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布氏理论的相关概念
1991年约翰·汤姆森主持编译的英文版《语言与符号权力》体现了布迪厄关于语言与符号权力的主要观点。在该文集中,布迪厄不仅深入地探讨了符号权力这个概念,而且深刻地分析了语言作为政治实践在建构、维持权力以及灌输知识与信仰方面的运行轨迹(傅敬民,2010)。2005年由褚思真、刘晖翻译的《言语意味着什么——语言交换的经济》中文译本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这两部书都集中体现了布氏的语言符号权力理论。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重要概念。
一 施事话语与言语行为理论
布迪厄认为语言不仅仅是交际工具,更是行为与权力工具,具有施事能力。这种对语言本质的思考受到了哲学家J.L.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影响。奥斯汀的《如何以言行事》在1962年出版,这标志着言语行为理论的创立。在该书中,奥斯汀做出了述谓句和述行句的著名区分,述谓句是一般的陈述或描述的句子,有真假之分,而述行句是具有行事能力的句子,也叫施为句或施事话语,这些句子一般没有真假之分,大都含有许诺、道歉、命令等动词。比如“我将这艘船命名为伊丽莎白女王号”“我打赌明天会下雨”等,这些句子并不存在真假值,也并不是描述,它实际上是一种以言行事的方式,也就是说,人们在说这些话的时候正是在进行一种行为。但奥斯汀认为述行句的成立必须依赖三个条件,即必须存在允许某种人在一定环境下说某些话并且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双方都接受的既定模式,而且特定的人和环境必须适于这种既定模式;所有参与言语行为者都必须正确而完全地遵照这种行为模式;说话者必须言自内心而且言出必行。但布迪厄认为奥斯汀并没有充分理解自己提出述行句这一概念的重大意义,因为奥斯汀把述行句的适用条件仅仅限定在语言的逻辑范围内,并没有考量它成立的社会条件,而这正是布迪厄从中看到的。布迪厄认为述行句的适切性实际上是从外部被强加的,即某个集团的代表人,如果说话被认为是有权威的,那不是因为其发言比别人更符合语法规则,而是他是被授权可以这样说的。反过来,如果一个并不是被选出来为伊丽莎白女王号命名的人站在船头这样宣称,要么这样的行为不能成立,要么会认为说话者是个疯子。所以,布迪厄(2005)说:“词语的权力只不过是发言人获得了授权的权力而已,他的发言包括其话语的内容和讲话方式,只不过是一种声明,他声明的是关于赋予他的授权保证。”
述行句概念的提出,和布迪厄对这种言语方式的社会学思考奠定了布氏语言符号权力理论的基础。述行句之所以具有这种魔力,其真正的根源在于职位之谜中,或者说,在于某种授权之中,个人(过去可以是国王、牧师、代言人,现在可以是国家、法律和教师等)通过这种授权可以代表某一集团来说话和行动,因而魔力就在他身上得以构建并且通过他来加以构建,更准确地说,魔力在于职位体制的社会条件中。任命代理人作为集团与社会世界之间的媒介,这一体制把合法代表构建成能够通过语词作用于社会世界的代理人,而且,它实现这一目标,所采用的方法是:除了其他手段之外,通过拥有某些符码或徽章,强调这一事实,即他并非以自己的名义和凭借自己的权威而行动(朱国华,2015)。
看到这里,是否想到了语言家族群中的特殊一员——标准语?布迪厄在以言行事的句子背后发现了一种超语言的社会关系,而这种关系继续作用于语言系统,这次形成的不是一个一个的具有施为能力的句子、话语,而是某种半人工的语言产物,也就是布迪厄所说的合法语言、我们通常所指的标准语。
二 合法语言与语言市场
首先,布氏所提出的合法语言不是指乔姆斯基所说的,符合语法规则的语言,而是“一种创造性的言语,它使其所要说的东西得以成立。这是所有那些施事话语,例如祈福、诅咒、命令、祝愿或者羞辱等,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布迪厄,2005)。
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奥古斯特·孔德(1789~1857)曾经说:“语言构成了一种财产,所有人都可以同时使用,而不会使其储备有任何减少,因此,这种财产容许为一个完整的共同体所共享,对所有人来说,自由地参与到这种共有财富的利用中来,这在无意中促进了它的保存。”而在布迪厄看来,孔德把象征性的占有描述为一种参与,可以被普遍、一贯地获取,从而排除了被以任何形式剥夺的可能性,展示了一种语言共产主义的错觉,正是这种理论的影响,使索绪尔无须提出关于语言占有的社会与经济条件问题,而乔姆斯基也是基于语言的普遍性意义,提出了在这个完全同质的语言共同体中,理想的说者和听者都具有普遍的语言能力,从而避开了关于获得这种合法语言能力的经济与社会条件。布迪厄认为语言学家只不过是将一种预先建构好了的语言并入他们的理论中来,从而忽略了这种建构的社会规律,掩盖了其社会起源。
简言之,语言作为资源和财富被占有,是有社会和经济条件的,而语言能力亦是如此,要想获得合法的语言能力,也同样要受到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影响。既然语言和语言能力都不是无条件的,所有的话语也不是都具有以言行事的适切性,那么某种统治性语言被整个社会认同为合法语言就成为可能。
合法语言就是官方语言。布迪厄说,官方语言就是这样一种统治性语言,既合法又可交流,它能够独立于使用者和使用而存在,这种语言所具有的特征非常符合索绪尔所言说的语言。官方语言受益于制度性条件,这些条件使官方语言获得普遍化的整理与强制推行,它在一定政治权威的管辖范围内被人们了解与承认,反过来,这样的制度性条件也使官方语言保持权威,而这种权威又是保证官方语言的支配性地位的源泉。官方语言的成立则是为了保证语言共同体成员最少的交流,这种交流即经济生产或象征性支配(意识形态的支配)。与官方语言相反,方言就得不到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也不具备以言行事的权力和能力。
国家与官方语言有着紧密的联系。国家在形成过程中,建构由官方语言支配的一体化的语言市场所需要的条件慢慢成熟,伴随着抽象群体——民族的形成,标准化的语言也同步形成,同时催生了相应的语言习性。在官方场合与官方场所中,这种国家语言是必须使用的语言,因此它成为一种理论规范,一切语言实践都要接受其客观的衡量,这种语言法则有其“法官群体”(语言学家)以及进行管理与推行的“代理人”(教师),他们被普遍赋予了权力,对言说主体的言说行为进行检验,并使之得到有关学术资质的法律认可。
对于语言竞争,布迪厄认为,为了使一种表达方式在其他表达方式中把自己作为唯一的合法者予以强制推行,比如在双语地区推行某一种特定的语言运用,语言市场就必须统一,阶层、区域或族群的不同方言必须受到合法语言或用法的实际衡量。语言市场的统一形成单一的“语言共同体”,语言共同体由政治支配各种制度不断再生产出来,这些制度又反过来能够加强对支配性语言的普遍认同。对于各种语言竞争关系来说,向着单一的语言共同体的一体化方向演化,才是其得以建立的条件。
那么怎样才能形成一体化的语言市场呢?虽然布迪厄在论述时强调了政治上统一意志建构的强大作用,但他也指出,政治不是造成支配性语言普及化使用的唯一因素,他认为这种语言的合法化伴随着经济的统一、文化生产与流通的统一,也就是说,必然伴随着这种语言所带来的经济、文化的流通。在这个观点上,笔者认为布迪厄指涉的是,合法语言的使用者往往是为了追逐这种语言在市场上带来的更便利的经济、文化的流通性,而不仅仅是由于政治制度的强迫。这一点可以用法语作为例子进行解释,法语在作为合法语言的最初,是法兰西岛的方言,虽然法兰西王的政治意志有主导作用,但法兰西岛经济、文化以及人口的繁荣发展也是促成法语成为标准语的重要考量维度,人们选择法语也是出于经济、文化的统一性的考量。
在这里,布迪厄提出了“同谋关系”这个概念,他认为对于那些服从于象征性支配的人们来说,所有的象征性支配都预设了某种形式的同谋关系的存在,这种同谋关系既不是对外界强制措施的被动服从,也不是对价值观的自由信奉。笔者认为这很好地解释了除了认同以外的语言选择的动机,或者说是对标准语进行语言选择的动机,是基于一种同谋关系。布迪厄是这样论述这种同谋关系的:对于官方语言合法性的认定,既不是一种信仰行为,也不是简单地对一种“规范”有意识的接受,这种认定是一种实践状态,印刻在各种性情倾向之中,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获得过程,不停地被语言市场所调整,因而,它既不是经过斤斤计较的算计就可以改变的,也不是通过强制就可以调整的,它是作为一个特定市场特征的价格形成法则客观地提供给特定语言资本拥有者象征性利润。
布迪厄在这里很明确地提出了人们对合法语言这种象征性支配进行选择时的语言态度,并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这种语言选择态度对通常的自由与强制的二分法提出了挑战,即人们在选择合法语言时,既不能基于自由,也不能基于被强制。这给我们制定语言政策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视角。而正是这种特殊的态度,使得合法语言并不会成为一种象征性暴力,因为象征性暴力的存在是基于言说者感知得到这种胁迫的存在,而其他对此视而不见的人是不会感觉到象征性暴力的。因此,我们可以理解法国当代语言实践中保卫法语的斗争,法语使用者感受到英语这种支配性象征的胁迫,提出了法语保卫战,是对英语这种象征性暴力的反击。但是法国也有很多反对的声音,那些在英语的统一市场中具有同谋关系的人,并不会感受到英语的暴力,他们会认为保卫法语是一种纯洁性倾向,是为了维护合法语言的既得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布迪厄的语言理论具有强大的挪用潜力,所以我们不必仅仅把合法语言理解为某个国家的官方语言,我们可以把合法语言视为在某个特定时空中占据支配地位的语言系统,这既可以理解为语言的诸多要素本身,例如语音、语法、词汇,也可以理解为更广阔地理空间的语言竞争关系,比如全球化背景下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语言(如英语、法语等)。由于国际组织的政治作用不断扩大,与这些国际组织的利益相适应的合法语言也会逐渐产生,以便在更广阔的语言统一市场中发挥作用。
最后,如何使一种官方语言得以建构、合法化和推行呢?布迪厄认为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语言教育体制,布迪厄认为教育体制在所有国家体制中担保了合法语言的合法效用。并且,在教育体制中“塑成了各种相似性,从这些相似性中,那种作为民族黏合剂的意识共同体得以产生”。这反映了教育不仅是生产合法语言的方式,也是生产共同或相似的意识形态价值观的方式,在这个体制中,教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师是教授语言的,也教授如何思考,因而他们所从事的是建立民族共同意识的活动。
正是由于教育体制的存在,布迪厄提出口语和书面语的价值高下可以分层。因为教育体制的存在,隐含了普通会话语言是低等的,与之相对的书面语言被认为是正确高级的语言,而统治着书面语言的符码(cipher)也通过教育制度获得了法律的力量。教育体制通过设置考试等形式,使得合法语言的符码成为一切语言实践的标准,使得言说主体将其特定的语法规则内化为普遍的语法规则。
布迪厄说,在整个19世纪,教育制度的运作规模在范围和强度上都有所增加,毫无疑问,这有助于直接降低大众通俗性表达方式的价值,将其作为“俚语”和“无法了解的话”而予以摒弃,并强加一种对合法语言的认同。正是因为这样,教育系统与劳动力市场存在的辩证关系就表现为,教育(语言)市场的一体化为后者提供了全国通用,不受阶级、地区特性限制的教育资格证书,而劳动力市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的一体化又为排斥方言、建构语言实践的新等级扮演了一个关键性的角色。简言之,教育系统再生产了合法语言的合法性,因此也有效地支持了保障合法语言的国家体制。这里给语言政策中教育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合理化的方式。
三 语言能力区分与语言市场运作
在个人语言能力方面,布迪厄认为稀缺的并不是普遍的语言能力,而是讲出合法语言所必需的能力。由于合法语言能力依赖于社会继承,所以它把社会的区分性转译为语言的“区分”。
在布氏的理论中,社会区分性是指个人的家庭社会阶层,可以粗略地划分为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底层阶级,各人的语言习性由于自己的家庭熏习、所能获得的教育研习和阶级属性等的不同,也呈现与社会区分性大体相一致的“区分”。布迪厄认为,资产阶级的语言习性是自信和过度修饰,原因是语词资源十分丰富;下层出身的人则正好相反,语言男性化或者接近自然的表达式,拒绝形式的强加与风格化,强调的是身体性的话语方式,比如声音粗狂,对关于身体部位的词不使用礼貌的形式等;小资产阶级的语言特点是,对自己和他人的语言正确性极为敏感,语言表达忐忑,原因是小资产阶级的分裂性,他们希望拥有的能力却不是他们自身所属的社会阶层拥有的,要通过对合法语言的实践来努力掌握才能获得,所以小资产阶级的语言总是充满了不断迎头赶上的紧张感。正是由于语言之间存在区分(也许是由社会区分继承下来的),拥有的合法性语言能力的多少就成为语言资本(linguistic capital),即在特定的语言市场中生产适切话语的能力。这种语言资本是控制语言价格塑形机制的权力,可以在社会交换中获得“区分”创造的利润。而且语言资本的分配与个体在社会空间中的其他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的分配方式息息相关,说话人拥有的语言资本越多,就越能有效地利用差异带来利润。因为,那些分配最不均衡的语言表达形式总是最有价值,并最能够确保高额利润。一方面不是所有人都能获得这种语言表达能力,另一方面这样的语言表达形式在该语言市场中并不多见。因此,言说者在再生产语言表达时,会或多或少地考虑到语言产品被他人接受和估值的语言市场条件,这样,一个有社会语言秩序的语言市场就被建构起来,在这样的语言市场中,说话人对语言市场条件进行审视,预期语言产品的受欢迎程度,最后约束自己改进语言再生产。由于期望语言产品被恰当地接受,说话者会含蓄地、习惯性地修正自己的语言表达方式,这种在象征性生产中自然采取的预期性的“自我审查制度”,不仅决定了说话的方式(包括语言的选择、双语情况下的语码转换等),也决定了哪些东西是可以说的,哪些东西是不能说的(比如禁忌语等)。当然,拥有不同社会背景的个体认同语言市场的程度和方式不同,但都以他们的方式融入这些语言市场。
注意,我们看到布迪厄的理论建构模式就是一种建构主义的结构主义,或者说是结构主义的建构主义。他认为社会结构是生成性的,一方面社会结构对行动有影响,另一方面社会结构又是在行动中形成的,是不断改变的。所以说,结构可以决定行动者,而行动者也可以形塑结构(俞炎燊,2007)。
布迪厄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共时与历时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呈现动态变化的特征,社会结构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在象征性实践活动中得以不断建构。作为布迪厄理论的重要模块,生产与再生产的观点体现出他对事物固态特征的否定态度。通过生产机制,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象征资本等不断地经历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所有资本的再生产最终都转化为象征资本的再生产,并进一步转化为场域中抽象的文化特权再生产和社会等级再生产等。受此影响的社会主体生存心态,也由此呈现不同的特点(张燕,2015)。
还要注意的一点是,由于语言资本部分源自相关能力的稀缺性,所以这种利润并不是仅仅通过提高训练成本就能获得。
四 符号权力关系的基本法则
通过对以上概念的介绍,我们对布迪厄的语言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即特定的语言实践是具有一定语言资本的说话人在自己的语言习性的引导下,被特定的语言市场塑形的结果。语言市场与经济学领域的市场相比,它的特殊性体现在,语言市场中,言语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语言交换既是一种经济交换关系,也是一种权力关系:种种言说不仅是有待理解和解码的符码,是希望得到赞美和欣赏的财富的符码,还是被相信和尊崇的权威的符码(朱国华,2015)。所以,语言市场是个特定的市场,它总是遵循适应它自身的,不可以化约为经济原则的特定逻辑。那么语言的权力关系运作有哪些普遍性的法则呢?
其一,语言市场的支配关系体现在合法语言与非合法语言的区隔中,比如法语与布列塔尼语、巴黎法语与地方法语、食品商标中的法语和英语、广播电视节目中的法语和区域语言、劳动合同中的法语与其他语言等。不同场域(领域)中都存在多种语言的竞争,因而都各自存在合法语言与非合法语言,在语言交换的时候,总是合法语言更有支配权力。
其二,合法语言的建构,总是有利于那些在特定场域占据支配性位置的人,也就是可以驾轻就熟地使用这种语言的行动者或集团。比如作家可以率先使用某种用法,并使之合法化,而普通人这样做就只能是个人行为;某领域的专家可以规定某个术语为合法语言,但普通人就不能;法语国家组织规定法语是该组织唯一的官方语言,其他参加该组织的国家就必须使用法语,即各社会阶级在语言市场上所占据的位置与他们在权力场上占据的位置具有同源关系。同时也要注意,合法语言的建构也是动态生成性的,是在语言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不断建构的。
其三,特定语言的价格不是恒定不变的,它伴随着不同市场与不同权力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总的来说,权力关系所强加的合法性越是强大,语言市场的价格塑形法就越是有利于拥有语言资本最多的行动者;合法语言的使用越具有强制作用,语言市场就越具有规范性;语言实践越是依照合法语言的标准,具有合法语言能力的人就越占据统治地位。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国不断增加语言立法的深度和广度,其目标是使语言市场的价格塑形有利于讲标准法语的人。此外,法语对自身的规范和丰富也是严谨、有计划的,这同样有利于维护讲法语的人的语言利润。
最后,我们必须明白的一点是,“语言权力关系并不完全是由占主导地位的语言力量所单独决定的,而是通过所讲的各种语言,通过运用这些语言的人,通过根据占有相应能力而得到确定的某些群体,通过所有这些,整个社会结构在互动中得以呈现”。换言之,就是语言的权力关系是由参与语言市场的所有语言、言说者以及相互之间的互动作用形成的,而且也反映了整个社会结构的互动关系。为了说明这一点,布迪厄探讨了话语场上的一种“屈尊策略”,他举的著名的例子是:在一次纪念贝阿恩语诗人的庆典上,波市(Pau)的市长用贝亚恩语对当地公众发表了讲话,他“标准流利的贝亚恩语”得到了媒体的大力追捧。这是不是说明了被支配语言贝亚恩语在公开场合其实也是可以得到和法语一样的合法地位呢?布迪厄认为,屈尊乃是对客观权力关系的煽情式运用,屈尊者通过否定等级秩序从中渔利,对权力关系的放弃,可以加倍地获得符号利润,因为构成其象征性放弃基础的,是对等级秩序的普遍认同。只有像波市市长这样拥有体制代言人头衔或位置的人,在以这样的方式言说的时候才会使自己的话语价格增值,如果换成一个贝亚恩农民这样说话那只会变得毫无意义。这个经典的例子揭示了语言市场中象征性权力关系的运作过程,也表明了权力的获得必须要依赖语言市场中的其他非强势语言。法国的区域语言政策近几十年来不断由紧到松,甚至被提到了丰富法国语言文化多样性的地位,但是在宪法和《法语使用法》中,区域语言始终仅仅被定义为法国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不会有与法语分庭抗礼的机会。目前宽松的区域语言政策或许是一种屈尊策略的体现,获得的利润是语言资源的丰富、来自国际社会的认同、多元化文化价值观的传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