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1.疏散楼梯间的一般要求
《建规》第6.4.1条,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1.0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建规》第6.4.4条: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建规》第6.4.6条: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
《建规》第6.4.7条: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220mm。
《建规》第6.4.9条: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建规》第6.4.4条: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2.敞开楼梯间设置要求
疏散楼梯的适用范围及设计要求见表2.6-15。
表2.6-15 敞开楼梯间适用范围及设计要求
注:H—建筑高度;n—建筑层数。
3.封闭楼梯间设置要求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范围见表2.6-16。
表2.6-16 封闭楼梯间适用范围及设计要求
注:H—建筑高度;n—建筑层数。
《建规》第6.4.2条,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建规》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4.防烟楼梯间设置要求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范围见表2.6-17。
表2.6-17 防烟楼梯间适用范围及设计要求
注:H—建筑高度;h—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n—建筑层数。
《建规》第6.4.3条,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建规》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6.0m2;住宅建筑:≥4.5m2。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10.0m2;住宅建筑:≥6.0m2。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5.室外疏散楼梯
(1)室外疏散楼梯适用范围:
1)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
2)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
(2)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6.剪刀楼梯设置要求
《建规》第5.5.10条,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建规》第5.5.28条,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6.0m2。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12.0m2,且短边≥2.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