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1 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自始无效([2004]禹民一初字第1063号)
刘某、汪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在刘某未达成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两人于2004 年4月1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2004年8月20日,刘某以其未达婚龄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与汪某的婚姻无效并依法分割财产。汪某辩称,其不知道刘某的实际年龄是多大,办理结婚证时汪某没到场,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申请人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即申请办理了结婚证,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属无效婚姻,应予解除。申请人一并请求依法分割财产,但其未提供财产方面的相关证据,故其分割财产的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待申请人、被申请人任何一方提供证据时再另案处理。
综上,《婚姻法》规定婚姻生效的法定条件之一就是达到法定婚龄,因此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缔结的婚姻自始无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第8条、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条文注释
可撤销婚姻 ,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撤销婚姻应当按法定方式进行,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销。撤销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2)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受胁迫而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必须是能够出具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宣布撤销婚姻。但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便解决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
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起算时间有二种情形:第一,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