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审查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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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查标准的范围

众所周知,审查标准在一国国内法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各国国内法都会以不同形式来规定审查标准。形式上主要有三种:有的国家主要是以成文法的形式来规定,也有的以法规的形式来表现,还有就是以行政上诉法庭和仲裁法庭的判例形式出现。[18]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各国国内法上的审查标准一般都会包括重新审查和完全尊重。但是,由于在国际社会缺乏国内法上的宪制结构,国际法的争端解决领域没有审查标准这样的传统渊源,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说也没有例外。这就使得审查标准问题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难题。

如前所述,由于审查标准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WTO在组织结构上缺乏国内法上的宪政结构等原因,要想确定一个普遍适用于所有适用协定的具体的审查标准是极为困难也没有必要的。一个明智的做法是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一般原则的指引下,结合具体案件中的实际情况和所关联的特定协定的具体规定,以不同的方式在每个适用协定中适用。也许有人会问,如果是这样的话,审查标准岂不是成了“普罗米修斯的脸”,让人难以捉摸和把握?其实也不必过分担心,究竟什么才是实践中应当适用的合适的审查标准仍然是有迹可循的。事实上,任何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所遵循的审查标准都有两个明确的界限并确立了两个基本的原则:重新审查原则和完全尊重原则。[19]也就是说,适合的审查标准被严格限定在这两个原则所划定的界限之内,这两条界限就是重新审查和完全尊重。

所谓“重新审查”,就是指专家组在对诉争措施进行审查时,可以完全不考虑成员方主管当局的调查及其结果,根据自身的理解对诉争措施进行彻底而全面的审查。无论在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上,专家组都可以用自己的结论来取代成员方主管当局的结论。这里强调的是专家组对诉争措施进行审查的独立性和不受限制性,可见是一种实质性的审查。与之相反,“完全尊重”则是指,专家组不能也不必对诉争措施本身展开独立的调查,而是要求专家组从程序公正的角度重点把握诉争措施在形式上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只要主管当局所采取的诉争措施符合程序性要求,专家组就应当尊重主管当局的裁决,可见是一种形式性的审查。

实际上,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上诉机构就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应当适用的审查标准的范围进行了清楚的阐述。在该案中,欧共体主张本案专家组应采用的审查标准是规定于《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6款1项的尊重原则,也就是欧共体称为的“尊重的合理性标准”(deferential“reasonableness”standard)。上诉机构旗帜鲜明地反驳了欧共体的这一主张。上诉机构指出合适的审查标准涉及“重新审查”和“完全尊重”这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重新审查”标准,该审查标准允许专家组完全自由地得出与受审查成员方的主管当局的结论不同的结论。专家组应当从事实方面和程序方面去核实主管当局的决定是否正确。第二个方面是“尊重”标准。它只要求专家组审查主管当局的调查是否遵循了WTO相关规则所要求的“程序”,而不应当对国家当局已经进行的调查进行重新调查。[20]上诉机构认为,《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只适用于《反倾销协议》,而本案涉及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议》)本身对专家组适当的审查标准问题没有规定,而且DSU和其他有关协议(《反倾销协议》除外)中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标准。[21]上诉机构接着指出,无论是上诉机构还是专家组都没有权利去采用《SPS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审查标准。[22]紧接着上诉机构话锋一转,提出了他们认为的本案适合的审查标准。上诉机构说,虽然除《反倾销协议》之外,在WTO的其他协议中没有具体规定专家组应当适用的审查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SPS协议》和其他协议中就没有可供适用于确定和评估事实的审查标准。在他们看来DSU第11条清楚地规定了专家组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中的审查标准,即“客观评估(objective assessment)标准”。因此,专家组应遵循DSU第11条规定的客观评估标准。[23]笔者认为,这里的“客观评估”就是审查的广度和深度,稍后我们会详细分析。

因此,“客观评估”标准就是WTO争端解决中合适的审查标准。所谓“重新审查”和“完全尊重”只是审查标准的两个极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当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合适的“度”,以有效地解决争端,满足正义的需要。换句话说,这个适合的“度”或者说“尊重”程度要求在专家组对诉争措施进行审查的权力与成员方实施其WTO项下的国际义务的自由裁量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既要尊重各成员方的差异性,更要确保专家组有足够大的权力去制约成员方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尊重”程度也表现为专家组进行审查时的广度和深度。这也正是WTO裁判机构从《欧共体荷尔蒙案》起一直坚持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