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八、关于增加简易程序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简易程序。增加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总结现行做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