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查学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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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问答

1.发生在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电信网络诈骗是否适用本法?

答: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本法采用的是“境内”的适用范围边界,因此,发生在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电信网络诈骗不适用本法。

2.什么行为可能涉嫌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答:根据本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这里的帮助行为采用的是非穷尽式列举,也即除了提供产品、服务之外的其他和提供产品、服务类似的行为均属于帮助行为。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共同犯罪行为的八类列举: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家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