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的森林:一部清代市场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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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贡木制度

随着康熙最终平定了华南和西南的三藩之乱(1673—1681),清廷终于有了获取南方森林资源的可靠渠道和财政手段,可以借此来重建毁于1679年地震的紫禁城太和殿。虽然原定的重建计划是使用数千根楠木,但被派往四川勘察森林的官员们报告说,山中几乎已无便于开采的现产大楠木,而从深山中运输木材又异常困难。1686年,康熙决定放弃前朝那般对楠木的迷恋,转而以松木和杉木替代。事实上,早在16世纪,随着楠木的日益稀缺,杉木就经常作为楠木的替代品被用在明代皇家建筑中。这一发生在康熙统治初年的事件,标志着官方直接督办南方皇木的勘测、采伐和运输活动的结束。

此后,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四省以市场采购杉木为基础的常态化贡木制度提供了皇木的主要来源。作为对这一制度的补充,朝廷偶尔会委派官员到四川和贵州的深山中搜采大楠木,但其规模要比明代的楠木采办小得多,这些楠木只是用作建造宏伟宫殿中少数巨大的建筑构件。[27]清代沿袭了在明末已现端倪的趋势,在皇木采办中更果断地选用新的树种和新的采办方式:杉木被选中了,这是比楠木更常见且更容易再生的树种,朝廷可以直接从市场上购买而不必进山砍伐。

清代通行的贡木制度在官方文献中被称作“额木”“年例木植”或“钦工例木”。民间俗称“皇木”。这一制度由工部负责,自1687年遂成定制,一直延续到1911年清覆灭。[28]到1687年,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四省都确定了每年办解木植的数额、木材规格和官方定价。各省岁解的数额到清末一直保持不变(除了江苏的办解数额在1698年有小幅增加)。[29]四省的督抚分别委任一名负责木材进贡的专员,通常是州县一级的官员,后者以指定的官方定价购进木材,并将之运送到北京附近通州的皇木厂。[30]

杉木是贡木制度唯一需要的树种。朝廷每年总共接收7400根标准规格的例木、1200根大尺寸例木。根据原木的长度和圆围,例木被分为四类(表1.1)。根据杉木的年际径向生长规律,拟合每类例木需要的尺寸,就可以估算出杉木大致的树龄。然而,对杉木年际生长规律的研究不多,尤其是对树龄几十年以上的研究更少。本书使用了2012年一项研究中的树龄——直径模型。[31]在该研究的杉木样本中,树龄最大的在80年左右,周长约80厘米(2.34尺,即树木胸径0.75尺)。按照清廷的例木规格,它优于第三类但又不及第二类,第二类至少要有百年树龄。

第一类例木是“桅木”,指从上到下均匀粗壮的长木,通常取自已经生长数百年的木植。虽然偶尔会被官办造船厂用作桅杆,但大多数桅木都被用作皇家宫殿、庙宇和陵寝中最大的厅堂的承重柱。第二类例木是“杉木”,是取自百年到两百年树木的长木。它们一般被用作皇家和官府建筑的柱子和横梁,有时被切割成木板用于造船。[32]这两种顶级木材在木材市场上是稀罕物,市场上的木材大多树龄在几十年,它们是商业化的林场种植出的木材。最次的两类例木是“架木”和“桐皮槁”,通常是树龄在20年到40年左右的树木,在木材市场很容易获得。“架木”得名源自它们被用来搭建仪式或科举所需的临时架子。它们在使用后通常会被回收到皇家木厂。[33]细长的杉木通常被称作“杉槁”,“桐皮槁”是杉槁中的优质品种,色泽偏红,有着与中国梧桐相似的树皮,通常被锯开,用于制作家具或器具。[34]

表1.1 每省办解木材的数额

资料来源:光绪《大清会典事例》

注:1698年,江西的架木办解数额从1400根增加到2400根。左起第一至第四列是官方对每种原木要求的长度、圆围和胸径。如果史料中只提及圆围,那么胸径可以通过圆围除以π来计算,反之亦然。左起第五列是基于中国杉的平均周长增长模式规律估计的树龄。左起第六至第九列是湖南、江西、江苏和浙江四省每年的配额。

不过,以上所述的这些原木的用途仅限于皇家和官府,并不能代表平民如何使用它们。在民间的木材市场,“桅木”和“杉木”绝对是奢侈品。最常见的交易木材的圆围在1尺到2尺之间(胸径0.3尺至0.7尺),为御用例木规格的四类之下到三类之上不等。在普通的民用建筑中,“架木”甚至“桐皮槁”都可以用作房屋的承重结构。在第二类和第三类之间,圆围2尺至3尺(胸径0.6尺至1.0尺)的长木适用于民间造船,后来在20世纪早期,它们被用于制造电线杆和路灯柱子。[35]

理论上,清廷应该根据各省地方物产的情况来分配进贡任务。朝廷无论是在象征意义上还是在实质上,都享有一个跨越多个生态区和具有多元地方性的帝国所带来的财富。以贡木为例,对湖南和江西这两个最大的木材出口省份的办解数额就可以这样理解。然而,浙江和江苏之所以被列为办解省份,并非因为它们靠近木材产地,更多是因为两省拥有丰富的财政资源且管理着最主要的木材市场。浙江从一开始就被纳入贡木体系,是因为杭州在明代就是大运河沿岸的重要木材市场。但很明显,浙江能够采办的木材仅限于安徽南部和浙江西部山区所种植的中等大小的木材。其他三个省份需要办解“桅木”和“杉木”,而浙江从一开始就不必供输这些大木。

普通品种的“架木”和“杉槁”是四个省直接从其辖下的木材市场采购的,通常由牙行承办。浙江依托杭州的木材市场,而江苏则倚靠南京,后者是长江下游最大的木材集散地。湖南和江西都有丰富的木材资源,所以为了降低成本,交易都在采伐地附近完成。在江西,采买例木的任务落在赣州知府身上。赣州府位于江西南部的山区,其木材沿着赣江北上进入长江。[36]在湖南,来自湖南西南部和贵州东南部的木材沿沅江运输,并在常德府汇合,然后进入洞庭湖。清代的常德木材贸易繁荣,从18世纪后期开始,湖南例木的采购主要由常德府佐(同知或通判)负责。[37]

虽然较次等的两类木材可以很容易地从这些民间市场获得,但奉命办解“桅木”和“杉木”的三省必须花更大功夫来满足每年额定的要求。湘黔边地平息苗民起义的十年后,即1746年,湖南办解皇木的官员开始从苗疆采办所需大木,这很快成为惯例。湖南巡抚杨锡绂(1700—1768)于1747年解释道:

缘桅杉二木近地难觅,须向辰州府以上沅州、靖州及黔省苗民境内采取;架槁二木则需在常德聚木之处购办,而扎牌架运经历江湖黄运各河,又须备木帮护,以免沿途磕触伤损。[38]

江西和江苏面临的困难比湖南更多。最迟到18世纪20年代,工部开始抱怨江西和江苏所供原木的数量不足且质量低劣。质量上的缺陷有时会用货币折算,负责办解皇木的官员要自掏腰包来赔偿。例如,在1724年江西交付的1400根架木中,质量残次的有170根,负责官员按官价的三分之一交纳了罚金(每根0.067两,共11.4两)。[39]对于大木,数量不足和质量残次无法用财政付款来抵偿,而是必须在未来补齐缺额。每年交付的原木的数量首先根据长度、厚度或纹理上的任何缺陷来折算,由此在账簿上记录下的“完额”数通常带有小数点。然后将这个数值与该省应解额度相比较,如有欠缴则需要在未来补齐。1741年,在当年额解之外,江西还一并交付了先前在1735年、1738年和1739年欠缴的木料,其中桅木14.56根、杉木206.42根。[40]

将原木数量按其质量进行折算的做法促使江苏和江西交付更多数量的小尺寸原木,虽然品等不足,但折量后仍能满足额解要求。例如,江苏在1754年交付的20根桅木都不达标准,但是,这个不达标的问题在补交了10根同样的桅木之后就迎刃而解了。[41]工部对这种越发普遍的做法不免感到担忧。在1765年的一份奏疏中,工部侍郎抱怨道,虽然允许“折算添补”,但日益依赖这种做法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御用的大木严重短缺。为此,谕旨颁布了一条新规,要求桅木必须符合标准,“折算添补”的做法只适用于少量原木。朝廷虽然强化了桅木的标准,但考虑到各省面临的困难,对其他等级木材的要求则有所放宽。其余三等例木的解额中,每等又分为三类,第一类遵循与原始规格相同的标准,而第二和第三类的解额标准则略有降低。[42]

江西、江苏两省为应对办解大木的挑战,越来越频繁地依赖木商采买代办。来自江西、江苏的商人代办,同湖南办解皇木的官员一样,经常出入湘黔交界的苗疆。[43]来自湖南、江西、江苏的代办进入苗寨,仍是在当地现有的市场上采买。与明代和清初的做法不同,他们没有直接组织人力深入山林,从采伐、运输干起。1777年至1781年,时任长沙通判的英安被委派负责采购和运输湖南的皇木。他在手稿《采运皇木案牍》中记录了两次采办例木期间的活动和通信,这篇文献详细地描述了湖南皇木采运的做法。[44]在对比了从市场采买大木与直接从林中采伐之后,英安评论道:“惟有桅木最所难得,价亦无定,有十两以上的,有廿两及三五十余两的,总只要有买。去坎青山,盘费浩大,多有坎青山,算来不如买平水的。”[45]这种完全依靠市场的做法仰赖于木材贸易的日益商业化,即便在这些偏远地区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