”一词汉语词源,据徐显明教授考证,认为日本明治维新前期学者津田真道在《泰西国法论》一书中第一个将“人”与“权”两字合成汉语“人权”一词,是“汉学反输”的产物。[8]但这一观点更准确来说应该是指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汉语“人权”词源。因为“人权”两字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早已出现,最早见于《盐铁论》卷一“复古第六”篇中“人权县太久,民良望于上”[9]。但这里的人权两字连用,以往的观点认为,指的并不是人的权利。王利器所作的校注认为,其中的“权”作动词用,意思为权衡。原文文本如下:

文学曰:“扇水都尉所言,当时之权,一切之术也,不可以久行而传世,此非明王所以君国子民之道也。《诗》云:‘哀哉为犹,匪先民是程,匪大犹是经,维迩言是听。’此诗人刺不通于王道,而善为权利者。孝武皇帝攘九夷,平百越,师旅数起,粮食不足。故立田官,置钱,入谷射官,救急赡不给。今陛下继大功之勤,养劳倦之民,此用麋鬻之时;公卿宜思所以安集百姓,致利除害,辅明主以仁义,修润洪业之道。明主即位以来,六年于兹,公卿无请减除不急之官,省罢机利之人。人权县太久,民良望于上。陛下宣圣德,昭明光,令郡国贤良、文学之士,乘传诣公车,议五帝、三王之道,《六艺》之风,册陈安危利害之分,指意粲然。今公卿辨议,未有所定,此所谓守小节而遗大体,抱小利而忘大利者也。”

显然,王利器的观点甚为主观,其根据并不充分,因此,联系上下文和论争背景,其观点仍有值得商榷之处。《盐铁论》是由西汉的桓宽依据著名的“盐铁会议”记录撰写的一部重要史书,主要记载了关于汉武帝时期的经济、政治、外交、军事、文化的一场大论战,即以贤良文学为一方,以御史大夫桑弘羊为另一方,就盐铁专营、酒类专卖和平准均输等问题展开辩论。论争的核心是以桑弘羊为代表倡导的国营垄断和自由经济的争论,郭沫若称赞此书是一部“对话体的历史小说”。论争的焦点就是“权利”,包括百姓的“小利”和国家的“大利”,百姓的利益和“权利”与国家的利益和“权利”有矛盾和冲突,具体来说,涉及盐铁交易等民事“权利”。“县”通“悬”,这一点没有太大争议,因此,“人权县太久,民良望于上”解读为“百姓的权利拖太久得不到解决,人民寄予皇上良善的期望”更符合文本原意。因而,此处的“人权”两字,可被认为是汉语“人权”一词的最早出处和用法。

事实上,人权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进过程。从语义学来分析,这两个汉字各自都有其丰富的历史内涵,各自都有独立的意义和用法。人作为权利的主体。《说文解字》将人定义为“天地之性最贵者也”,即人是天地间品性最高贵的生物。在古汉语中,人有五层含义:第一,作名词,人类。比如“夫天者,人之始也”[10]。第二,作名词,人民,众人。比如“人之立志,顾不如蜀鄙之僧哉?”[11]人人,每人。比如“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12]。第三,作名词,别人,他们。比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13]第四,作名词,人才,杰出的人物。比如“子无谓秦无人,吾谋适不用也”[14]。第五,作名词,人品,人的品德操行。比如“是其为人也,有粮者亦食,无粮者亦食”[15]。现代汉语将人解释为:从类人猿进化而来的会制造与使用工具参与劳动、并会使用语言展开交流的动物。作为万物之灵,人是人权的主体和依归,离开人论人权则毫无意义。马克思强调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人、具体的人。他指出,人作为社会联系的主体,是“自身异化的存在物”。并非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作为“现实的、活生生的、特殊的”个人存在。[16]

古人云:“圣人权福则取重,权祸则取轻。”[17]“权”在这里作动词之用,意为权衡。在古汉语中,“权”的意义较多,如权势、权力等,但其中并没有“权利”的内涵,“权”主要有六层含义:第一,作名词,秤;秤锤。“谨权量,审法度。”[18]第二,作动词,称量;衡量。“权,然后知重。”[19]第三,作名词,权势;权力。“试使山东之国与陈涉度长絜大,比权量力。”[20]有权势的。“日夕策马,候权者之门。”[21]第四,作动词,代理;兼任。“时韩愈吏部权京兆。”[22]第五,作名词,权变;灵活性。“不知三军之权而同三军之任,则军士疑矣。”[23]第六,作副词,姑且;暂且。“权在营前开了个茶酒店。”[24]权的上述词义也说明了中国古代国家本位思想的主导地位,重视国家权力,忽视个人权利。

《康熙字典》对“权”的现代含义列举有23种之多,“权利”的含义当然包含在其中:(1)秤。测定物体重量的器具。(2)指秤锤。(3)称量。(4)衡量,比较。(5)平均,平衡。(6)权柄,权力。(7)权利。(8)威势。(9)重,重于。(10)秉,持。(11)谋略,计谋。(12)权宜,变通。古代常与“经”对言。(13)唐以来称试官或暂时代理官职为“權”。(14)充当,当作。(15)副词。姑且,暂且。(16)黄色。(17)木名。(18)北斗七星之一。也叫天权。北斗第四星。(19)古星群名。即轩辕。主要分布在狮子座。[25](20)古国名。春秋时灭于楚。故都城在今湖北省当阳县东南。(21)佛教语。方便。与“实”相对。适于一时之法曰权,究竟不变之法曰实。(22)通“顴”。面颊。(23)姓。唐有“权德舆”。“权”字如此之多的意义是文化演进的必然结果,在现代,权利已经成为权的核心内涵,映射的是人权在现代文明中的一个重心地位。

“权利”中的“利”,一般含义是指利益。《说文解字》对这个字有解析:利,铦也。从刀。和然后利,从和省。《易》曰:“利者,義之和也。”即,利,铦,金属农具。字形采用“刀”作边旁。谐和而后各有所利,所以采用省略了“口”的“和”。《易经》上说:“利者,义之和也。”

在古汉语中,“利”字主要有八层含义:第一,作形容词,锋利;锐利。与“钝”相对。“金就砺则利。”[26]第二,作名词,利益;好处。与“害”相对。“有蒋氏者,专其利三世矣。”[27]或者(名词意动词),以……为利。“父利其然也,日板仲永环谒于邑人。”[28]第三,作动词,有利;得利。“良药苦口利于病。”[29]第四,作形容词,顺利。“操军不利,引次江北。”[30]第五,作动词,盈利;取利。“不拊爱子其民,因而贾利之。”[31]或者作名词,盈利之物。“欲居之以为利,而高其直。”[32]第六,作名词,有利的条件、时机、形势等。“三军以利用也。”[33]“因利乘便,宰割天下。”[34]第七,作名词,胜利。“兵法,百里而趋利者蹶上将。”[35]第八,作名词,物资;物产。“荆州北据汉沔,利尽南海。”[36]

“权利”(right)是人权范畴的核心词,在汉语中比“人权”词语出现更早,最早出处见于《荀子》“是故权利不能倾也”[37]。此外,在《后汉书》中也出现了权利一词,“稍争权利,更相杀害”[38]。《史记》中记录:“语有之,以权利合者,权利尽而交疏,甫瑕是也。”[39]其中“权利”一词的含义是指权势和利益,作名词使用。《商君书》中也出现过权利一词:“夫民之情,朴则生劳而易力,穷则生知而权利。易力则轻死而乐用,权利则畏罚而易苦。”[40]这里的权利是作动词使用,意为权衡利害。

通过数据库检索,《盐铁论》中“权利”一词出现多达11处。[41](见表1)

表1

续表

《史记》中“权利”一词出现有7处。[42](见表2)

表2

虽然“权利”一词在古代汉语里很早就有了,但其最基本语义是权势和利益,不是一个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概念。在我国古代法律词汇之中,还没有发现与英语“权利”“义务”对等的词汇。“权利”一词,根据金观涛对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起源与演变进行的研究,有如下发展历程。1896年严复在翻译《天演论》时,曾用“权利”一词表达英文中的rights。[43]在近代中国,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最早出自美国法学家惠顿的《万国公法》一书,这部书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译成中文,其挑选了“权利”这个汉语词汇对译英文“rights”,出现于“虎哥以国使之权利”等表达中,同时说服清朝政府接受它。

right在英文语义中,自9世纪至今,其核心意义均为“直”和“尺度”,从中可引申出正当的含义。19世纪,布拉德利(Francis H.Bradley)也指出,right在英文中原意为尺度(rule)或符合尺度(如直线),由此引申出“正确的结论”等意义。“right”在西方文化中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那些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二是指“正确”或“正当”。据金观涛考证,1902年,严复极力主张将rights翻译为“民直”或“天直”,更能准确表达英文rights的复杂内涵。然而,一百多年过去了,严复的这种译法并没有被国人接受。[44]为什么中国人要用“权利”来代表rights?显然这与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与近代转型有关。

丁韪良作为基督教新教教会长老派传教士,是清末在华外国人中首屈一指的“中国通”。1863年,丁韪良开始着手翻译美国人惠顿的《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1864年(同治三年)京师同文馆刊行。该书受到恭亲王等人的称誉,由总理衙门拨专款付印出版。《万国公法》是当时最新和最为通用的国际法蓝本。其作者惠顿是美国著名的律师,被派赴欧洲任外交官达20年之久。1847年他回美国任哈佛大学国际法教授,被认为是国际法权威。该书对近现代中国政治思想的影响非常重要,它让中国人首次接触到“权利、主权、人权、自由、民主”等观念,为中国开启了走向世界的大门。《万国公法》出版后第二年,日本开成书局就把它翻译过去,并在日本先后翻印了五次。日本“明治维新”之后,该书成为日本法学的教科书。这表明,近代中国受到西方“权利”和“人权”理念的熏染实际上比日本更早。

如何界定和解释“人权”一词,是法哲学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学者们试图通过界定“人权”一词来阐发自己的人权主张,甚至作为建构其人权理论体系的基点。人权一词作为正义的诉求和表达,释放了一种传达实践理性要求的权利语言。在《人权与约法》一文中,胡适将人权界定为身体自由与财产权。在《论人权》中,罗隆基把人权定义为“做人的那些必需的条件”,不仅涵括“衣、食、住”的权利,还涵括保障身体安全的权利,是个人享受幸福和达成至善的必要条件。[45]约翰·汉弗莱认为,人权是保持人的尊严“必不可少的权利”。[46]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指出,人权是“指没有歧视地享有所有权利的权利”[47]

启蒙思想家将人权称为“天赋人权”,格劳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设专章阐释“人的普遍权利”,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用“自然法的主张和天赋之权”为标题论证天赋人权,认为人权是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能转让的自然而然的权利。卢梭认为人权就是作为人的资格,放弃本人的自由,则等于“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48]

李步云教授认为,人权是人按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49]李步云教授强调区分“人权”与“人权概念”,认为“本质上人权是客观存在的,而人权概念是主观的”[50]。李龙教授认为,人权是人自由地主张自己“正当利益的资格”[51]。因此,我们可以从内涵与外延两个层面来厘定人权范畴。从内涵上分析,人权至少包括五个要素:(1)资格。人权是做人的资格。(2)自由。无自由即无权利。(3)利益。是人权的内容。(4)正当或正义。人权是一种正当的要求,特权因不具正当性而不是人权。(5)主张或要求。人权是一个非自足的概念,需要政府和社会其他成员配合才能实现。从外延来看,包括三个层面:广义人权,也就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无须证明的权利,即应然人权,或道德人权;中义人权,即法定人权;狭义人权,即人能够实际享有的人权,也称实然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