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761-2018 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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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

4.1 一般规定

4.1.1 设备的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

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0.40g,或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对直径大于4m,且两支座间距大于20m的卧式设备,以及高度大于20m的直立设备和加热炉落地烟囱,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

3 安装在构架上的设备,应计入设备所在构架的地震放大作用。

4.1.2 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等于0.05g,或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对第一类和第二类设备可不进行设备的地震作用计算,但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4.1.3 设备的地震作用计算,宜采用下列方法:

1 下列设备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1)高度小于或等于10m的直立设备;

2)高径比小于5,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直立设备;

3)可简化为单质点体系的设备。

2 除本条第1款外的设备,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3 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30g时,高度大于120m,且高径比大于25的直立设备和15×104m3以上的立式圆筒形储罐,宜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

4.1.4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应按设备所在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用不少于两组的实际强震加速度记录和一组人工模拟的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可按表4.1.4采用。

表4.1.4 时程分析所用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cm/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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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时程分析法时,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设备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65%,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