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问题的由来
“我们只是想成为税收的主人而进行这场革命的”,[2]1791年革命议会的一位代表这样说。尽管关于这场革命的起因存在许多看法,但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是,1789年的三级会议是为了解决财政问题、为了建立新的税收体制以增加国家收入而召开的。内克在会议开幕式上说:“出于这一紧迫理由[3]、公共利益和正义……陛下决定向他的人民要求新的捐税。”[4]自1614年以来,这个国家终于再次召集“民族大会”,然而这次会议却导致了旧制度的终结。不过,1614年以来,这个君主国的历史几乎一直与财政危机相伴,而且国王也一直能够向臣民开征新税而无须征求三级会议的同意,也就是拉罗什福柯公爵所控诉的“以强制手段设立捐税”。那么,为什么1789年法国需要通过“民族大会”来“向人民要求新的捐税”呢?
拉罗什福柯已经指出了旧制度税制的两个主要特征:“专制主义”和“特权”。由于这个制度本身的强迫性和“任意性”,甚至连“税”(impôt)这个词也成了“集各种令人恼火的弊端于一身的野蛮词语”,它“应该从我们的语言中消失”,新的公共捐税应改称contributions publiques(字面意思为“公共贡献”),只有这个词语才能“更好地表述每个公民所承担的社会必需的开支”,才能符合新宪法的“自由、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则。[5]可是,17世纪法国的国家税收与18世纪的一样残暴——如果不是更残暴的话;黎塞留(Richelieu)和马扎然(Mazarin)两位枢机主教当政期间,法国各地几乎连年民变,“也许从来没有哪个时代的编年史像17世纪第二个1/3时期那样,有这么多的群众暴动”。[6]而当时的税收是暴动的主要诱因之一,有人甚至说这是“制度化的税收恐怖主义”。[7]但是,“大规模的抗税斗争在18世纪初平息了”,[8]与17世纪相比,18世纪是个相对平静的时代;米什莱也曾认为,人民处境的悲惨与革命的爆发并无直接联系。[9]另一方面,税收特权自15世纪国家垄断军役税的征收权以来也一直存在。何以旧制度的税收到革命前夕如此可憎?现代作者已经指出,18世纪的法国人对税收的思考在不断发展;[10]人们都知道,那个世纪是启蒙的、理性的时代,1776年,法国人就注意到了新思想的发展,如“关于人类的平等、个人的自然自由、君主制度的弊政以及对一个门阀阶级宗教般的荒谬崇拜的哲学思考……应把一切放在自然法的天平上考量的思想认识”。[11]这些新思潮与人们对税收及特权的认识是否有某种互动关系呢?
1790年,柏克在他那本著名的《法国革命论》中写道:“教会方面或贵族方面可曾以特权为借口拒绝这种(合理的和普遍的)赋税呢?不,肯定没有。”“不熟悉法国情况的人,在听到教士和贵族们在纳税方面享有特权时,可能会想象在法国革命之前这两个阶级对国家丝毫没有负担。这是一个大错误。”[12]这位英国思想家的说法是否属实?或者说,在多大程度上属实?如果情况真是如他所言,贵族和教士愿意放弃自己的税收特权,那么西耶斯等人讨伐特权的檄文又是出于何种原因呢?柏克又说,英国人“进行革命乃是要维护我们古老的无可争辩的法律和自由”,而法国人的革命“开始得很糟糕,因为你们是以鄙视属于你们的一切事物而开始的”。[13]为什么1789年的法国人不能像光荣革命时的英国人那样,以捍卫“古老的法律和自由”为目标,而要“鄙视”他们的过去——自然包括过去的税收制度——呢?
以上就是本书试图探讨或涉及的主要问题。鉴于柏克的上述说法,我们首先有必要追述一下旧制度末期的税收状况。但税收只有放在它所依存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环境中,才会表现出较为完整的历史意义,甚至可以说,它就是这个制度的产物和外在表象。因而我们首先应了解旧制度末期的税收政策赖以发生的制度背景,特别是法国因等级和团体差异、地理分割而造成的错综复杂的特权体制,以及国家(或王权)与这个体制既斗争又妥协的关系。由此税收问题可以为我们了解当时法国的社会和政治制度提供一个颇为具体的视角。
不过,鉴于选题的关系和论者的能力所限,这里讨论的只是国家税收(或称impôts royaux,王家税收[14]),在近代法国,它与国家制度的发展——如国家权力的扩展——有密切关系。黎塞留在他的《政治遗嘱》(Testament politique)中早已提到,“人们总是说,金钱构成国家力量的源泉”。[15]有学者甚至认为,“绝对主义很大程度上是国家税收的产儿”。[16]就法国来说,“国家税收问题引发了自百年战争到大革命之间几乎所有政治制度方面的变化,它比这个国家的任何方面都更鲜明地反映出绝对主义的限度和自由在法国的独特性质”。[17]因此,我们可以透过国家税收的历史加深对旧制度时代法国政治体制演变的认识。
本书不准备完整地追述整个旧制度时代[18]的国家税收发展的历史,而只是从1695年王权开始对过去享有直接税豁免权的特权者开征普遍直接税时开始叙述,这部分是为了回答柏克带来的问题,即当时的教士和贵族是否负担了国家税收?或者说,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并以何种方式负担了国家直接税(因为间接税是对商品征收的,与个人的税收特权的关系不如直接税明显)?从这个时候起,国家不断地努力让各特权阶层缴纳更多的直接税,这直接威胁到这些阶层的传统权利,特权阶层的反应和国家新的税收政策造成的政治后果如何,又直接牵涉到政府的新措施能否贯彻下去——我们已经看到,1789年,它已经无法按原来的“绝对主义”方式继续下去,而不得不召集三级会议。因此考察普遍直接税引起的斗争,特别是在旧制度的政治体制内部造成的冲突,就成为理解召集三级会议的原因的关键环节之一,而这也将是本书的重点。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理解旧制度的衰亡和大革命起因的一个重要方面。
税收制度中的专制主义和特权涉及大革命的两个根本原则:自由和平等。对这两个原则自然可以进行哲理上的辨析,但如果把它们还原于具体的历史情境中,无疑将有助于认识的深化。本书以为,任何政治口号的提出都与具体的社会现实有直接联系,革命者之所以要倡导这两个原则,必定是因为他们认为旧制度在这两方面做得不好——实际上,我们前面看到的革命议会议员们的言论已经佐证了这一点。不过,这些问题牵涉的显然不只是革命者,后文将揭示,旧制度时代的特权阶层便经常以“自由”作为对抗国家税收政策的理由。另外,正像托克维尔所论述的那样,法国的平等主义源自旧制度时代的绝对王权;[19]但当时的法国又是一个不平等的等级社会,王权的平等化政策如何在旧的社会秩序中运作、如何同千百年来因循的传统和“自由”相调适,自然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而普遍直接税[20]恰好提供了一个颇为具体的视角。再有,从时间上看,它的历史与法国的旧君主制度从鼎盛走向衰亡是同步的,我们可以尝试从这个角度来考察这一制度发生危机的过程,以及不平等的社会制度逐渐解体的背景。这些将有助于深化关于旧制度的本质和革命原则的理解。
最后,在近代早期的欧洲大陆,教会和贵族拥有免税权是个普遍现象,奥地利的约瑟夫二世也曾尝试对这一特权体制进行改革;[21]在普鲁士,国家税收对王权的扩张所产生的影响是决定性的,税收制度给整个国家体制打上了强烈的军事色彩。[22]因此,对这个时代法国的税收问题的探讨,将对相关的比较研究、对近代早期欧洲历史的研究有所裨益。笔者相信,有关近代早期欧洲税制的研究,将是理解现代政治和公民社会的诞生的重要基础。1769年,法国人莫罗·德·博蒙(Moreau de Beaumont)就试图阐述从带有很强封建色彩的“领地国家”向具有现代意义的“税收国家”的转变,[23]而这个转变引发的社会和政治效应尚有待深入考察。
但必须声明的是,本书并没有对旧制度的崩溃和法国大革命的起源做全面分析的抱负,也不敢奢望解决上面提到的所有问题,而只是期望对1695年后法国普遍直接税的发展历程和有关的政治事件做一些具体的描述;并从这些史实出发,从一个侧面分析旧制度的衰亡和大革命的部分起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