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考专题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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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典》第114条)。

2.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特征,是相对于债权而言的,约有以下诸端:

(1)物权是绝对权,其义务人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人是特定的一个或者数个人。

(2)物权变动通过处分行为完成,须以有处分权为前提,并以公示为要件;债权的变动通过负担行为实现,不以有处分权为前提,也不以公示为要件。

(3)物权具有优先性,物权优先于债权;而债权则具有平等性。

(4)救济物权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救济债权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基于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义务人不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所以债权一般不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来救济。

(5)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债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关于物权的效力,存在诸多说法,如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与自我救济效力(物上请求权)等。从法考的角度而言,关于物权的效力,考生需要掌握的只是物权的优先效力。至于物上请求权,本讲在“物权的保护”部分再作阐述。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既体现在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中,详见下表:

上表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的总结只是一个简单罗列,考生需要在学完全部物权规则之后才能对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获得切身体会。就法考而言,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主要体现在担保物权的竞存上,本书在担保物权部分再做详细分析。

实战贴士:

共有属于数个主体共享同一个所有权而非数个所有权,故不违反所有权与所有权不能并存于同一物上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