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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理论概述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时,首次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要求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对如何建设生态文明做了全面部署,使得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更加明确。而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之中,不仅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要求、新目标,更是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目标。[1]可见,新时代我们党和国家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和保障性的作用,如今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仍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或多或少都与法制不健全有关,阻碍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在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方向,对于加快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法治的作用,善于依靠法治的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