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查学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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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引

何某某等38人诈骗案[4]

2016年2月初,被告人何某某、邹某某同何某亮、林某峰(均另案处理)商定在江西省南昌市租赁场地,以团伙方式实施电话诈骗及微信诈骗。被告人何某某负责统筹管理;何某亮负责提供被害人相关信息等;邹某某和林某峰负责“业务”管理及诈骗技能培训等。2016年2月下旬至同年7月3日,被告人练某金等“业务员”按照何某某等人的安排,拨打被害人电话,冒充知名医院专家等权威身份,按照培训的诈骗技能进行虚假诊疗,谎称能够治疗糖尿病等疾病销售产品,骗取张某中等数人人民币共计3034106元。在微信诈骗环节,何某某等人通过在网络平台投放虚假广告,诱使被害人添加“业务员”为好友。“业务员”根据安排在微信聊天中按照培训的诈骗技能进行虚假诊疗,谎称能够治疗某种疾病推销产品,从2016年5月中旬至同年11月中旬,“业务员”通过微信诈骗王某强等人人民币共计7091099元。经查,所售产品部分为合法生产的保健食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等3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各被告人处以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有被告人以部分产品系来源合法保健食品,行为应定性民事欺诈为由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