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史》卷九十四《列傳第八十二·契丹》
契丹國在庫莫奚東,與庫莫奚異種同類。並爲慕容晃所破,俱竄於松漠之間。登國中,魏大破之,遂逃迸,與庫莫奚分住。經數十年,稍滋蔓,有部落,於和龍之北數百里爲寇盗。真君以來,歲貢名馬。獻文時,使莫弗紇何辰來獻,得班饗於諸國之末。歸而相謂,言國家之美,心皆忻慕,於是東北群狄聞之,莫不思服。悉萬丹部、何大何部、伏弗郁部、羽陵部、〔五六〕日連部、匹潔部、黎部、〔五七〕吐六干部等各以其名馬文皮獻天府。遂求爲常,皆得交市於和龍、密雲之間,貢獻不絶。太和三年,高句麗竊與蠕蠕謀,欲取地豆干以分之。契丹舊怨其侵軼,其莫賀弗勿干率其部落,車三千乘、衆萬餘口,驅徙雜畜求内附,止於白狼水東。自此歲常朝貢。後告饑,孝文聽其入關市糴。及宣武、孝明時,恒遣使貢方物。熙平中,契丹使人初真等三十人還,靈太后以其俗嫁娶之際以青𣯩爲上服,人給青𣯩兩匹,賞其誠款之心,餘依舊式朝貢。及齊受東魏禪,常不斷絶。
天保四年九月,契丹犯塞,文宣帝親戎北討,〔五八〕至平州,遂西趣長塹。詔司徒潘相樂帥精騎五千,自東道趣青山;復詔安德王韓軌帥精騎四千東趣,斷契丹走路。帝親踰山嶺,奮擊大破之,虜十餘萬口、雜畜數十萬頭。相樂又於青山大破契丹别部。所虜生口,皆分置諸州。其後復爲突厥所逼,又以萬家寄於高麗。
其俗與靺鞨同,好爲寇盗。父母死而悲哭者,以爲不壯。但以其屍置於山樹之上,經三年後,乃收其骨而焚之。因酌酒而祝曰:“冬月時,向陽食,〔五九〕若我射獵時,使我多得猪、鹿。”其無禮頑嚚,於諸夷最甚。
隋開皇四年,率莫賀弗來謁。五年,悉其衆款塞,文帝納之,聽居其故地。責讓之,〔六〇〕其國遣使詣闕,頓顙謝罪。其後,契丹别部出伏等背高麗,率衆内附。文帝見來,憐之。〔六一〕上方與突厥和好,重失遠人之心,悉令給糧還本部,敕突厥撫納之。固辭不去。部落漸衆,遂北徙,逐水草,當遼西正北二百里,依託紇臣水而居,東西亘〔五百里,南北三〕百里,〔六二〕分爲十部。兵多者三千,少者千餘。逐寒暑,隨水草畜牧。有征伐,則酋帥相與議之,興兵動衆,合如符契。〔六三〕突厥沙鉢略可汗遣吐屯潘垤統之,契丹殺吐屯而遁。大業七年,遣使朝,貢方物。
【校勘記】
〔五六〕伏弗郁部羽陵部 按《勿吉傳》有具弗伏國、郁羽陵國。《魏書》卷六《顯祖紀》皇興元年及二年兩見具伏弗、郁羽陵。“具伏弗”自即“具弗伏”。這裏疑脱“具”字,“郁部”二字誤倒。但《通典》卷二○○《契丹》條也作“伏弗郁部、羽陵部”。
〔五七〕匹潔部黎部 《通典》無“潔部”二字。按“匹黎部”,疑即《勿吉傳》之“匹黎尒國”。
〔五八〕文宣帝親戎北討 諸本脱“宣”字,據《通志》卷二○○《契丹傳》補。事見《北齊書》卷四《文宣紀》天保四年九月。
〔五九〕冬月時向陽食 《隋書》卷八四《契丹傳》同。《通志》下多“夏月時,向陰食”六字。
〔六〇〕聽居其故地責讓之 《隋書》“地”下有“六年,其諸部相攻擊,久不止。又與突厥相侵,高祖使使”二十一字。《北史》有脱文。
〔六一〕率衆内附文帝見來憐之 《隋書》“内附”下有“高祖納之,安置於渴奚那頡之北。開皇末,其别部四千餘家背突厥來降”二十八字。無“文帝見來憐之”語。《北史》當有脱文。
〔六二〕東西亘〔五百里南北三〕百里 諸本脱“五百里南北三”六字,據《隋書》補。
〔六三〕興兵動衆合如符契 《隋書》無“如”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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