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同出售权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一)条款简介
共同出售权条款又称跟售权条款,约定的是当目标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投资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原股东或者按其与原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股权出售给该第三方。共同出售条款的设定目的是防止投资人股东因为持股比例不高而造成股权出让困难,甚至被锁死在目标公司中,该条款在约束目标公司原股东股权转让的同时也为投资者增加了一个退出的机会。
(二)条款设计示例
目标公司在成功IPO之前,创始股东出售其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时,投资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按其与该创始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股权出售给该第三方(受让方),否则创始股东不得转让。
如果投资人已恰当地行使共同出售权,受让方拒绝向投资人购买相关股权,则创始股东不得向受让方出售目标公司的任何股权,除非创始股东同时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向投资人购买原本以通过共同出售方式出让给受让方的全部股权。如果创始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出售目标公司的股权,则投资人有权以相同的价格和条件,将其根据共同出售权本应出售给受让方的股权强制出售给创始股东,创始股东应当向投资人购买其根据本条强制出售给自己的目标公司股权。
创始股东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于收到出售通知之日起10日内回复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及同意出售的股权数量,如投资人未于约定期限内回复创始股东,则视为放弃行使本次跟售权。
(三)风险防范
1.对投资人的提示
在共同出售权条款的设计上,可以约定创始股东出让股权时必须经投资人同意,否则不得出让股权,如果违约出售的话,则出售方有义务按约定回购投资人的股权。该约定是为了增加投资人的控制力,因为共同出售条款并不能约束受让股权的第三方。
2.对融资方的提示
(1)创始人股东应重点关注因其他股东出让股权触发共同出售股权条款后,对公司股权比例和自己控制权的影响。
(2)创始人股东也可以对投资人的跟售权加以限制。实践中的方法有以下3种:
①投资交割完成后的12个月内创始人股东出售公司10%以内的股权,且出售股权后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不低于60%,不影响其管理公司的,则不触发跟售权条款;
②投资人在约定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欲行使跟售权的,视为放弃跟售权;
③创始人股东因不可抗力、继承、司法执行等原因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不触发跟售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