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唐宋时代公共水利秩序的形成
一
“十年九旱”是历史以来山西气候的主要特征,对农业发展构成了潜在威胁,增加了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在以农耕方式为主的单一经济时代,解决问题的途径唯有尽可能地发展水利灌溉事业以补降水不足。历史时期山西省丰富多样的水资源和有利的地形地势条件为此提供了可能。除众多的河流溪涧外,最引人注目的是遍及该省各地的大小泉源。对此,顾炎武曾指出“山西泉水之盛可与福建相伯仲”。
大量水利史的研究表明:古代山西水利最先起源于中南部汾河中下游地区与涑水河流域,此后随着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北移,渐次向中部山西腹地转移,而后向北部滹沱河、桑干河盆地推进。引泉和引河灌溉是古代山西水利的两种主要形式。而历史时期山西水利灌溉工程,首先始于对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10明末著名地理学者顾祖禹在《读史方舆纪要》中已记述说山西境内191处泉水中,约62处有“溉田之利”。另据有关资料统计,省境内现有大于0.01立方米/秒的泉水256处。泉水总流量近118.33立方米/秒,其中流量大于0.1立方米/秒的有86处,大于1立方米/秒的大泉名泉24处,总流量近80立方米/秒。其中,太原晋祠泉、平定娘子关泉、霍县郭庄泉、洪洞霍泉、临汾龙子祠泉、介休洪山泉、朔县神头泉、平顺辛安泉、广灵水神堂泉、晋城三股泉、翼城滦池泉、新绛鼓堆泉等都是该省有名的岩溶大泉。近些年我们所关注的泉域即主要分布于山西中南部地区的汾河流域。
检索山西水利发展史,我们发现这些著名的岩溶大泉用于水利灌溉的历史相当悠久,最早开发者始自春秋战国时代,最晚者也在唐宋时代,详见下表:
山西古代引泉灌溉事业的历代发展
注:此表据张荷《山西引泉灌溉的历史研究》绘制。
由此可见,自春秋时代直至唐宋时期,山西境内的岩溶大泉中但凡有引水灌溉条件的,皆已得到不同程度的开发利用,随之而来的是灌溉效益和规模的日益扩大,一些泉域的开发在唐宋时代就已达到极盛,另一些则至迟在明清时代也渐次达到传统农业社会生产力条件下的“最大化”11。 清人乔宇有言曰:“自太原西南,其泉溉田最多,利民久者,莫若晋祠之泉;自平阳西南,其泉溉田最多,利民久者,莫若龙祠之泉;自绛州西北,其泉溉田最多,利民久者,莫若晋鼓堆之泉。”12对山西泉域的这一概括虽未必恰如其分,却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初山西泉水灌溉的大致轮廓。为了对历史时期山西泉域社会的发展变迁做出更为全面恰当的判断和解释,以下将着重以山西境内上述具有悠久水利开发史的大泉、名泉为个案,加以解析。
以晋祠为例,春秋后期因晋国卿大夫互相吞并,智伯瑶和韩魏两家攻赵襄子于晋阳,筑坝拦汾水支流——晋水,引水灌城。后人利用坝和渠道灌田,又加开了一条渠道,称智伯渠,一直沿用至今。晋水最初究竟灌溉多少土地,史乏记述,姑且存疑。不过,后世对晋水的开发利用却呈现出一派增长之势,“后汉元初三年,修理太原旧沟渎,灌溉公私田,谓晋水也。”北魏时期,郦道元《水经注》称晋水“有难老、善利二泉,大旱不涸,隆冬不冻,灌田百余顷。”延至隋开皇六年,“引晋水溉稻田,周围四十一里。”唐代又有新发展。贞观十三年,长史李架汾引晋水入晋阳东城,一方面解决了东城因土地盐碱化所致“井苦不可饮”的问题,同时通过冲洗盐碱农田,灌溉面积扩大至120顷。再至北宋嘉祐五年,陈知白“知平晋县,分漉(洒)晋水,使民得溉田之利。”嘉祐八年(1063),太谷知县公孙良弼在赞扬陈县令的这一功绩时,有言曰“其溉田以稻数记之,得二百二十一夫余七十亩,合前为三百三十四顷五十九亩三分有奇。碾硙之具鳞次而动,以屋计之,得一十二区,有利于民,而自以为事故不趋,不期而其成也。不日,于是晋水之利无复有遗,倍加于昔矣!”(《重广水利记》)由此可见,晋水自北魏时期出现的一万余亩的灌溉数字,历经隋唐两代,至北宋时期已扩展为33459.3亩。与此同时,代表传统农业社会生产力最高水平的水力加工业——水磨也开始出现,而且数量逐代增加。对于晋水这一空前盛况,公孙知县发出“晋水无复有遗,倍加于昔”的感叹。然而实际情况远不止于此,十五年后的熙宁八年(1075),“太原人史守一修晋祠水利,溉田六百有余顷”。孰能料到,6万余亩的数字竟成为古代晋水灌溉史上的最顶峰!(该数字真假莫辨,如果真是600顷的话,后世出现的大幅降低,只能说明当地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不利的用水条件,土地荒芜,退出用水之例。为此,很有必要对宋以来晋水流域的生态环境变化做一个系统考察。晋祠志中所记载的数字和用水村庄反映的只是环境变化以后的用水状态,不能够代表宋代的情形。)应当明白,晋水历史上的这一辉煌成就应归功于王安石“熙宁水法”的大力施行。此后,晋水的灌溉数目呈大幅下降趋势,甚至不及嘉祐五年的规模。据至正二年《重修晋祠庙记》:“难老泉至分水塔派而二之,周流阡陌间,下灌众渠,溉田二百顷,激机碨六十区。一方之人,举锸为云,决渠成雨,不知旱暵之忧,安享丰稔之乐,皆水之利也。”与宋代相比,晋水溉田数量虽锐减到2万亩,而水磨、水碾之类的水力机械却从12区增加到60区。清末,在晋祠名绅刘大鹏的笔下,晋水的灌溉数目也只是恢复到3.1万余亩的水平,水磨数量则增加至74区,可谓空前发展。值得一问的是:元明清时期晋水灌溉规模缘何出现如此大的落差,究竟在晋水流域发生了什么变化?笔者推测,原因不外乎如下几个方面:要么熙宁八年的数字错误失实,不足为信;要么是晋水本身流量出了问题,出水量减少,或者水被挪作他用,或被什么人或者村庄垄断,导致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
龙祠泉的开发则始自汉建元元年至晋建兴四年(315—316)。据文献与传说推测:此泉可能与西晋永嘉二年(308)匈奴人刘渊僭据平阳,称帝建都事件有关。“相传刘元海僭据时,重筑陶唐金城,有韩媪得巨卵婴儿化蛇之异,斩蛇尾儿泉涌焉,遂资以灌溉。新旧图经,《寰宇记》并载其事。后因祀之曰龙子祠,遇旱致祷辄应。”13现位于龙子祠东北的金殿镇,即是当年刘渊筑城故址。不过,有论者指出“巨卵化蛇”之说乃为神话刘渊而杜撰,封建时代多以此标榜君主的正统与崇高,百姓宁信其有,不信其无,遂历代相传。14无论如何,自此之后的数年间龙祠泉即被用于灌溉。及至唐贞观元年,尉迟恭督令开掘各长三十里的南横渠和北磨河渠两条主干渠,龙祠水利得到进一步推广,遂有“北泽临汾千顷地,南润襄陵万亩田”的说法。不过,唐代尚未达到龙祠水利灌溉的顶峰。北宋王安石变法,大兴农田水利建设的熙宁年间,龙祠水利再次得到发展,十二官河分流引灌工程至此完成。宋名士谢景初15记述说“晋水其源,乱泉如蜂房蚁穴,觱沸于浅沙平麓之间,未数十步,忽已惊湍怒涛,盈科涨溢,南北溉田数百顷,动碾硙百余。东汇为湖,曰平湖。粳稻菱芡,晋人取足焉。” 16可见,北宋时期龙祠水利不但被广泛用于农田水利灌溉,而且发展起水力加工业,规模空前。鉴于龙祠水利在地方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北宋朝廷屡屡加封,“宋熙宁八年,守臣奏请封泽民侯,庙额曰敏济。崇宁五年,再封灵济公,宣和元年,加康泽王庙。”这一盛况至金代依然,如毛麾碑称“祀既久,官民崇敬,庙制寝广,草木蔽翳,清流白石,为州胜地,封连疃接,凡断岸绝涧别架以垂虹之桥,采莲捕鱼则泛以画鹢之舟”,展现出一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意境。此后,到元朝至正二十六年(1366)前,龙祠水已分灌临汾、襄陵两县三百六十顷水田。不过,对水的争夺已开始出现,《兴修上官河水利记》(1366)记述颇详:“据上流者专其利,地未干而重溉者,以月计之率三四次”,“其在下流者渴其利,与斗者百千人,有致人命于死数起”,表明唐宋时代均享水利的状况在元末明初已发生显著变化,原先的均衡用水状态随着外部约束条件的变化逐渐显现出不适应性。明清时代,在十二官河基础上虽新增四河,变为十六条官河,俗称“南八渠,北八渠”,不过整体灌溉效益较以前并未见明显增长。与之相较,民间用水矛盾和官府对地方水利事务的介入却日益增多,新的用水秩序亟待形成。
与晋祠、龙祠相比,鼓堆泉的开发年代最晚。据载,隋开皇十六年(596),内将军临汾县令梁轨“患州民井卤,生物瘠疲。因凿山原,自北三十里引古水”17,始开渠十二,灌田五百顷。18此举虽发生在隋代,影响却极深远,唐宋时代屡屡有人撰文追述,如晚唐人樊宗师撰《绛守居园池记》、北宋咸平六年绛州通判孙冲撰《重刻绛守居园池记序略》及治平元年薛宗孺的《梁令祠记》等,说明自隋兴水利以来,鼓堆水利之盛,令地方社会受益匪浅,以至后人时常会念及梁轨的首创之功。嘉祐元年(1056)时任并州通判的司马光途经绛州时,对鼓堆泉的开发情状作了如此记述:“盛寒不冰,大旱不耗,淫雨不溢。其南酾为三渠,一载高地入州城,使州民园沼之用;二散布田间,灌溉万余顷,所余皆归之于汾。田之所生,禾麻稌穱19,肥茂香甘,异他水所灌。”20司马光所记“万余顷”的数字虽值得怀疑,灌溉效益显著则是确定无疑的。金元时代,鼓堆泉虽然得以继续维持历史时期灌溉效益,却又不断遭受困难,“渠道壅塞、水利失修”之类记载开始出现。如南宋前期,绛州为金人所有,郡守菩察(女真人)“以绛地形穹崇,艰于水利,思欲导泉入圃。博议虽久,竟以高下势殊,不能遂。”后虽开了新渠,水却不能入。于是菩察祈求神助,水始得入渠。究其实质,可能是水位被抬高的缘故;至元六年(1269),王恽在《绛州正平县新开溥润渠记》中提及鼓堆泉灌溉之利时称“余尝有事鼓溪之神,登高望远,观隋令梁公某曾引用鼓水分溉田畴,几绛之西北郊,于今蒙被其泽者众,其水有余蓄,而河为限以隔之。”似乎说明此时的鼓堆水利仍然如旧。遗憾的是,仅仅七十余年后,当李荣祖知绛州任时,却出现“水利之不通也,不知其几何年矣”的颓废现象,于是李荣祖“循其迹衍而凿之,及涤其源而疏其流,浚其窒而通其碍”,经过不懈努力,“田园有灌溉之泽,而川派无壅竭之患,阖境皆受其福。”21尽管如此,与唐宋时期鼓堆水利勃兴的情状相比,金元时代更多显现出水利失修与“守成”困难的迹象。这种不利形势在明清时代更加明显,据万历十六年薛国民“白公疏通水利记略”称鼓堆泉引水工程的某些部分时有淤废,因“上流下漱,易于坍塌。自(隆)庆、(万)历以来,郊田不沾水泽者盖廿年矣,卒未有复之者。”水利失修至此,灌溉效益便可想而知了。
从晋祠、龙祠和鼓堆三个例子中不难发现:不论这些大泉开发始自何朝何代(多数历史均很久远),唐宋时代可称得上其开发史上的黄金时期。在该阶段,无论是灌溉规模还是效益均达到了封建时代生产力水平下的最大化(与之相应的水利制度也几乎在同一时期成型),此后则基本保持现状甚至因外部约束条件的变化而出现倒退、下降的趋势。再有,唐宋以后尤其是明清以来,发展水利已不再是三个泉域社会的主题,相反,围绕用水发生的水利纠纷和诉讼事件日增,成长为泉域社会最为突出的现象。与之相应,对往日水利工程和具有象征意义的水神庙宇的修缮工程也不断增加,强调遵守旧日用水制度,不许违规的言论也与日俱增。众多泉水灌区现存元明清时代的水利碑刻就主要由该三方面内容构成。
这一特点在汾河流域具有普遍性。近年来备受学界关注的洪洞广胜寺泉和介休洪山泉即是如此。据考证,洪洞广胜寺泉大规模用于灌溉可能始自唐贞观年间。之后经历了唐贞元十六年的“三七分水”事件,北霍、南霍二渠分灌赵城、洪洞的用水格局遂告形成。其中,北霍渠独灌赵城,南霍渠兼及洪、赵二县。是时,南霍渠受益土地215顷;北霍渠受益土地592顷,两渠合计807顷。而同治《洪洞县志》载“唐贞元间,居民导之分为两渠。一名北霍,一名南霍,灌赵城、洪洞两县地八百九十一顷。”两组数字虽略有出入,但皆在800顷以上,远高于前述诸泉的灌溉规模。此后,随着霍泉水利事业的不断扩展,又产生了接引南北二霍渠渗漏之水的大泽渠(又名清水渠),最初可浇灌洪赵7村地7315亩;宋庆历六年,又于大泽渠尾置堰导水,创建通霍渠(后易名小霍渠),可灌洪洞县7沟(按:沟即大渠)地3035亩。这样,四渠已可灌田910.5顷。不止于此,至庆历五年,该泉灌溉村庄和地亩数又有增长,据金天眷二年所立《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记载:“霍泉河水等共浇溉一百三十村庄,计一千七百四十户,计水田九百六十四顷一十七亩八分,动水碾磨四十五轮。”22值得注意的是,在农田水利获得发展的同时,水力加工业也得到了适时发展,成为泉域社会颇具特色的产业类型。可惜,广胜寺泉的这一良好发展势头在后世却未能继续保持。以北霍渠为例,旧志记载说“北渠分三节,溉赵城永乐等四十六村田五百九十二顷有奇”。至万历四十八年《水神庙祭典文碑》则仅溉“二十四村水地三万四千九百一十一亩”。两相比较,不但受益村庄数目减少,灌溉土地数目也大为降低。至道光七年更减至“三万四千七十四亩”,终未能恢复到庆历五年的水平。再看南霍渠,贞元分水时,受益地亩为215顷,后减少为139顷,至雍正三年平阳知府平息洪赵水争时,已锐减至69顷。至晚清同治九年,又减至60顷。另有洪武十五年《平阳志》卷七《赵城县》内载:南、北霍渠和清水渠“今溉地四百七顷八十余亩”,较北宋时期已大为降低。由此可见明清时期广胜寺泉灌溉规模日形缩减的趋势。
介休洪山泉的开发可溯至唐初,大规模开发利用则在北宋。据载,北宋康定元年(1040),“文潞公始开三河引水灌田”,洪山泉域首次出现明确的分水方法和用水规约。文潞公即文彦博,介休文家庄人,北宋名臣,出将入相五十载。时在汾州府做官的文彦博亲自处理了家乡民众争执许久的水利纠纷,获得了“三分胜水,造福乡里”的美誉。可能是开发年代较晚之故,洪山泉的灌溉规模在明代中后期始达到最大值,此后便呈现停滞及下降的趋势,与上述诸泉域存在细微差别。有资料统计:宋代分水之初,水地面积为15229亩余,受益村庄48个;万历十六年,水地面积达22398亩余,受益村庄仍为48个;万历二十六年增加冬春水额后,受益村庄达72个23,灌溉面积飙升至52123亩24。明末清初因当地干旱严重,尤其康熙五十九年,连续四年大旱导致洪山泉第一次断流,且持续达二十年之久,灌溉效益一度降低,此后尽管有所恢复,却再未有新突破。
此外,翼城滦池、曲沃沸泉、蒲州瀵水、榆次洞涡、河津三峪等泉域在唐宋时代也相继达到其发展史上的高峰,不一一赘述。
伴随唐宋时代汾河流域诸泉域农田水利的蓬勃发展,与水资源密切相关的水利型经济,如水产种植及养殖、水磨业、造纸业、制香业、瓷器业等,也得到较快发展,成为极富泉域社会特点的产业门类。
由于诸泉域水源丰富,低凹水地较多,极利于水产种植和养殖。水产植物包括水稻、莲藕、芦苇、韭黄、荸荠等,大不同于旱作农业地带的作物类型。水稻应该说在各个泉域普遍存在,受泉水滋润,不但种类多,产量高,而且品质优良,远近闻名。如晋祠大米、龙祠韭黄、广胜寺莲藕都是省内外闻名的品种,历来就是封建时代的宫廷贡品。据道光《赵城县志》记载“南乡地平衍,霍水盈渠,得灌溉利。水田多种粳稻,春夏间畦塍如绣,乐土也。……论者谓东南二乡,泉清而土润,得地气之和,非妄也。”“稻米产太原晋祠者佳,其次本邑亦有二种,东乡者霍水性柔,食之和中,西乡者汾水力大,食之益气。”25龙祠则每年不过腊月二十三,第一刀最鲜嫩的韭黄就已送到北京宫廷。而传统养殖业如鱼、鳖之属因水之利也相当兴盛。此外,泉域下游村庄种植较多的小麦、棉花等作物产量也远较周围其他旱作地区为高。职是之故,“米粮川”、“小江南”之类名称多冠于泉域社会之上。
水磨业则是普遍存在于各个泉域的一项至为重要的传统产业,经济效益极高。如前所述,晋祠水磨在宋嘉佑五年(1037)南北二河分水之时已有12区(盘),元代扩大到60区。清末民国时期刘大鹏撰《晋祠志》中则记载说:直至光绪末年,晋祠正常生产的水磨共74盘,其中北河20盘,中河28盘,南河11盘,陆堡河15盘。至于水磨的生产能力,有“每盘一日磨粟一二石至三四石”26的记载。另据当地人回忆:一盘水磨一日可加工两担面(一担168市斤),碾三担米,大磨一日可磨面四到五百斤。由于晋祠水磨坊发达,甚至影响到太原地区粮、面的价格。水磨业所具有的经济效益在其他大泉域亦然,不再赘述,仅将各大泉域1949年以前水磨数量略作统计以说明之:介休洪山泉域53盘,广胜寺泉域83盘,龙祠泉域93盘。需要指出的是:(一)水磨业的发展与兴盛和唐宋时代泉域社会农田水利事业的鼎盛基本同步,此后继续保持并代有增加,20世纪60年代随着电磨的广泛普及才逐渐淡出历史舞台27。(二)水磨的大量存在必然与农业用水形成竞争,需妥善解决二者的矛盾。当然,这一矛盾并不是在水资源不足的条件下才出现的,早在唐《水部式》中就有专门条款。例如,处理灌溉用水和航运以及水碾、水磨的用水矛盾。一般来说,用水次序是:先保证航运、放木的需求,尔后是灌溉。一般只在非灌溉季节,才允许开动水碾和水磨。在灌溉季节里,水碾和水磨的引水闸门要下锁封印并卸去磨石。如果因为水力机械用水而使渠道淤塞,甚至渠水泛溢损害公私利益者,这座水碾或水磨将被强迫拆除。总的原则是:“凡有水灌溉者,碾磑不得与争其利。”28这一点恰如论者所言:“水利加工和水田灌溉及其他用水之间的矛盾并不始于唐代,也不止于唐代,而是差不多贯穿于华北水力加工发展的全部历史过程。”29
造草纸在晋祠和洪山泉域最为典型,其发展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要有常流清水;二要就近产生原料。二者缺一不可。晋祠的赤桥、纸房二村,洪山的石屯村皆近泉源,水流畅旺且四季恒温,广泛种植的水稻、小麦则为之提供了丰富、低廉的原料,这便促进了该产业的勃兴。该产业兴起于何时虽无从考证,但在明清时代就已兴盛则是不争的事实30。关于晋祠草纸,1935年创刊的《新农村》曾发表过专门的调查报告,称赤桥村制纸家数占全村61.4%,纸房村为47.73%。草纸之最大用途,则为建筑时石灰中掺和,盖利用其纤维之长与坚,而加强石灰之接合力;其次如包货之包纸,家庭中常用之手纸等途。由于销路广泛,造草纸收益颇丰。据调查,1935年纸房村有纸厂21家,平均每家每年出纸2万余刀,以每刀售价2分计算,每家年得400元,全村年得8400余元;赤桥有纸厂78家,平均每家每年出纸1.61万余刀,每家年得322元,全村年得25116元31,足见该产业的兴旺程度。造草纸虽不消耗水量,却会造成水质污染,容易引起水利纠纷。洪山源神庙《中河碑记》就记载了嘉庆九年因上游村庄造草纸导致水质污染,严重影响下游村灌溉和饮水的事件。晋祠《遵断赤桥村洗纸定规碑记》则记述了道光二十四年赤桥村人因洗草造纸而与北河渠甲发生的水权纠纷。
此外,介休洪山泉域的制香业、制瓷业的发展也与水有着密切关系,与前述其他产业一道构成了具有泉域社会特点的水利型经济。可以说,在泉域社会,水稻种植、水产和水浇地构成了主要的经济来源。与此同时,水力加工业如水磨、水碓、水碾等也得到了迅速发展,造纸、制香、制瓷也在各泉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于是整个泉域社会的经济产业结构便呈现出以水为中心的特点。
凭借水利型经济的有力支持,泉域社会在地方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经济繁荣,文运昌盛,成为区域经济、文化中心地带。经济学家认为:资源禀赋和科学技术是导致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两大要因。传统农业社会受技术变迁的局限,主要依靠前者,泉域社会即是如此。也就是说资源禀赋决定了水利型经济的兴衰,当水资源稀缺性加剧时,水利型经济就有可能出现衰退。在此意义上,水资源禀赋的变化便成为泉域社会发展变迁中的关键因素。
二
伴随着唐宋时代泉水资源的大规模开发,泉域社会的用水制度(包括分水制度在内)在此期间已逐步成型,且多以法律条文及规约的形式得到官府和民众的认可,成为各用水集体与个人恪守的规则,公共水利秩序遂由此生成。值得重视的是,公共水利秩序其实是在诸多约束条件共同作用下自发演进而成的一种均衡。这些条件包括:人口、资源(水、土地等)、气候、生态环境、技术、资本、村庄势力、宗族力量、官方介入、行政归属、民间信仰、传统、观念及习俗,等等。当其中一些关键要素发生变化时,这一均衡便会呈现出某种不适应性和不稳定性,且极易被打破,转而开始寻求另一均衡。以下将结合唐宋时代的用水制度分析其形成的主要约束条件。
首先是官方的介入。尽管最初各地泉水资源的利用不一定是源自地方官的大力倡导,而可能只是民众的一种自发行为,但唐宋时代山西泉水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却与官方有着密切关联,这一点在本文所涉及的泉域社会中无一例外。以在山西泉域社会颇具普遍意义的“三七分水”制度的形成为例,晋祠泉三七分水制度形成于宋嘉祐五年,由县令陈知白主持完成。陈之所以分水,是因为“嘉祐四年邻水兴,天下争言灌溉事,独此方民浮说,意以水增赋,虽田被其流,悉不肯疏为之用,止旧溉田一百余夫而已。迄五年夏,民益不勤,君饬府禁,敢有浮说罔人者置之法,民始释然从事惟君命。于是浚其源为十分,穴庙垣以出其七分。循石弦而南行一分半,面奉圣院折而微东以入于郭村。又一分凑石桥下以入于晋祠村,又支者为半分东南以入于陆堡河。其正东以入于贤辅等乡者,特七分之四。其三分循石弦而北,通圣母池转驿厅左以入于太原故城。由故城至郭村,凡水之所行二乡五村,民悉附水为沟,激而引之,漫然于塍陇间,各有先后,无不周者。”32对此,赵世瑜指出“此次分水是在北宋庆历新政和王安石变法大兴农田水利的大背景下实施的”,“晋水的三七分配并不像是由于民间对用水量的争夺”33,而是民众害怕兴修水利后会增派赋税,事实的确如此,作者同意这一观点。况且,如果真存在争水问题的话,势必会像后世那样,在碑文中有所体现。但是我们遍查资料,并未发现片言记载。因此,嘉祐年间的这次分水行为只应视作地方官员大兴水利的创举,也可理解为赵所称的“官府的技术性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
比较而言,洪洞广胜寺泉的三七分水问题则要复杂一些。尽管同样面临着官府大兴水利的历史契机,但实际情形并不似晋水流域那样轻松,因为这里存在“越境治水”的问题。广胜寺泉位于赵城县和洪洞县交界处,泉源在赵城。唐初水利方兴时,获益者仅系赵城县所辖村庄,洪洞并无水利。贞元年间洪洞大旱,洪洞官员感于民生艰辛,心有不忍,遂出面乞求赵城方面将使余之水分灌洪洞。既有官员出面,加之水系闲流入汾,赵城官吏认为与其浪费不用,不如顺水推舟,送个人情,“余水灌洪”的说法遂由此而生。不过,此次用水仅限“乞水一寸”,尚未达到与赵城分水的地步。孰料,贞元十六年洪洞再次逢旱时,有洪洞百姓竟欲援引前例,与赵分水。雍正三年重修的《南霍渠渠册》完整记录了该事件的全过程:“至唐贞元十六年,有洪洞县百姓卫朝等,知其惠茂,便起贪狼之心,无厌之求,后次兴讼。时前使在中,承更及乞水滴漏陡门二尺九寸,深四寸。终未饱足,再行陈告。将赵城县道觉等四村、洪洞县曹生等九村计一十三村庄一同与北霍渠下地土一例十分水为率。验得本渠二百一十五顷地,计四百三十夫头,总计验数本渠合得水三分。然必先赵城道觉等四村浇讫,将多余水浇洪洞县曹生等九村人户。”以土地多寡为依据,洪洞九村借助于官方裁断,与赵城四村一起获得了三分霍泉水的权利,另有七分完全归赵城北霍渠支配,与洪无关。从此洪洞方面取得了正式的用水资格,南北霍渠三七分水的格局便由此确立。细细看来,此次分水事件中洪、赵双方似乎发生了不愉快,因为在赵城人看来洪洞由可怜的“乞水者”变成了理直气壮地与自己平等对话的“分水者”,心理上一时自然很难接受。但是既然有官府裁断,也就不好再说什么,毕竟让洪洞人分去的这杯羹还不算太多,无妨大局,事情也就此罢了。尽管如此,这次分水依然可以看作是由官府主导的一项推广水利的技术行为,与民间争水关系不大。
对介休洪山泉水利开发影响最大者莫过于北宋名臣文彦博主持的“开三河”事件。虽然在文氏之前的北宋初年所立《源神碑记》中已有“泛淘一洞,分流万派;浩辟沧江,滋浓汾介”等语,似乎表达了部分分水的信息及水利广博之意。然此碑文学色彩甚浓,似有歌功颂德之嫌,加之语焉不详,与后世相较,所谓的“分流万派,滋浓汾介”也不过文人骚客的溢美之词,实际灌溉效益非常有限。洪山泉大规模开发利用毫无疑问是自文彦博始。时年34岁,在汾州府做官的文彦博之所以要过问家乡的水利事务,是因为洪山水利确实出了很大的乱子。在当时技术水平下,本有能力使水的灌溉规模进一步扩大,因缺乏制度约束,村与村经常为水哄斗,可能是发生了殴伤人命之类恶性事件的缘故,于是不得不上报介休县上级机构——汾州府。作为介休人,又在汾州府为官,地熟人熟,由文彦博出面解决此事便成理所当然之事。需要注意的是,文彦博是一位才华横溢,颇有作为的官员。像他这样的人物,断不会采取“油锅捞钱”这类昏庸无能之举。同其他泉域的官员一样,在技术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他三分胜水,顺利平息了民争。经他这一分,洪山水利又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东、中、西三河分水的局面自此形成,成为后世楷模,以至于再未做过任何大的改动,颇具里程碑意义。后来文彦博仕途发达,五朝为相,民众出于感念之情,以讹传讹,“宰相治水”之说遂流传开来,以至为论者所不解。不过,看得出来,技术分水仍然是当时官员们采用的主要手段,且相当有效。
此外,宋元时期龙子祠十二官河分水制度,北宋时期新绛鼓堆泉三大渠十二支渠分水制度,曲沃与翼城交换各自所辖村庄,归于同一行政单位统辖以便分水的制度皆离不开地方官吏的大力倡导。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官方的介入对唐宋时代山西泉域社会公共水利秩序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对该时期官方的介入应视为一个正面因素: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水利效益的扩大。
如果说官府主导的分水措施奠定了泉域社会用水大势的话,那么实践中具体用水规则的形成,则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村庄所处的地理位置至关重要。处于泉水发源地和泉域上游的村庄往往具有优先用水和诸如“三不浇”之类特权。位于晋水发源地的总河三村晋祠、纸房、赤桥向来用水有例无程,不出夫役和摊派,此为惯例,也是三村向来拥有的特权。不仅如此,其在水系中总辖南北全河事务之权的获得在渠民看来也是天经地义、毋庸置疑的。这一点从花塔、长巷、北大寺诸村的位置上也能看到,该三村各扼北、中、陆堡河之咽喉,水若流下游必先经三村而后,地理位置的重要性和优越性非常明显。再如位于广胜寺泉南霍渠渠首的道觉村,在正常轮水时,该村享有“四不浇”的用水特权,即刮风、下雨、黑夜不浇,轮到道觉村水程,没有工夫也不浇,何时想浇何时浇。南霍渠下游村庄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使水人户合轮,派到合家使水浇灌地土时分,须要预先等候不分昼夜浇灌,故推托风雨不得倚余事端,故意不来浇灌。”此外,道觉村还享有长流水,长流陡口不浇地,任水闲流。而下游村庄必须按照预先排定的水程自下而上挨次浇地,一月零四日一轮,周而复始,水程一过,渠则干涸,要想浇地,只有待下次轮到之日方可,“上下异形,主客异势”可见一斑。与之类似,鼓堆泉“上游席村北石闸激水东灌白村地三顷,西南灌席村、李村、蒲城地九顷,又鼓堆西支渠经蔡村灌三泉地八顷,均无番次,加上冯家庄、鼓堆七顷水稻、芦苇田,是历史上成为下雨、刮风、晚上三不浇的自流灌溉水地”34。介休洪山泉源所在地的洪山村、扼中西二河分水之地的石屯村,翼城滦池发源地的南梁、崔庄、清流三村也具有前述类似特征。
如果说处于泉域上游的村庄取得用水资格相对容易的话,处于中下游的村庄则相对要困难许多,付出的成本通常会更高一些。中下游村庄通常要承担渠道清淤、维修所需劳力征派、各项摊派费用,包括日常维修经费、公共事务经费、庙会祭祀包括唱戏等项捐资。如果有村庄不履行或稍有违误,极可能被剥夺用水资格或至少遭受劳役及经济方面的惩罚35。晋水北河的金胜、董茹(水源距该村20里),南河的枣园头(水源距该村12里)等村即如此,不赘举例。襄汾县《灵源泉水利碑记》36有言曰“古未有无功而空受福者。今不论沙滩碱平(地),但用工者得使水,今不用工者亦不得使水”,虽然体现了古代处理水权问题时所把持的兴工使水、工役补偿的原则,但很大程度上是针对中下游弱势村庄而制定的。唐宋时代,上述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构成了泉域社会公共水利秩序的重要内容,也可视为传统农业社会用水方面的一个鲜明特征。
其次是宗族力量与村庄势力。一般认为,华北宗族形态不发达,村庄以杂姓聚居为主,宗族力量有限,无法与华南相媲美。但是,宗族力量在华北地方公共事务中却发挥着具有实际意义的作用,在水利事务中体现得尤其明显。一些村庄既得益于优越的地理位置,也得益于强大的宗族势力。如晋水北河首村花塔村张氏、中河长巷村张氏、陆堡河北大寺武氏皆为村中大姓,族人众多,势力强大,不但在该村公共事务中占主导,而且各自长期总理三河事务,声威显赫,无人与之抗衡。村庄势力往往是与宗族因素结合在一起共同起作用的。翼城滦池泉域的武池村例子最为典型。武池村是处于滦池泉域中游的一个大村,宋熙宁三年武池村大户李惟翰、宁翌等纠集六村大户将上流使余之水截河打堰,买地开渠,“其村大地多者出钱,费工各多寡不等,及至成功事竣,各照原出买渠价钱并开浚工力及地亩多寡,分定使水日期:吴村七时辰,北常村三十时辰,武池村九十一时辰,马册村一十九时辰,南史村一十一时辰,东郑村二十一时辰。”其时,武池村仅有地11顷,却使水91时辰,北常等五村共地25顷,仅使水88时辰,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却能够为当时六村民人所接受,原因即在于武池村村大势众,花钱最多,且有强宗大户出面经营,用水秩序就这样确定下来,长期不替。与此相同,晋水南河王郭村对南河支配权的取得,则完全得益于强大的村庄势力。由此言之,在地方公共资源的分配过程中,村落中的大姓人家所结合成的利益共同体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以华北宗族不够发达而忽视其存在,以往的观点需要修正。
传统、观念和习俗等因素对于水权的获得和秩序的维系也至关重要。一些村庄或个人的用水权就得益于先人之功。如鼓堆泉“有三林人王姓者刎首以争,姑以西七社之水,以十分为率,分给三林等庄三分,于水西庄东南建有分水陡门”37。关于晋水陆堡河北大寺村武氏宗族对该河支配地位的获得,则有两种说法。一为嫁妇说,刘大鹏在《晋祠志》中曰:“传言:旧名邓家河,系东庄营邓姓经管河事。不知何年邓家有孺妇再醮,将《河册》随至北大寺村武家,遂凭《河册》自为渠长,东庄营争之不得”38。二为感恩说,北大寺83岁的武夺星老人讲述了该村获得水权的途径:“当初南北两河因水争执不下,武氏先人出面调停了纠纷,两河人为感谢武氏恩德,特别分给武氏陆堡河水,归武氏宗族专用,管理权自然落在武氏族人头上。”39后说颇可信。据《晋祠志》记载,雍正七年的一起水案中,晋祠名人杨廷璇铲除南河河蠹有功,“群以为德,共议于杨公宅侧开口,俾杨公家易于汲水,以酬之,因名之曰人情口”。因此,赋予调停水利纠纷的人以一定的用水特权极有可能。同样的例子在洪洞更是屡见不鲜,俯拾皆是。不仅广胜寺泉,就是在其他类型的水利系统中也大量存在。如该县广平渠,创自唐贞观年间,“本渠渠册向归长命村王姓执掌,盖相传此渠之立,系王氏先人兴讼多年,其妇赴阙鸣冤,始获得此项权利,故至今世世为渠务领袖,亦所以彰有功也”40。再有该县连子渠和沃阳渠,皆系引泉渠道,自有水利以来,屡受周围村庄觊觎,在保护水权的过程中,多有人牺牲。渠人为表达感激之情,常有义举。连子渠于每年正月十五日、四月十八日、六月十八日祭水神时,附设功德位十九家41;沃阳渠为纪念护水有功的本渠绅士范兴隆,议定“范兴隆以为永远掌例,传于后辈,不许改移。伊之地亩,有水先浇,不许兴夫,以为赏水之地,永远为例”42。正所谓“前人种树,后人乘凉”,对于先辈付出极大心血才获得的用水权,后人自是奉为珍宝,不容攫夺,久之演化成一种精神力量,在外部因素发生变化导致水资源稀缺性日益增强,需要对先辈创造的用水秩序稍加变更时,这一精神力量反而演变成社会变革的阻碍因素,其影响难以轻易消除。
再次,行政归属不同在地方水利秩序的形成过程中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一些泉域泽及的村庄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管辖,这便形成了长期的隐患:由水资源归属问题引发水权争端。洪洞广胜寺泉和临汾龙祠泉的例子就很典型。广胜寺泉源在赵城县境,因赵城地势高,洪洞地势低,泉水发源后形成的自然河道流入洪洞境内后汇入汾河。前已述及,最初洪洞方面并无用水先例,但是贞元年间经过官府的两次干预后,水利开始泽及洪洞九村,不过就此埋下了洪、赵长期争水的祸根。宋金时期,洪、赵二县屡屡因分水问题争讼不休,当时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行政归属不一。在赵城人看来,“山是赵城的山,水是赵城的水”,洪洞人是无权使用的,即使用,也是“余水灌洪”,应以赵城人为主,优先考虑赵城人的利益;洪洞人也有自己的理由,“山是皇家的山,水是皇家的水”,泉水不是赵城县人的,所谓“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都是大宋皇朝的子民,水应归大家共同享有,不能独占。临汾龙祠泉与此大体相若,泉源在临汾境内,灌溉临汾、襄汾两县,职是之故,两家也是长期不和。究其实质,因系“越境治水”,一有纠纷发生,因涉及两县利益,谁也不愿也不敢让步,往往直接诉至更高一级行政机构,然后派员加以协调。耗时、耗力、耗财不说,灌溉往往失时,损失惨重。双方付出的成本甚高,自然不会轻易罢休。与此恰恰相反,同样发生在宋代曲沃、翼城之间的越境治水纠纷却得到了一劳永逸的解决,消除了行政归属不同造成的消极影响。宋嘉祐初年,翼城县阳城等十村庄为使用曲沃县境的“星海温泉”溉田,与曲沃县民发生冲突,双方争讼不休。因系越境治水,两县官员包庇各自县民,争端无法平息,引起朝廷重视。时绛州比部员外郎李复洞悉此情后,向朝廷提出了一套彻底解决问题的奏议。该奏议指出越界治水的症结在于“各官党护,民心不甘”,若将使水村庄统归一县管辖,就自然消除了行政管辖不同所造成的敌对心理,或可称作“外部效应内在化”,不内在化会加剧冲突,内在化则会消除冲突。当然,并不是说李复的这一方案就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水利社会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但是其关键在于将县与县之间的争端缩小至同一县境不同村庄集团之间,将矛盾的焦点由官方引向地方社会内部。这样一来,即使偶有冲突发生,再不会上控不休导致绵延不绝的讼争,对立双方的成本支出骤然降低,便于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妥善解决。事实证明:曲沃、翼城再未发生过影响极大的水利争讼,而洪赵、临襄分水之争则长期存在。可见,行政归属问题自唐宋时代开始就成为导致公共水利秩序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技术与资本等因素也颇值得注意。技术因素在传统农业社会虽然不是主导因素,发展速度较缓。不过在唐宋时代水利发展过程中,仍然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单就分水设施言之,用于分水的水平,从最初的木质到石质再到铁质,由安放限水石、逼水石以均水分水,到“法都门水栅之制”,创立分水石孔、分水铁栅,其中无不蕴含着技术变迁的因素。在水资源相对富足的时代,通过技术因素完全能够达到治水目的,或可将斯时称作技术治水的年代。而资本投入与否有时也会成为获取用水资格的尺度。在此仅举一例以说明之,宋熙宁三年,当翼城滦池中游六村在武池村带领下投入经费和夫役开挖渠道,兴修水利时,原先计划参与此事的梁壁、西郑、李村三村“意恐不成”,遂集体退出,及至渠道开挖成功,三村又欲加入时,已无可能43。至今当地仍流传的“梁壁村无别计,卖了水权缠簸箕”反映的就是此种情况。
另外一个约束条件是基于用水而形成的“水神信仰”。伴随唐宋时代泉域社会公共水利的形成,水神信仰也极为普遍地发展起来,成为泉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此可以列举许多:晋祠有圣母、水母,龙祠有龙子、圣母,鼓堆有孚惠圣母、梁令祠,介休有源神崇拜、洪洞有水神明应王、滦池有乔泽神,等等,不一而足。水神信仰是所有约束条件中最稳定的一个因素,也最具象征意义,反映了一种秩序、格局,它将泉域内外有资格用水的人和集体与无资格的人和集体区别开来,划了一道“界”。界外的人或集体若想加入用水体系,首先得加入这个信仰圈、祭祀圈。倘若得不到这个圈子的认可,外来者就无法正常、有效地用水,就是“无例”。基于此,获得水权的村庄千方百计地通过建庙、捐资、隆重祭祀等方式来确认、巩固和暗示其用水资格和某些用水特权的合理性。如介休洪山源神庙会在每年三月三上巳节举行,届时介休县令率领大小官员、佐吏如期而至,主持三河放水仪式,三河四十八村代表各自准备丰厚的祭祀物品齐集源神庙前,领取水牌,开始用水。在庄严肃穆的气氛中,用水村庄完成了对水权的分割。与此相仿,晋祠每年六月朔起至七月初五日止,晋祠总渠甲率四河各村渠甲致祭敷化水母于晋水之源;龙子祠祀神大会则于每年农历四月十四日举行,届时临汾、襄陵南北两河渠甲率众浩浩荡荡进驻龙祠,举行祀典;滦池乔泽神庙会形式最为独特,会期为每年三月初八,届时以殡葬的形式祭祀水神。此外,明应王水神庙会定在每年阴历三月十八,鼓堆庙会每年则有四次,分别是农历清明、四月十八、八月二十四和十一月二十四。更有意味的是,很多泉域的水神庙址存在多所,如介休源神庙有二,一在发源地洪山村,一在中西二河分水处的石屯村;滦池乔泽庙也有二, 一在发源地南梁村,一在中游大村武池村;鼓堆泉则分别建有圣母庙和梁令祠各三所,泉源所在地鼓堆村原有圣母庙、梁令祠各一,“元至正间,西七庄因地距鼓堆较远,在古交村东建起了圣母庙、梁令祠,俗称新庙。南五庄亦在三林镇建起圣母庙、梁令祠,规模较小,方便于就近祭祀”44。异地另建庙宇似乎是出于“路途遥远,祭祀不便”之故,然通过庙宇的建立更多地表达了用水者对各自占有水权的合理性和对现有秩序首肯的信息,一个个以某一水神为中心的信仰圈、祭祀圈由此生成。值得重视的是,水神信仰这一因素一旦形成,便具有超稳定性,会生发出无限的能量,成为现行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更会成为秩序变迁的重大障碍。在谋求建立新秩序的努力中,不改造它是万万不行的。
在山西泉域社会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个非常普遍的民俗文化现象令人关注,那就是具有相似特征的水利传说和故事在省境诸泉域普遍流行。这些传说、故事内容丰富,既有关于泉水来历的,也有关于水神的,更有大量民间争水故事,充满神秘性、世俗性和功利性的特点。其中,油锅捞钱的故事尤其引人注目,这一分水故事在本文所涉及的太原、介休、洪洞、临汾、翼城诸泉域普遍存在,虽然具体版本不一,但内容大致相仿。为表彰争水者的功绩,各泉域通通建有极富标志性的建筑,比如太原晋祠的张郎塔、介休洪山的五人墓、洪洞的好汉宫与郭谷庙、龙祠的官圪塔(即土坟堆,山西土语)、翼城滦池北常村的四大好汉庙等。与油锅捞钱相对应的是,三七分水的现象在各泉域也极其普遍,故事的逻辑似乎在反复申说三七分水的分水比例乃是通过争水英雄油锅捞钱的壮举来实现并得到官方确认的这一事实。而这一特点与现实世界中的用水格局完全吻合。这样一来,口述的文本加上实地的观察,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油锅捞钱的故事可能为真,三七分水制度的形成与争水故事之间应有内在关联。
有趣的是,在实地调查中,笔者进一步了解到:晋祠油锅捞钱故事的主人公,那位敢于献身的争水勇士,竟是有名有姓,确有其人的。“此人姓张,名浩义,是晋水北河花塔村人,时年22岁,他就是那位名噪晋水流域的英雄人物‘张郎’。张郎死后并无后裔,花塔村民为纪念他,一直把张姓长者奉为渠长,并逐年奉赠礼品。”45该情形在洪洞广胜寺泉也同样存在,据道觉村郭根锁整理的“道觉村史”记述:“当初跳油锅的争水英雄是道觉村人,名叫郭雷达。因为海场属道觉地界管辖,他又是赵城人,所以他甘愿牺牲一切,为赵城县人民争水,为道觉村争光。赵城民众为纪念这位争水英雄,为他建了庙宇,名为‘好汉庙’。相传清朝末年,道觉又出了一位英雄,名叫郭建忠,系郭雷达的后人。练就一身好武艺,行侠仗义,护村为民,远近闻名。”46但是,争水英雄张浩义、郭雷达究竟是何朝何代的历史人物,民间传说对此常常语焉不详,这便令研究者疑窦丛生,莫衷一是。
另外我们注意到,在所有油锅捞钱故事发生的泉域中,只有洪洞一处提到唐贞元十六年水利勃兴之际,洪洞人和赵城人为水兴讼的事件。既然闹到为分水而去打官司的地步,表明两县民人在用水问题上已经发生了激烈的对抗,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可能发生命案。因相关记载甚略,我们无法对此做出准确判断。但是需要注意,贞元间这次兴讼事件并未见载于正式文献或地方史志中,而仅出现在具有民间文书性质的地方渠册中。更有意味的是,洪洞水神庙现存最早的金天眷二年“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并不承认唐贞元十六年洪、赵三七分水制度形成这一事实,据其所言:“自宋时庆历五年分有两县人户争霍泉河灌溉水田,分数不均,是时责有司推勘”,“赵城县人户合得水七分,洪洞县人户合得水三分,两词自此而定”。这位地方高官认为三七分水制度始自宋庆历五年,似乎并不清楚此前唐代所发生的事件。如果贞元分水属实,那么从该碑的表述中我们分明可以看到:这位官员在努力宣扬官府在三七分水制度形成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回避与民间争水之间的关系。而晋祠、介休、临汾等地则完全没有唐宋时代争水的记载,充斥纸面的皆是对地方官员大兴水利的利民之举的颂扬。事实究竟如何,我们不妨做如下推断:
一般认为,唐宋时代人口资源环境的比例及生态环境的整体状况要较后世优越许多。即便如此,由于人的欲望和需求是无止境的,因此水资源始终不够用,不同的用水者都会试图攫取更多的用水权。另一方面,我们对于唐宋时代的气候、灾害等问题也不能视而不见,唐宋时代并非总是“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旱、涝、虫灾一直是农业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极大威胁,对山西这个“十年九旱”之区而言尤其如此。洪洞在唐贞元年间与赵城发生的争水纠纷就直接起因于干旱。这势必会产生水权的鉴定问题。人类在鉴定水权的过程中存在多种方式,在泉域水利获得较大发展并日益定型的唐宋之前和唐宋时代,由于用水制度或规矩尚未形成,公共水利秩序是相当混乱的。在此过程中,难免发生矛盾冲突,通常可采用的解决方式包括打架、告官、族人出面等。经过不断的“试错”,人们发现打架容易造成流血事件,告官则久讼不绝,即使耗尽原被告双方的资财和精力也无济于事,而族人出面协调虽也有效,但经常扯皮,难以彻底消除隐患。总之,这些方式皆因交易成本太高,不合算。油锅捞钱则可能是当时社会诸方面条件下,交易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架起一口油锅,将油煮沸至滚烫,抛入十枚铜钱,由争水双方或多方派人用手捞取,能捞多少算多少,全凭本事和勇气。这样出来的结果自然是最公道的,以此可以建立一套用水“均衡”局面。三七分水最初可能就是这样子形成的。
不过,故事本身仍有两个疑点必须解答。首先,各种版本的油锅捞钱故事中,皆在表达一个观点:油锅捞钱的点子是地方官想出来的,并由官员亲自主持完成并加以确认。笔者以为这一点很难想象,不可能有官员当场作见证,因为油锅捞钱的影响太恶劣了,会出人命,更会影响官员考绩和升迁,没有哪位官员会冒此风险。最多可能是出于某位官员的授意,待民众认可的用水方案(即三七分水)出台了,再亲赴争水地点,进行公开确认,将“民间惯例”上升为“法律制度”。事实上,也可将民间通过油锅捞钱形成的三七分水视为用水者签订的契约,而官府作为契约的第三方要对此进行公证。在这样一个合法化的过程中,任何一方皆受益:争水者获得了稳定的水权,安居乐业;地方官也获得了“治水有方”的好名声,有了升迁的资本。其二,虽然油锅捞钱是解决泉域社会水利纠纷的有效方式,但并非每个泉域皆同时发生,总有个先后顺序。也就是说,在所有发生油锅捞钱故事的泉域中,总有一个地方是最早的,后来其他地方则很可能是在效法、模仿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甚至于只是单纯地模仿而事实上并未有油锅捞钱的行为发生。在目前材料基础上,作者的一个初步判断是:洪洞是所有泉域中发生油锅捞钱事件最早的地方,事件发生的时代应为唐贞元十六年之前;以此为蓝本,其他地域如晋祠、龙祠、介休可能先后在宋代又发生了类似事件;于是,油锅捞钱就成为山西水利社会史中最突出的现象为民众所记忆、传播并流传至今。当然,这一判断是否准确,尚有待于进一步检验。
不过,当时及后世之人在述及此事并将其载入史册时,却未能如实加以表述,而是采取了加工、修饰和改造的方式,于是在对同一事件的表达上呈现出双重面向甚至是完全对立:一种代表了官方的意识和指向,将三七分水制度的建立完全归功于地方官员的勤政爱民;一种代表了民众的意识,将三七分水制度的建立归功于争水英雄的壮举。前者在社会舆论层面占据支配地位,因为官方掌握着舆论宣传工具;后者在民众生活中起着具有实际意义的支配作用,普遍流传。正因为官府和民间表达上的脱离,造成了后世对油锅捞钱故事的质疑和批判,并阐释了一些令人信以为真的“道理”。如晋祠名绅刘大鹏在其所著《晋祠志》中就对此大加鞭斥,认为“说涉荒唐,不可信也”、“众口一词,不知其所以然,亦惟以讹传讹而已”,表达了其基本立场。殊不知,连其本人也是深受其害的。按照刘氏的说法,晋祠南北两河所谓的三七分水,其实水量是相当的,原因有二:一是地势北高南低,水流北缓南急;二是南河虽仅三分,但下有伏流可以补给。如此一来,对于晋水而言,三七分水乃是最公平最合理的办法。无独有偶,当雍正三年洪洞广胜寺泉有争水事件发生时,官员对唐宋时代三七分水所依据的标准也作出阐释,地势因素再次被提及,与刘氏不同,这里并未质疑三分水与七分水水量不同这一基本问题,而只是在强调应维持三七分水以保证各自取得应得的水量。然而作者在广胜寺泉域调查时了解到,当地确实也有所谓“三分水与七分水水量相同”的说法,主要原因就是地势决定了水流的缓急。可见,客观事实与话语表述之间存在多么大的差异!
作者不禁要问:三七分水制度形成之初,果真能做到客观公正,完美无缺,滴水不漏吗?这与中国传统社会本身的特点并不相符。同时,我们相信任何制度的形成总有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成熟完备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违背了这一规律,即使阐释得再圆满,再动听,也无法令人彻底信服。
至于论者将油锅捞钱故事发生的时代推断为明清时期的观点,显然是将其与明清时代诸泉域大量发生的争水斗讼事件相联系,更不足以服人。明清时代根本不可能再发生油锅捞钱的行为。尽管明清时代存在大量的争水事件,但是有关的水利法规、民间惯例、组织管理制度早已成熟,明清时代即便再有争斗,也只需重申传统和先例即可,无需采取此种极端的手段。由此可见,油锅捞钱起源于唐宋说可以成立。这样一来,在所有影响唐宋时代泉域社会用水秩序的因素中,油锅捞钱的故事无疑起到了最大的的作用。
当然,人口、资源、气候、环境等因素对唐宋时代用水秩序的形成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与明清时代相比,唐宋时代的人口、资源和环境的比例也肯定会优越一些,不至于出现明清时代那样紧张的局面。正因为如此,这些因素对于唐宋时代公共水利秩序的维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明清时代则渐渐走向了消极的一端。
背负着沉重的传统,历史进入了明清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