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二元机制
第一节 二元机制: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的并存
一、二元机制的含义
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是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按照市场供求规律配置资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由政府部门直接分配资源。一种经济体制,如果主要按照市场供求规律(即按市场调节方式)配置资源,那就不可能主要由政府部门直接分配资源(即按计划调节方式进行资源配置)。反过来说也一样,一种经济体制,如果主要由政府部门直接分配资源,那就不可能主要按市场供求规律来配置资源。这表明,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能并存的。
在一定的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更确切地说,应是政府调节)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可以并存。也就是说,无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既可以运用市场调节手段,也可以运用政府调节手段。
但即使是两种调节手段并存,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区别也是十分显著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认为自己有力量支配一切,能够合理地配置资源,但由于政府自身的力量还不足,所以需要让出一块地盘,让市场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这就是把经济分为两块:一大块由政府的计划起作用,另一小块由市场起拾遗补缺的作用。由于主要是由政府直接分配资源,直接规定产量,直接制定价格,市场仅仅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于是必然形成“大政府,小市场”的格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情况显然不同。市场被认为具有使得供求自行趋于平衡的力量,具有有效地配置资源的功能,但由于市场有种种缺陷,所以政府调节是必要的。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必代劳;市场做对了的,政府就不要再管了。政府做市场做不到的事情,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这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将形成“小政府,大市场”的格局。“小政府”是指有一个高效率的、精干的政府,“大市场”是指有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二元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二元机制的含义是:市场调节是基础性调节,又称第一次调节,政府调节是高层次调节,又称第二次调节。市场调节覆盖全社会,市场时时刻刻起作用,这是“第一次覆盖”。政府调节也是覆盖全社会的,这是“第二次覆盖”:凡是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就由市场调节去解决,政府只做市场做不到的事情,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
二、市场调节的作用
市场具有按照市场供求规律配置资源的功能。市场调节之所以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并使供给与需求在自行调整之后趋向平衡,是同参与市场的每一个微观经济单位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分不开的。
经济活动由无数个分散的微观经济单位(企业和个人)自发地进行,广泛的市场关系把这些微观经济单位联系在一起。微观经济单位的活力反映于它们争取实现自身利益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行为中,反映于它们为此而进行的进取的(扩张的)或保守的(收敛的)活动中。当市场上的供求和价格朝着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向变动时,企业会利用这种形势来增加自己的利益。当市场上的供求和价格朝着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向变动时,企业也会利用这种形势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使自己受到损失。正由于市场供求的变动和价格的变动影响到每一个微观经济单位的利益,于是就促使它们调整生产和经营,或采取进取的(扩张的)活动,或采取保守的(收敛的)活动,社会的供求也将在这一过程中进行调整,逐渐趋于平衡。
就资源配置而言,每一个微观经济单位在竞争的环境中,为了增加自己的现实利益和未来利益,不仅需要扩大生产规模,而且需要充分利用投入的资源,降低成本,增加每一单位资源投入的产出。它们这样做的结果将导致本身产值的增加,从而导致社会总产值的增加和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与此同时,只要资源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即有可能从这一经济活动领域转移到另一经济活动领域,那么当企业与个人在有资源可供利用时,就必须考虑单位资源投入后的边际收益的大小,这里既包括各种可供选择的资源投入条件下边际收益的相对水平,也包括单位资源投入后的边际收益的绝对水平。企业与个人选择的必定是边际收益较大的资源投入方向。于是市场上自然形成的价格差别将成为自行调节企业与个人的资源投入方向和投入量的机制。
在这种调节机制之下,如果某一种商品和劳务生产的资源投入的边际收益过低,投入其中的资源就会不足,因此该种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就会上涨,而价格上涨后,资源投入的边际收益将增大,这样将吸引资源的投入。反之,如果某一种商品和劳务生产的资源投入的边际收益偏大,投入其中的资源就会偏多,从而该种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就会下降,而价格下降后,资源投入的边际收益将减少,这样将迫使已经投入的资源转移出去。正是由于市场调节的这种作用,资源的配置将是有效的。
三、市场调节作用的局限性
尽管市场本身有着调节供求并使之趋于平衡的功能,但市场调节的局限性或缺陷仍是不可忽视的。这种局限性或缺陷主要在于:
1.通过市场调节,从总需求和总供给不适应,到商品价格的升降,到企业和个人按照变动后的价格来调整供求,再到总需求和总供给相适应,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如果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差距较大,那么在市场自行调节过程中可能给国民经济带来较大的损失。
2.社会的资源供给有限,而社会的资源投入去向却是多种多样的。社会上有些行业的经济效益较多,但也有一些行业的经济效益较少,而社会效益较多。如果让市场自行调节,那些经济效益较少而社会效益较多的行业将会缺少资源投入,从而这些行业将萎缩,这对整个社会而言是不利的。
3.在实际生活中,经济信息系统并不健全,同社会商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各方在市场中并不能及时得到自己所需要的有用信息。也就是说,在市场调节过程中,从价格的升降到供给与需求的调整,实际上都只可能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不能不受到信息不完整的限制。
4.市场调节的结果即使可以使供求趋于平衡,也不一定符合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在这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市场调节不可能自行使得个人收入分配协调和地区收入分配协调。市场按照生产要素的数量与质量进行收入分配,个人收入之间的差距、地区收入之间的差距都可能扩大,而这种情况同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是不相符的。
正因为市场调节有上述各种局限性或缺陷,因此政府调节是必要的。政府调节是在符合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目标的前提下,为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的一种调节。
四、对政府调节的理解
首先应当指出,政府调节概念要比计划调节概念更为准确。这是因为,政府调节的范围比计划调节广泛,计划调节只是政府调节的一种形式。政府在进行调节时,可以用经济的手段,也可以用非经济的手段;这些调节可以是有计划的,也可以是临时的、应急的、相机处置的。
政府调节是第二次调节,这是相对于作为基础性调节、第一次调节的市场调节而言的。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如果第一次调节的结果已经符合政府预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了,政府就不需要再调节。如果第一次调节未能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与要求,就需要政府进行再调节,即第二次调节。当然,第二次调节也可以是预防性的,这是指:政府预计到第一次调节不可能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与要求,因此不必等到第一次调节之后出现不协调时再着手第二次调节,而可以先采取预防性的措施。
政府调节在处理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不平衡的问题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抽紧”或“放松”的措施。“紧”与“松”是相对的,“抽紧”是政府调节,“放松”也是政府调节。政府究竟采取哪一种措施来实现“松”或“紧”,以及究竟“松”到何种程度或“紧”到何种程度,都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一切依具体情况而定,以如何有效地实现预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为转移。
无论政府采取措施来调节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还是针对经济结构、地区收入不协调、个人收入差距偏大采取调节措施,都应当依据客观经济规律。第二次调节是指科学的政府调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与其搞不科学的、主观主义的、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政府调节,还不如不要这种政府调节。尽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而不要政府调节可能会使经济出现较大的波动,使国民经济遭到一定的损失,但不科学的、主观主义的、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政府调节却会使经济的震荡更剧烈,使国民经济遭到的损失更严重,甚至还有可能使经济背离正确的发展轨道,使市场运行机制受到破坏,使资源配置被扭曲,进而造成经济的倒退。