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微罪体系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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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李晓明[1]

罪有罪性之分和轻重之分,国外将犯罪划分为重罪、轻罪、微罪和违警罪。[2]我国刑法之内有重罪、轻罪之分,储槐植老师提出了刑法之内的“微罪”概念[3],而本书在刑法之外提出并建构了微罪法及其体系,并在其原理及理论上进行了常识性的阐述。应特别指出的是,立足于行为性质,我国在《刑法》第13条采取“定性加定量”的入罪标准,导致犯罪与一般违法之间界限模糊,甚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难以衔接。本书通过研究和论证,一方面从犯罪分类的角度界定了刑法之外的微罪概念及其体系,并从“新三级制裁体系”模式的建立出发,协调刑法、微罪法及行政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确立微罪“只定性不定量”的定罪标准与模式,摆脱“定量因素”对微罪认定上的不利影响。此外,建议对微罪法及其体系的建构和立法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并对其证据标准和程序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本书基于立法与司法实践建构了我国的微罪概念及其体系,即走向实用主义的列举式微罪范畴,基于我国刑法规定和法律体系的现实,列举出一部分刑法中较轻微的犯罪行为,尤其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近似或一致的模糊表述行为,以及行政法中适用人身自由罚和未来国家立法可能规定的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群体进行处罚的措施等,形成了微罪的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

本书在研究我国违法犯罪制裁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时,结合我国刑法与行政法上的立法冲突与执法、司法功能上的紊乱,刑法长期以来用“量”的标准来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现状,集中讨论定罪标准的模糊性和违法与犯罪的不确定性,最终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难的问题,化解多部行政法中存在的行政拘留、专门矫治教育、强制戒毒等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措施面临的尴尬。这些表象的深层次根源在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失衡、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事政策的选择以及犯罪观的错位等,其根本解决方案当然是在刑法之外建立微罪体系,从而解决行政法与刑法处罚对象深度竞合的立法矛盾、处罚方法非正当性的立法弊端、制裁体系处罚失衡的立法矛盾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混乱局面。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建立微罪体系的必要性,即需要重新定位微罪法与刑法、行政法的对接关系,进而从犯罪理念、人权保障、行政权与司法权制衡、效率与公正统一等方面进行微罪体系的正当性论证。

建构中国式的微罪体系是本书的价值目标与追求,我国微罪体系建构的最大障碍是“宁要效率不要公正”,公权力永远大于私权利,社会利益永远大于个人权益。通过对这些司法惯性及其传统理念的分析,最终选择了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寻找平衡,确保在保护人权和寻求公正上的正当性,从而为我国微罪体系的建构提供正确的理论基础和明确的方案思路。本书将微罪案件的范围界定为:涉及行政处罚中行政拘留的案件;涉及专门矫治教育的案件;涉及强制戒毒的案件;涉及同时违反刑法和行政法律法规,可能判处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还应当分析借鉴境外微罪分立模式和合并模式的利弊,根据我国法治环境、具体国情来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式微罪体系,并从程序与实体的结合上建构微罪立法及其体系。包括从案件管辖范围上框定微罪的边界,从实体上科学界定微罪的调整对象与处罚力度,并建立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处遇方法和非刑罚处罚方法等,以及从程序上建立简易程序、法官独任制和辩诉交易等。

本书采用了交叉研究方法、动态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等,尤其是打破常规进行交叉或模糊性思考,结合“灰色理论”进行列举式概念的界定,最终完成了微罪立法体系及其基本原理的理论建构与论证。交叉思维在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思维,通过创造性思维的研究,突破了演绎和归纳轮流统治的僵化格局,最终使直觉和想象受到了应有的重视,并形成创造性思维的基本体系。微罪立法及其体系着重讨论的是与行政刑法关系更为密切的动态研究方法,在论证中必然用到行政刑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原理,既重视横向的比较研究,又重视纵向的比较研究,并关注对典型现象的深入剖析研究,以此形成纵、横、深三维立体的特殊研究方法体系,最终形成对微罪的交叉体系和立体性的思维方式。

本书的创新点表现在:第一,在刑罚和一般违法处罚间建立起过渡地带的微罪法及其体系,以便发挥其缓冲地带和桥梁的功能与作用,在理论上也使我国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得以协调,同时完成我国违法犯罪制裁体系从宽到严、从轻到重的逐层展开,以及刑法、微罪法和行政法的三法衔接,即“新三级制裁体系”的建构和形成。第二,由于研究深入到权力制衡、犯罪文化、制度根基层面,并深入探究制裁体系的失衡现象,系统分析我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司法惯性与犯罪文化的影响等,尤其主张行政处罚中人身自由罚的司法化,对于推动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以及保障人权机制的打造等均具有积极意义。第三,本书对我国犯罪概念的界定模式重新进行了设计,动摇了“既定性又定量”的观点,改变犯罪类型及其体系的传统划分。第四,提出了要对行政处罚中人身自由罚司法化的建议,这不仅是国际社会的流行趋势,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与核心所在,扎扎实实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宏伟目标。

最后,让我们为中国微罪及其体系的构建、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是为序。

谨识于苏州大学相门寓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