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考专题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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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法人

体系概览

本讲阐述法人的概念与分类、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机关以及法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法人部分分值不多,但是每年必考,而且难度颇大,需要考生特别掌握。法人部分的考试重点在于法人的分类与法定代表人。其中法人分类理论性较强,要求考生对中国法人的社会现状有所了解。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合同制度结合考查,具有一定的难度。

变化导读

《民法典》关于法人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保持一致。《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对法人的分类进行微调,二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法人规定法人治理与财产处置的一些规则。总体而言,在当代民法典体系中,法人规定更多的是一种摆设,主要是为了民法典体系完整与理论协调,至于法律实践则依赖于《公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具体的法律、法规。

考点精讲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第57条)。“人”在民法中意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民事主体,而法人是与自然人对称的,由法律创造的“人”。

(二)法人的特征

1.独立人格

法人享有独立的人格,这种人格以法人的独立财产为基础。所谓独立人格,是指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2.独立财产

法人的财产包括法人设立时出资人的出资和设立后的经营所得,二者的所有权均为法人所有。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人,出资人一旦以其财产出资即丧失了该财产的所有权,以此为对价自法人处获得社员权(在公司即股东权)。亦即,法律承认作为法人的团体的财产和作为法人组成成员的个人财产之间相分离。

3.独立责任

法人既然拥有独立财产,便能够以此财产负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此即法人的独立责任。与没有独立财产和独立人格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相比,法人的债权人只能向法人主张债权而不能向法人的组成人员(即出资人)主张该债权。就出资人而言,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法人承担一种有限度的责任,此种责任在学理上称之为有限责任。

实战贴士:

有限责任是针对法人的出资人或者公司的股东而言,意指出资人或者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其自身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以法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其债务的担保,因而在本质上是一种无限责任。一言以蔽之,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对其自身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一)民法理论上的法人分类

民法理论上的法人分类,即西方国家特别是德国流行的法人分类方法。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人作出不同的分类,图示如下:

1.公法人与私法人

依照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与法律程序不同,可将法人划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依照公法,由权力机关所创设的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照私法设立,从事社会活动或者商业经营的法人则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这是大陆法系民法对法人的最基本的分类,其标准在于法人的设立基础不同。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社团法人之成员统称社员,其享有的权利亦称社员权,如股东权就属社员权。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如下:

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与中间法人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含义是指公益法人不得将从事经营活动赚取的钱财分配给法人的成员。许多公益法人都从事经营活动,如医院、学校、基金会等,但所得利益用于补充经费不足或扩大其事业规模,“营利为了更好的公益”,所以仍属于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法人,其典型形式为公司。仅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不能称为营利法人。

中间法人是指既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中间法人如各种行业协会,本身并不从事经营活动,更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是为了特定行业、特定群体的利益。

(二)我国法律上的法人分类

我国现行法律对法人进行分类管理,综合考虑法人的社会功能、财产来源、设立方式等因素,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类型。

其中,1986年《民法通则》确立了四种法人类型: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是我国最主要的法人分类。此外,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主要由国家投资兴办的事业单位法人之外,又增加了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即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又确认了社会力量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总结我国的立法经验,2017年《民法总则》及2020年《民法典》在接续《民法通则》体系的基础上稍加调整,最终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其中特别法人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公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二分则承继《民法通则》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分类,其目的还是为了利用非营利法人的大口袋优势将我国现行的各种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全部装进去。

总结起来,我国目前的法人分类如下:

1.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民法典》第76条)。营利法人就是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成为法人,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针对营利法人,《民法典》照搬《公司法》作出了不少可有可无的规定。比如关于法人治理,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权力机构(比如股东会、股东大会)、执行机构(比如执行董事、董事会)、监督机构(比如监事、监事会)。同时,《民法典》也重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小股东的保护(控股股东与公司高管的信义义务,第84条)以及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揭破公司面纱,第83条第2款)。

2.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民法典》第87条)。为了贯彻非营利法人的非营利性,《民法典》第95条特别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1)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以往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剧团、学校、图书馆、医院、报社、电台等单位。这些单位一般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取得一些收益,也多带有辅助性质。不过,经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制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如有些科研院所、出版社、营利医院等,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界限日益模糊。

今天的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类:

①行使某种公共职权的事业单位,如证监会、银保监会之类(编制上属于参公事业单位,在《民法典》的法人分类中已经属于特别法人)

②相当于企业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报社之类;

③主要从事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之类。

关于事业单位,主要注意两点:①大多数事业单位需要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些事业单位不需要办理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民法典》第88条);②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民法典》第89条)。

经典考题: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3/52】[1]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2)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自然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该条例第3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分为须登记和免予登记两种。免予登记的团体有三类,即“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其他社会团体法人则需要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属于社团法人的典型,《民法典》第91条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的基本治理规则:“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3)捐助法人

捐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等(《民法典》第92条)。捐助法人,相当于传统民法的财团法人。针对捐助法人的治理,《民法典》第93条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此外,第94条规定了捐助人对捐助财产使用管理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3.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民法典》第96条)。其中的机关法人,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如证监会等)。

(三)两种法人分类的区别与交叉

中西方的法人分类乃是两种不同的分类体系,其间既有不同,又有交叉。在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

(1)区分标准不同:社团法人不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

(2)社团法人包括营利法人(如公司),也包括非营利法人(如社会团体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与财团法人

我国事业单位法人种类众多,形态各异,与财团法人相去甚远,与社团法人也不存在对应关系。

经典考题:

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2】[2]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三、法人的能力

1.法人的权利能力

着重掌握法人权利能力之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财产能力,原则上没有身份能力)。

(2)法律上的限制。如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担任保证人的限制。

(3)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所谓目的事业,在企业法人,即为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非进入特许、限制、禁止经营的行业。

2.法人的行为能力

着重掌握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区别:

(1)自然人自出生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并随着年龄与心智的增长逐渐取得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是同时产生(设立登记),同时消灭(注销登记)。

(2)自然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分,法人则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等级之分,只是经营范围有所区别,亦即,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有区别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结论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有所不同;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范围完全相同。

3.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不仅享受参与民事活动带来的利益,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者,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所负的责任,包括越权行为的责任。《民法典》第61条第3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行为等致害行为负责。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民法典》第62条)

(3)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

(4)法人应对其非法活动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四、法人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自然人,如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团体,如董事会、监事会。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能游离于法人存在。因此,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其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如董事会的行为即所依附之法人的行为。

(二)法人机关的类型

法人机关,按其职能区分,有以下几种:

1.意思机关

也称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意思机关如人的大脑,故是首脑机关。在社团法人,意思机关是社员大会,如公司的股东大会、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等。根据财团法人的性质,其不得有意思机关,其以捐助人的意思为法人的意思。例如,“扶贫基金会”只能以捐助人的意思将捐助财产用于扶贫,自己不得另设意思机关,决定该扶贫财产的使用,如用于盖办公楼、为会长买汽车等。

2.执行机关

这是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项的机关。任何法人皆须有执行机关,否则法人的目的事业无法完成。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由单个自然人担任时,称执行董事或执行理事等;由自然人团体担任时,称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财团法人的执行机关,通常是自然人团体,如理事会等。

3.代表机关

这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对外机关,犹如自然人的喉舌。代表机关必须由单个自然人担任,故称为法人代表。关于法人代表,需要注意几下几点:

(1)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我国自1986年《民法通则》以至2020年《民法典》都将法人代表机关称为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法定代表人不一定都是“法定”的,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民法典》第61条第1款)。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如董事长、校长等。

(2)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代表机关的权限由章程或捐助人意思决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在代表法人对外为意思表示时,其自然人人格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故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归于法人,即使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的效力。例如,前一法人代表与他人订立了合同,更换法人代表后,该合同仍然有效,后一法人代表拒绝履行,仍然是法人的不履行,须由法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前一法人代表个人承担责任。

经典考题: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3】[3]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3)区分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所为的行为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某个自然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同样需要以个人名义从事某些行为,如购买水果、装修自家房屋之类。如何区分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行为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关键看其行为以谁的名义进行。就此,《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实战贴士:

名义标准并非绝对。有时,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实际上是指向自己,有时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所为的行为实际上又指向法人。这是法考的难点所在,需要结合题目情形而具体判断。

经典考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2014/3/3】[4]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4.监督机关

这是根据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实施监督的机关。监督机关不是法人必设机关。监督机关可由单个自然人担任,也可由自然人团体担任,在自然人团体担任时称监事会。

(三)法人分支机构与法人机关

1.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

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如公司的分公司、办事处、业务网点之类。法人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责任能力,其行为的效果由法人承担。

实战贴士:

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独立法人,对自身债务承担独立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分公司则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属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其债务由作为法人的整个公司承担。

经典考题: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2】[5]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2.法人分支机构不属于法人机关

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机关不同。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

五、法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1.法人类型法定

设立人设立的法人类型必须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法人类型,除经特许,不得设立。例如,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而没有规定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因此在我国就不允许设立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

2.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75条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的成果,规定了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规则。

(1)设立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2)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经典考题:

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3】[6]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二)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1.合并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不经过清算程序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新设式合并也称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称吞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被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合并前法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2.分立

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不经清算程序而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的法律行为。法人分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创设式分立,即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随着新法人资格的确立,原法人资格消灭。存续式分立,即当一个法人分出一个或几个法人后,新法人资格确立,而原法人资格继续存在。

法人分立后,原债权依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法人分享;原债务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分立法人达成分担债务的协议非经债权人同意只具有内部效力而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经典考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3】[7]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三)法人的终止

1.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和其他原因。

2.清算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法人的清算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之分,破产清算依《企业破产法》进行,非破产清算依民法或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3.注意区分清算组和清算法人这两个概念。清算组亦称清算人,系执行清算事务的机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取得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地位,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为意思表示。以清算组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法人称清算法人,清算法人仅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1] 【答案】ABCD。A项,事业单位法人的经费来源多种多样,有国家拨款,有自筹经费,有社会捐赠,所以A项错误。B项,有些事业单位需要登记,B项错误。C项,《民法典》第256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在此,法律并未赋予事业单位对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故C项错误。D项,《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法人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故D项错误。

[2] 【答案】B。社团法人既可以是公益法人,如全国总工会;也可以是营利法人,如公司,A、C两项错误。基金会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B项正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社会服务机构)都是非营利法人,D项错误。

[3] 【答案】D。本题综合考查法定代表人制度与要约承诺规则。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归属于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法人行为的效力,王某在死亡之前代表甲公司所发出的要约完全有效,故D项正确。

[4] 【答案】D。根据法律规定与民法原理,保证人只能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中的“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对本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的李红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的李蓝则不承担责任,D项正确。

[5] 【答案】B。德胜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不限于其在深圳主营机构的财产,故A项错误(表述不完整),B项正确。德胜公司是凯旋集团的子公司,对自身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凯旋集团对德胜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故C、D两项错误。

[6] 【答案】BCD。注意,金耘租赁印刷机是以个人名义进行。

[7] 【答案】A。分立后的法人对于原法人债权、债务的约定在内部完全有效,对外不得对抗债权人,故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